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安委字〔2018〕1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经研究同意,现将《汤阴县安全生产定期通报制度》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4月14日
汤阴县安全生产定期通报制度
第一条 建立全县安全生产工作定期通报制度,是进一步加强全县安全生产工作,促进隐患排查治理水平整体提高的重要举措,是在新时代新形势下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重要抓手。
第二条 安全生产通报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发布,发送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各乡(镇)党委政府、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第三条 各乡(镇)、各部门要认真收集相关数据,并于每月20日前将本乡(镇)、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报县安委会办公室。
第四条 定期通报各乡(镇)、各部门日常执法检查情况和专项整治、大检查大排查各项数据。
第五条 定期通报各乡(镇)、各部门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开展情况和安全生产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制度创新、先进典型。
第六条 定期通报全县安全生产领域发生的各类伤亡事故、受到责任追究的相关人员和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企业。
第七条 定期通报主要采取文字通报方式,原则上一月一通报,如有重大事项,可随时通报。
第八条 县安委会办公室每月对各乡(镇)安全生产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排名,并纳入年度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评。
第九条 各乡(镇)安委会可结合实际制定本乡(镇)定期通报制度。
第十条 本制度由县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