人社局:我县落实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工作成效显著
发布:周新民  来源:县人社局  时间:2017-11-27 08:23:05  浏览人次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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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县人社局以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五风”建设为统领,不断创新举措,精准出击,全县10453名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符合条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率达100%,并将贫困人口参保信息在医保管理平台中加以标识,实现了全县2017年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精准识别并参保。对困难群众在省、市、县、乡四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一站式”即时结算。同时,积极参与制定出台了汤阴县建档立卡贫困户“五重医疗保障”政策,监督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落实好贫困户“先诊疗后付费”服务,切实减轻了贫困人口的医疗负担。

一是严格落实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制度。联合县民政、财政、卫生及扶贫部门共同出台了《全面推进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医疗保险工作方案》(汤人社〔2017〕44号)文件,实现了全县困难群众参加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无遗漏、全保障。

二是不断优化就医报销模式,困难群众住院就医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和“一站式”结算。目前,县内16家定点医疗机构、市内15家定点医疗机构、省内异地192家定点医疗机构全部开通“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已享受“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的困难群众共791人(1052人次),其中,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1660.6万元,大病保险支付67.3万元,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支付185.8万元。

三是切实减轻医疗费用负担。首先是自2017年9月1日起,参保患者在乡镇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费用报销比例由原来的70%提高到90%。其次是实行单病种定额结算,首批选择23种常见病住院手术治疗费项目,对于医疗保险定额支付,农村贫困人口无需承担或仅承担较少医疗费用。再次是严格落实农村贫困人口住院自付费用比例,贫困人口患者在基层医疗机构、二级医院、三级医院超出医保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分别不得超过医疗总费用的2.5%、10%、20%,超出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其四是强化农村贫困人口基本医疗、大病保险、大病补充保险、医疗救助和政府医疗救助“五重保障”。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基本医保个人缴费每人每年180元以及参加大病保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费用,由政府全额资助,贫困人口个人不用承担医疗保险费。同时,贫困人口住院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报销后,政府对其合规的个人自付费用按县域内就医90%、县域外就医80%再予报销,切实减轻了贫困患者医疗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