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政〔2023〕7号 汤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汤阴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牛春福  来源:汤阴县应急管理局  时间:2023-06-21 10:08:23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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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政〔2023〕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现将《汤阴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6月12日

汤阴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 总则

1.1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和视察河南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树牢安全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全力防范化解重大灾害风险,科学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切实保障全县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大局。

1.2编制目的

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因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

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反应及时、规范有序、科学高效的应急体系,持续增强应急管理能力、应急救援能力、应急保障能力、社会协同应对能力,全面提高政府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1.3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应急管理体系的通知》《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汤阴县安全生产职责清单》等,制定本预案。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是本县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纲,是指导全县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依据。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5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建立健全党委领导下的应急管理行政领导负责制,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及危害。

坚持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提高全社会防范意识,落实预防措施,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思想准备、组织准备、物资准备等各项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因素及时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行业(领域)部门分类管理、源头防控,应急部门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建立健全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

坚持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建立完善县、乡级组织指挥机制。在事发地党委领导下,属地政府全面组织应对工作,及时启动应急响应。注重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形成工作合力。

坚持快速反应、高效处置。建立健全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军队为突击力量、专业救援队伍为骨干、社会救援组织为辅助的应急力量体系,健全各类力量快速反应、协调联动机制,高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坚持依法依规、科技支撑。依法维护公众合法权益,实现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作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灾害事件。

1.6突发事件分类分级

突发事件主要包括以下类别: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职业中毒事件、食品和药品安全事件、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极端暴力犯罪事件、群体性事件、油气供应中断突发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等。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各类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在相应的县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7应对主体

突发事件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逐级介入的原则。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原则上由省政府负责应对;由市政府负责先期处置,县政府配合相关工作。

初判发生较大突发事件,原则上由市政府负责应对,由县政府负责先期处置。

初判发生一般突发事件,由县政府负责应对,由县专项应急指挥部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牵头部门先期处置,必要时由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负责具体实施。

当突发事件超出事发地政府应对能力时,由上一级政府提供支援或负责应对。突发事件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政府负责应对,或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政府共同负责应对。

1.8应急预案体系

县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县、乡(镇)政府及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制定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工作手册和事件行动方案。本预案与上级衔接预案为《安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

乡(镇)及县直部门应急预案,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

(1)总体应急预案

全县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县人民政府组织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体系构成、机构职责、预案编制等总体安排。

(2)专项应急预案

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为应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某一类型突发事件,或针对保护重要目标物、保障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设定的涉及数个部门职责的应急工作方案。

(3)部门应急预案

有关部门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某一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保护重要目标物、保障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应急工作方案。

(4)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乡(镇)、社会组织和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和单位,规范突发事件应对的内部应急工作方案。

(5)应急工作手册

应急工作手册是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自身承担职责任务进一步分解细化的工作安排,内容一般包括风险隐患分析、处置工作程序、响应措施、应急队伍和装备物资情况,以及相关联络人员和联系方式等。县政府及部门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编制相应工作手册,把每一项职责任务分解细化、具体化,明确工作内容和流程,并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责任人。基层组织和单位根据自身实际,可单独编制应急工作手册,或将有关内容融入应急预案。

(6)事件行动方案

事件行动方案是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救援队伍、专家队伍等按照应急预案、应急工作手册或上级指挥机构要求,为执行具体任务,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制定的工作安排或现场处置方案。事件行动方案要明确队伍编成、力量预置、指挥协同、行动预想、战勤保障、通信联络、具体对策、实施步骤等内容。

2 组织指挥体系

2.1县级组织指挥机制

在县委的统一领导下,县政府是全县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负责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应急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统筹制定全县应急管理政策措施,组织防范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县级应急救援指挥体系由县政府应急救援总指挥部(以下简称总指挥部)、县政府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专项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组成。总指挥部、专项指挥部是县级应对突发事件的指挥协调机构;前方指挥部是县级应对突发事件的现场组织指挥机构,指导乡(镇)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突发事件发生后,原则上由专项指挥部负责应对,必要时由总指挥部负责应对。

2.1.1总指挥部

总指挥部负责指导、协调各专项指挥部开展工作,必要时负责先期处置及应对工作。

总指挥部总指挥长由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总指挥长由县政府相关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承担突发事件防范处置职责的县委办、县政府办、人武部等有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组成。

总指挥长:县委副书记、县长。

副总指挥长: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成员单位:县纪委监委、县委办公室、县委宣传部、县政府办公室、县发展改革委、县教育局、县工信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文广体旅局、县卫生健康委、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城市管理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人武部、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总工会、县供销社、县林业总站、县气象局、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汤阴车站、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河南汤阴县分公司、市银保监分局汤阴监管组、武警汤阴中队等相关单位。

