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民文[2022]85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民政局:
根据《民政部关于加快建立全国统一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体系的指导意见》(民发[2019]137号)《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GB/T37276-2018),为全面提升全省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加快推进养老服务行业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有序开展全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定原则
(一)自愿申请,公开透明;
(二)客观公正,分级评定;
(三)强化监督,动态管理。
二、评定对象
经民政部门备案或原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在有效期内,未列入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正式接收老年人一年以上且符合《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37276-2018)申请等级评定基本要求与条件的养老机构。
三、评定主体
省民政厅负责全省四、五级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和一、二、三级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抽查复核工作;各省辖市和济源示范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一、二、三级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
四、评定程序
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分为五个等级。各级民政部门组织成立评定委员会,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养老机构实施材料审核和现场评价。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过程中不得向养老机构收取费用。
(一)自评。县级民政部门指导本辖区有意愿申报等级评定的养老机构按照本通知要求开展自评。
(二)申报。县级民政部门对本辖区内养老机构的自评材料进行审核把关,签署意见后报省辖市民政部门。
(三)评定。省辖市民政部门对申报一、二、三级的养老机构进行评定,对申报四、五级的养老机构进行初核后报省民政厅,由省民政厅组织评定。省民政厅对省辖市民政部门评定的一、二、三级养老机构进行抽查复核。
(四)公示。省、市民政部门对评定结果在本级民政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对评定结果有异议的进行复核。
(五)公告。省、市民政部门将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结果予以公告,并向养老机构颁发等级牌匾。
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每年开展一次,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内不能再次申报,期满应向民政部门申请复核。申报四、五级的养老机构申报材料需在6月底前报省民政厅。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认识评定工作对提高我省养老服务质量的重要意义,认真组织学习有关文件,积极鼓励养老机构参与评定工作。以评定工作为契机,对本辖区养老服务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摸底,精准掌握养老服务质量情况,通过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促进全省养老服务工作高质量发展。
(二)加强领导,通力配合。开展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工作事关社会和谐稳定、事关养老服务质量,各相关单位要精心组织,严密实施,通力合作。
(三)注重宣传,营造氛围。各级民政部门要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辖区养老服务机构,通过各种媒介广泛宣传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积极抓好典型的培育和宣传工作,促进养老服务机构质量大提升大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