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局:汤阴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汤阴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登记销号制度》的通知
发布:赵丽霞  来源:安监局  时间:2018-04-18 11:00:01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分享:

汤安委字〔2018〕8 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经研究同意,现将《汤阴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登记销号制度》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4月14日    

汤阴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登记销号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隐患排查整改闭环管理机制,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规范隐患的排查、登记、整改、销号全过程管理,不留空档,确保隐患整改落实到位,有效遏制事故的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应登记的隐患包括:各类安全检查、安监人员日常安全督查、企业自查、其他从业人员发现的问题及隐患。

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隐患信息填写“安全隐患整改台账”。一条隐患一个编号,逐条填写各类隐患信息,按照“五定原则”,明确隐患地点、整改措施、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确保信息健全,不留死角。

第三条 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限期整改。

第四条 事故隐患整改方案应当包括:治理的目标和任务,治理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的落实,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等主要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认真落实整改方案,认真整改,限期消除事故隐患。

第五条 隐患整改完毕,整改单位应组织验收,进行确认。验收合格,验收情况登入整改记录(台帐),对隐患进行销号。

第六条 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登记销号全面负责,要明确具体机构或人员负责隐患登记销号工作。事故隐患信息必须分级分类统计,隐患整改信息必须记入台帐,做到日清日结,实施动态管理。

第七条 县直有关部门定期不定期对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隐患登记销号工作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八条 各乡(镇)、安委会成员单位应于每月20日前将本乡(镇)、本部门事故隐患登记销号制度执行情况报县安委会办公室。

第九条 各乡(镇)、安委会成员单位可结合实际制定本乡(镇)、本部门事故隐患登记销号制度。

第十条 本制度由县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