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总指挥部办公室要贯彻落实上级和县委、县政府关于应急处置工作的决策部署和总指挥部的工作要求,督促落实总指挥部议定事项和工作安排,负责做好总指挥部日常工作,指导协调专项指挥部办事机构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全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向总指挥部提交全县重大灾害和事故情况报告,研究提出总指挥部重点工作安排建议,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参与各类重大灾害和事故应急救援救助,协助总指挥部做好重大灾害和事故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协调专项指挥部对突发事件发展态势提出应对建议,协调做好重大灾害和事故发生后的应急、救援、救灾工作。

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及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按照总指挥部要求,依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负责制定与实施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明确专项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和响应分级标准;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救援、恢复重建等工作;负责突发事件防范、应急资源保障等工作。

2.1.2专项指挥部

总指挥部下设防汛抗旱、生态环境、社会安全、森林防灭火、地质灾害、交通运输、公共卫生、食品药品、消防安全、安全生产、抗震救灾、气象灾害防御及人工影响天气等专项指挥部。

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原则上由分管业务的副县长担任(防汛抗旱专项应急指挥长除外)。

专项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原则上由各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专项指挥部在总指挥部指导、协调下,承担相关领域突发事件的指导协调和组织应对工作。

各专项指挥部牵头部门负责制定实施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明确专项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和响应分级标准;负责相关专项突发事件应对的综合协调工作;承担专项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各突发事件应急保障工作牵头部门和支持部门配合做好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制定实施工作,配合做好相关类别专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承担专项指挥部的相关工作。

2.1.3前方指挥部

发生突发事件后,原则上由专项指挥部或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牵头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前方指挥部(必要时由总指挥部设立),负责组织、协调、指挥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工作。前方指挥部指挥长由县委、县政府指定负责同志担任,副指挥长由县专项指挥部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相关单位负责同志及事发地乡(镇)党委、政府负责同志担任。

前方指挥部承担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各项指挥、协调、保障工作,可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抢险救援、资料保障、监测预警、舆情引导、医疗保障、救灾物资保障、安全保障、通信保障、后勤保障、调查评估等应急处置工作组。

发生一般突发事件后,由专项指挥部或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牵头部门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指导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工作。

2.1.4专家组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建立相应专家库,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需要抽调有关专家成立专家组,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调查评估等决策咨询服务工作,必要时请求上级政府派专家进行支持。

2.2基层组织指挥机制

乡(镇)政府在本级党委统一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统筹制定本行政区域应急管理政策措施,组织防范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乡(镇)政府根据需要设立由乡(镇)政府负责同志,相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的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实施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可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灾害监测、抢险救援、交通管制、医疗卫生、善后处置、信息发布及新闻宣传、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专家支持、调查评估等工作组。

乡(镇)政府要结合实际强化应急管理职责。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协助做好村(社区)应急管理相关工作。

3 监测预警

3.1风险防控

(1)县、乡(镇)政府要建立突发事件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制定风险分类分级管理办法,依法对各类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辨识和评估,建立清单与台账,加强监督检查,针对风险隐患采取安全防控措施,建立信息共享与公开机制。有关部门要定期综合评估和分析潜在风险,会商研判突发事件可能趋势,提出防范建议,报本级政府并抄送应急部门。

(2)县、乡(镇)政府要建立完善社区、村、重点单位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有关部门要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隐患,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对重大风险点和危险源,要制定防控措施、整改方案和应急预案,同时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

(3)县、乡(镇)政府编制城乡建设规划要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风险因素,坚持底线思维,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基础设施建设。要加强城乡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抓好以源头治理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完善以城乡医疗救治体系和疾病预防控制体系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健全以利益协调、诉求表达、矛盾调处等机制为重点的社会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

(4)县、乡(镇)政府加强对重大基础设施的安全监督检查,重大关键基础设施要科学选址、优化布局,开展可行性论证和风险评估,增强防灾抗灾和风险管控能力;运营与维护单位要建立完善日常安全风险管理制度。

3.2信息监测

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逐步建立全县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监测体系,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各专项指挥部牵头部门负责突发事件信息监测,加强对突发事件信息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建立突发事件常规数据库。各有关单位要无偿提供有关数据和信息,支持、配合突发事件常规数据库建设。

突发事件常规数据库内容包括:

(1)主要危险物质的种类、数量、特性及运输路线;重大危险源的数量及分布;潜在的重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类型及影响区域。

