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市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推进全县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进程,根据《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安政办〔2023〕2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汤阴县养老服务清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清单任务认真贯彻执行。
汤阴县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服务对象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 |
服务 |
服务标准 |
支出责任 |
牵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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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老年人 |
1 |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退休人员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 |
物质帮助 |
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
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出,基本养老金出现支付不足时,财政给予补贴。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2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对象提供参保经办服务,给予缴费补贴,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
物质帮助 |
按照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执行。 |
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对缴费人员按照规定给予缴费补贴。省、市提高的基础养老金部分和缴费补贴分别由省财政与县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分担比例分别按照省与市县、市与县支出责任分担办法执行。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基金支出。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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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3 |
老年人法律服务 |
对有法律服务需求的老年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法律援助,提供相关法律服务。 |
关爱服务 |
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其他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对7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提供法律咨询。对城乡特困老人及其他城乡困难老人参加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提供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的司法援助。老年人因赡养费、抚养费、养老金、退休金、抚恤金、医疗费等纠纷提起的诉讼案件,符合立案条件的,优先立案、优先审判、优先执行。 |
县财政列支。 |
县司法局、县人民法院 |
4 |
老年人优待 |
为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公共交通、旅游等优惠待遇。 |
关爱服务 |
60-69周岁的老年人乘坐公交车半价优惠,70周岁以上老年人乘坐公交车免费;各级各类博物馆(院)、纪念馆、展览馆、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对外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等公益性文化设施凭有效证件免费向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开放;县域内各旅游景点对60周岁以上老年人实行门票免费。 |
县财政列支。 |
县交通运输局、县文广体旅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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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5 |
老年人健康管理 |
为辖区内有需求的65周岁及以上常住居民提供1次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等服务,提供1次中医体质辨识和中医药保健指导。 |
照护服务 |
按照国家基本公共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 |
资金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中支出,具体支出责任按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现行分担比例执行。 |
县卫生健康委 |
6 |
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 |
为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加强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与健康状况评估的衔接。 |
照护服务 |
按照《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执行,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每年可申请一次。 |
县财政列支。 |
县民政局、县卫生健康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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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7 |
高龄津贴 |
为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 |
物质帮助 |
当前标准为80-89岁、90-99岁和百岁以上老人每人每月100元、150元和350元。 |
县财政承担,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
县民政局 |
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老年人 |
8 |
最低社会保障 |
将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
物质帮助 |
按照国家社会 救助暂行办法和省、市社会救助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
所需资金从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支出,不足部分由县财政配套。 |
县民政局 |
低保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特困人员中的老年人 |
9 |
养老服务补贴 |
采取多种补贴方式,为服务对象提供养老服务。 |
照护服务 |
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原则上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的标准执行,特困人员按现行政策执行。 |
县财政列支。 |
县民政局、县卫生健康委 |
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现阶段重点保障纳入分散特困供养范围的失能、高龄、残疾老年人家庭,有条件的地方可将改造对象范围扩大到低保对象中的失能、高龄、残疾老年人家庭等。 |
10 |
家庭适老化改造 |
按照相关标准,分年度逐步为服务对象提供家庭无障碍改造服务。 |
照护服务 |
根据国家实施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工程的指导意见执行。 |
省级彩票公益金支出。 |
县民政局 |
特困老年人 |
11 |
特困老年人分散供养 |
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
照护服务 |
按照我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原则上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执行。照料护理标准根据全护理、半护理和全自理护理类型分别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3、1/6和当地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执行。 |
所需资金按原渠道从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支出,不足部分由县财政配套。 |
县民政局 |
12 |
特困老年人集中供养 |
按照就近、便利的原则,安排到公办养老机构供养。 |
照护服务 |
所需资金按原渠道从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支出,不足部分由县财政配套。 |
县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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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对象中经民政部门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低保边缘、支出型困难等经济困难家庭中的生活不能 自理老年人。对既符合老年人护理补贴条件又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的残疾老年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护理补贴。 |
13 |
护理补贴 |
为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济困难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 |
物质帮助 |
原则上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的标准执行。 |
县财政列支。 |
县民政局 |
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 |
14 |
家庭养老支持服务 |
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
照护服务 |
按县级规定执行。 |
从我县就业补助、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等专项资金中支出。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试点地区失能老年人 |
15 |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
经医疗机构或康复机构规范诊疗、失能状态持续6个月以上,经申请通过评估认定的失能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
物质帮助 |
按照全市制定的实施办法执行。 |
结合实际制定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筹集支付政策。 |
县医保局 |
对国家和社会做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 |
16 |
对国家和社会做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集中供养 |
对老年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 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无赡养、扶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老年人,提供集中供养、医疗等保障。 |
照护服务 |
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省、市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执行。 |
中央和省、县级财政共同承担。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卫生健康委 |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残疾老年人 |
17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老年人提供生活补贴,结合实际可扩大到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老年人;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结合实际可扩大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老年人或其他残疾老年人。 |
物质帮助 |
按照国家和省、市关于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相关规定执行。当前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75元。 |
中央和省、县级财政共同承担。 |
县民政局、县残联 |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的老年人及其他符合条件的老年人 |
18 |
康复辅具适配 |
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提供补贴。结合实际可为一级、二级重度残疾老年人、失能失智老年人、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中的老年人提供康复辅具社区租赁服务。 |
照护服务 |
按照我市康复辅具社区租赁补贴标准(安民文〔2022〕93号)执行。 |
县财政承担。 |
县民政局、县残联 |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 |
19 |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社会救助 |
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
物质帮助 |
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实施主动救助、生活救助、医疗救治、教育矫治、返乡救助、临时安置等救助服务。 |
从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支出,不足部分由县财政配套。 |
县民政局 |
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等群体中的老年人 |
20 |
医疗救助 |
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参加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县财政全额或定额补贴,并给予医疗救助。 |
物质帮助 |
资助参保和医疗救助标准按照我省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执行。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参保;定额资助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中的老年人,原则上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80元标准执行;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资助参保标准按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政策规定执行。 |
从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中支出。县财政合理安排资金对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予以补助。 |
县医保局 |
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 |
21 |
探访服务 |
面向服务对象提供上门探访关爱服务。 |
关爱服务 |
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每月至少开展两次探访关爱服务;提供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安全防护、权益维护等服务。 |
福彩公益金支出。 |
县文明办、县民政局、县卫生健康委、县残联 |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
22 |
优先享受机构养老服务 |
同等条件下优先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 |
照护服务 |
按照公办养老机构入住管理制度执行。 |
县财政承担。 |
县卫生健康委、县民政局 |
对60岁以上的老年人 |
23 |
临时救助 |
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 |
物资帮助 |
为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因支出性、急难性原因导致生活暂时困难的,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 |
从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支出,不足部分由县财政配套。 |
县民政局 |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的老年人 |
24 |
康复辅具配备 |
为1-2级重度残疾的老年人配备基本型辅助器具。 |
物资帮助 |
免费发放辅具(护理床、轮椅、助行器、助听器、拐杖等)、安装假肢。 |
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支出,不足部分由县财政配套。 |
县残联 |
备注:第15项长期护理保险项目,属于省级清单内容,安阳市暂时不属于试点地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