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安委字〔2018〕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经研究同意,现将《汤阴县安全生产隐患交办制度》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4月14日
汤阴县安全生产隐患交办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提高工作效率,建立务实、高效的工作机制,及时消除各类隐患,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交办的原则:
1、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2、按照依法、依规、及时解决问题,消除隐患的原则;
第三条 交办的范围:
1、国务院安委会、省安委会或市安委会督导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隐患;
2、领导批示要求整改落实的问题及重大隐患;
3、县安委会安排部署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排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隐患;
4、已经启动整改程序的重大隐患除外。
第四条 县安委办对问题及隐患进行梳理,制作交办单,经县长、分管副县长、安委办主任签发后,向有关单位交办。
第五条 被交办单位对交办的问题及隐患办理的结果形成书面材料,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报县安委会办公室。
第六条 交办事项的查办:
1、承办单位不能按时办结的;
2、交办事项办理过程中不深入调查研究、弄虚作假、阳奉阴违、反映情况失实的;
3、落实交办事项工作不力,问题隐患消除不到位,造成严重过失或严重后果的;
第七条 交办事项的查办方式:
经县委县政府领导批准,依照相关规定,由县安委办提交县委县政府督查室、县纪检监察部门,启动督查问责程序。
第八条 各乡(镇)安委会可结合实际制定本乡(镇)隐患交办制度。
第九条 县直有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其他领域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行业领域事故隐患交办制度。
第十条 本制度由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