(2)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发生的类型、影响区域及后果。

(3)城市建成区和农村分布、地形地貌、交通和基础设施情况;重要保护目标及分布;常年季节性的风向、风速、气温、降水量等气象条件;人口数量、结构及分布。

(4)应急力量的组成及分布;应急设施、物资的种类、数量、特性和分布;上级应急机构或相邻地区可用的应急资源。

(5)可能影响应急处置的不利因素。

3.3预警信息来源

(1)乡(镇)政府要创新基层网格员管理体制机制,统筹各类信息员资源,建立统一规范的基层网格员管理和激励制度,承担风险隐患巡查报告、突发事件先期处置、灾情统计报告等职责。鼓励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主动向所在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突发事件发生或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后,基层网格员和相关单位、基层组织、企业等要及时向所在地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相关信息。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送信息,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等有关情况。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信息,敏感信息,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期的信息,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的一般突发事件信息,要及时报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

(2)报告内容一般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性质、简要经过、影响范围(含环境影响)、人员伤(病)亡和失联情况、房屋倒塌损坏等经济损失情况、交通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损毁情况、现场救援情况和已经采取的其他措施等。

(3)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县、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同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和企业,并及时续报突发事件处置等有关情况。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的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3.4风险预警

3.4.1确定预警级别

有关部门接到突发事件相关征兆信息后,要及时组织进行分析评估,会商研判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突发事件类别,确定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由高到低依次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按照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执行。

3.4.2发布预警信息

县、乡(镇)政府或有关部门要根据分析评估结果,按照相关规定,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向上一级政府或相应部门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影响的毗邻或相关地方政府通报。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报告和通报突发事件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可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广播、电视、报刊、信息通信网络等渠道,使用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要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承担应急处置职责的相关单位接收到预警信息后,要及时向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反馈接收结果。

3.4.3预警措施

3.4.3.1三级、四级预警措施

发布三级、四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

(1)启动应急预案;

(2)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3)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

(4)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5)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预警提示,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信息接收和咨询电话。

3.4.3.2一级、二级预警措施

发布一级、二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人民政府除采取第3.4.3.1节规定的措施外,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1)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视情况预置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2)调集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3)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4)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5)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6)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7)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8)有关地方和部门发布预警后,其他相关地方或部门要及时组织分析本地、本行业可能受到影响的范围、程度等,部署有关防范性措施。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4.4预警解除

当突发事件风险已经解除,发布警报的有关部门要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4 应急响应

4.1响应启动

4.1.1响应分级启动

县级应急响应一般由高到低分为三级:Ⅰ级、Ⅱ级、Ⅲ级。

Ⅰ级响应针对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由总指挥部启动。

Ⅱ级响应针对事件本身较敏感,或事态发展有扩大趋势的一般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由总指挥部启动。

Ⅲ级响应针对事件本身敏感度小的一般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由应急救援专项应急指挥部启动。

响应分级标准在相关县级专项应急预案中明确。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突发事件发生地的下级单位响应级别应与上级单位的响应级别相衔接。

4.1.2响应启动条件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事件,有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时,启动Ⅰ级响应,负责先期处置并配合上级政府应对。

初判发生一般突发事件,但事件本身较敏感,或事态发展有扩大趋势,或乡(镇)请求,启动Ⅱ级响应,负责突发事件应对。

初判发生一般突发事件,但事件本身敏感度小,或乡(镇)请求,启动Ⅲ级响应,负责突发事件应对。

4.2信息报告

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和各专项应急指挥部要组织突发事件涉及部门负责人及相关方面专家对接收到的突发事件信息进行会商,根据会商研判结果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4.2.1信息报告要求

各乡(镇)政府要创新基层网格管理体制机制,统筹各类信息资源,建立统一规范的基层网格管理和激励制度,承担风险隐患巡查报告、突发事件先期处置、灾情统计报告等职责。鼓励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主动向所在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及《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切实加强事故灾难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豫应急办〔2019〕6号)规定,汤阴县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时限如下:

(1)重大、特别重大事件须在发生后15分钟内向省应急管理厅电话报告、35分钟内以书面形势报告。

(2)较大事件须在发生后1小时内书面上报至省应急管理厅。

(3)一般事件须在发生后6小时内书面上报至省应急管理厅。

(4)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每天上午7:30前、下午16:30前向安阳市应急管理局各续报1次,特殊情况随时续报,续报直至事件抢险救援结束。领导对事件信息有批示的,按照领导的批示及时跟踪续报事件抢救进展情况。工矿商贸领域事件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火灾事件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于变化当日续报。

公共卫生类、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信息按相关规定报卫健、政法、公安等部门,同时通报总指挥部办公室。

有关主管部门要在相应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中明确应急值班值守电话。总指挥部办公室值班室24小时值守电话:0372-6203698。

4.2.2信息报告内容

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状态、伤亡情况、事发单位或发生地基本情况、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请求事项和工作建议、事发现场指挥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

各单位对突发事件全面情况不清楚的,应先上报已掌握的主要情况,随后补报详细信息,不得以需要了解详细情况为借口延缓报送时间。

4.2.3信息报告方式

突发事件信息报告除另有规定外,可采取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工作群、值班会商系统等方式,通过传真和电子信箱报告事件信息后必须电话确认。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接收和上报事件信息必须认真进行登记存档,以备调查核实。

4.2.4其他

涉及港澳台胞、外籍人员的突发事件,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4.3应急处置与救援

4.3.1Ⅰ级响应行动(先期处置)

(1)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要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扩大;迅速控制可疑的传染源,积极救治病人,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加强个人防护;向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要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2)事发地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要立即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或按照乡(镇)政府的决定、命令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3)乡(镇)政府要调动基层应急队伍,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4)经各类突发事件应对的牵头部门报请县政府,并经研判为特别重大、重大或较大突发事件的,立即启动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

(5)启动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后,总指挥长应安排做好下列应急救援措施进行救援:

①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事件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②通知可能受到事件影响的单位和人员,隔离现场,划定警戒区域,疏散受到威胁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

③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件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件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④依法发布调用和征用应急资源的决定;

⑤依法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救援命令;

⑥维护现场秩序,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

⑦依法发布有关事件情况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

⑧依法从严惩处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⑩待指挥权移交上级政府后,配合上级指挥部完成突发事件的应对。

4.3.2指挥协调

(1)组织指挥。县、乡级组织指挥机构按照分级应对、分级响应原则,分别负责相应级别突发事件的应急组织指挥。乡(镇)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应对负有属地管理责任,按照上级政府要求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超出事发地政府处置能力的,上级政府要根据事发地政府请求或应对工作需要,组织指挥突发事件应对。发生突发事件后,总指挥部或专项指挥部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构时,可根据需要设立涉外事务处置组。

(2)现场指挥。县政府设立前方指挥部的,乡(镇)政府的指挥部应纳入县级前方指挥部。上级政府设立前方指挥部的,县、乡级现场指挥部要服从前方指挥部的领导。前方指挥部、现场指挥部要充分听取有关专家意见建议,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布点、新闻中心,并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

(3)当上级政府派出现场工作组时,县、乡级政府的现场指挥机构要与其对接并接受业务指导,做好相应保障工作。

(4)协同联动。武警部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等,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按照规定的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进行指挥。社会组织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由现场指挥机构统一管理、统一调动、统一行动。

4.3.3 II、III级响应行动(应急处置措施)

经判定为II级响应的,由总指挥部启动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进行突发事件应对。经判定为III级响应的,由专项应急指挥部启动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进行突发事件应对。视情成立前方指挥部,设立各相关处置小组,明确职责分工。具体响应行动在相关专项应急预案中明确。

4.3.3.1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县政府及相关部门根据处置需要,应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或其他必要的应急措施:

(1)现场信息获取。组织现场人员、应急测绘和勘察队伍等,利用无人机、雷达、卫星、移动气象站等手段获取现场影像和灾害数据,分析研判道路、桥梁、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和居民住房损毁情况,收集重要目标物、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等信息,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现场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

(2)组织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应急力量有序参与应急处置、受灾人员救助工作。

(3)组织开展伤病员救治、卫生防疫和公共卫生调查处理、应急心理救助等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治疗传染病患者和疑似传染病患者,控制传染源,观察密切接触者,对易感染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措施和开展卫生防疫知识宣传。

(4)迅速组织开展抢险工作,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施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交通运输、铁路、工信、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5)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实施过渡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6)开展环境应急监测,追踪研判污染范围、程度和发展趋势;切断污染源,控制和处置污染物,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目标;开展灾后环境风险排查,整治污染隐患,妥善处置应对突发事件产生的废弃物。

(7)禁止或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8)启用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救灾物资,必要时征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9)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临时住所,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10)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妥善处理遇难人员遗体,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工作。

(11)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12)依法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价格、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13)依法严厉打击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14)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事件。

4.3.3.2社会安全事件

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或其他必要的应急措施:

(1)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治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2)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带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3)组织开展伤病员救治、应急心理救助等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4)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5)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6)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安全保卫,在党政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通信核心枢纽等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7)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恢复正常社会秩序。

(8)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4.3.4响应升级

(1)响应升级的标准

①经研判,发现突发事件的实际灾情或后果超出了接到的信息报告的灾情或后果。

②突发事件的灾情或后果进一步扩大,汤阴县应急力量难以实施有效处置。

③突发事件将要波及周边地区。

(2)请求援助

①总指挥部及时联系人武部、武警汤阴中队参与应急工作。

②总指挥部向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提出应急救援申请,由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协调周边地区参与应急救援,共同进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4.3.5社会动员

县政府应当根据应对突发事件的实际需要,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自救互救、道路引导、后勤保障、秩序维护等协助处置工作。

4.4信息发布

突发事件发生后,应急指挥机构要及时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的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权威信息,并根据事件处置进展动态发布信息。信息发布由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政府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未经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政府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4.5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遵循“谁启动、谁解除”的原则,由启动响应的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部门或应急指挥机构宣布响应结束。响应结束后,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现场指挥部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另外,事发地乡(镇)或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在事件结束后的2周内向县政府提交处置情况专题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基本情况、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件处置情况、引发事件的原因初步分析、善后处理情况及拟采取的防范措施等。

5 恢复重建

5.1善后处置

事发地乡(镇)政府要根据本地遭受损失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咨询及司法援助,妥善解决因应对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保险监管机构要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

5.2社会救助

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社会救济救助制度,鼓励和利用社会资源进行救济救助,逐步加大社会救助的比重。有关部门要做好灾情核实、统计及上报和管理、拨发救灾款物等工作,必要时积极组织开展救灾捐助。

5.3调查评估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政府要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评估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将调查与评估情况向上一级政府报告;组织参与处置的部门(单位)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复盘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重大突发事件由省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评估。较大突发事件由市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评估。一般突发事件由县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评估。法律、法规对事故调查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4恢复重建

在上级党委、政府领导下,按照县级统筹指导、各级广泛参与的灾后恢复重建机制,强化各乡(镇)政府重建主体责任,引导开展自力更生、生产自救活动。

(1)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乡(镇)政府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乡(镇)政府要立即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县政府报告。受突发事件影响的乡(镇)政府要及时组织有关部门恢复社会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

(2)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对需要支持的乡(镇)政府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组织其他地区提供资金、物资和人力支援。县政府可根据突发事件影响地区遭受损失情况,制定扶持该地区经济社会和有关行业发展的优惠政策。需要上级援助的,由县政府提出请求,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调查评估情况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

6 应急保障

6.1应急队伍保障

(1)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应急处置的主力军和国家队。县、乡(镇)政府要加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建设和管理,提供必要支持保障。

(2)专业应急队伍是应急处置的骨干力量。县级以上网信、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文广体旅、卫生健康、发展改革、林业、气象、宣传等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和实际需要,在应急部门的统筹指导下,建设和管理本行业、本领域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3)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是应急处置的突击力量。解放军和武警汤阴中队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健全军地协调联动机制,实现应急管理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按照遂行应急任务能力要求,配备必要的装备,加强针对性训练和演练。

(4)基层应急队伍是先期处置的重要力量。乡(镇)政府及村(居)民委员会要结合当地实际,单独建立或与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基层应急队伍。

(5)社会应急队伍是应急处置的辅助力量。各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和共青团作用,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等有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6.2财政经费保障

(1)县政府要将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各级应急指挥机构运转日常经费。应对突发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财权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分级负担。

(2)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有关规定,为突发事件应对提供物资、装备、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3)建立健全灾害风险保障体系,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4)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及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估。

6.3物资装备保障

(1)应急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全县重要物资应急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实现共建共享。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建立本系统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数据库,掌握物资、装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存放位置等,并加强对物资、装备的维护保养。

(2)县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规定,做好应急物资、装备储备工作,加强疏散避难场所建设,或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物资、装备的生产、供给。

(3)县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6.4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完善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信息报送网络,加强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建设管理。研究制定应对不同类别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措施,做好医疗设施装备、药品储备工作,有机整合应急卫生资源。根据区域特点和辐射半径,合理布设和建立急救站(中心),确保有效开展现场救治、防疫防病工作。

6.5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负责交通运输保障。完善应急运输协调机制,科学配置、使用县、乡应急运输力量,形成顺畅、有序、联动、高效的应急运输保障体系,确保应急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公安、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根据需要和可能,组织开辟便捷应急通道,优先运送应急救援人员、物资和装备。交通运输工程设施受损时,有关部门或当地政府要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

6.6人员防护保障

各级政府要把避难场所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城市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逐步建成一批设施完备、布局科学、能够满足人员紧急疏散要求的避难基础设施,保障疏散避难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

有关部门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6.7治安保卫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突发事件现场的治安维护,制定不同类别、级别突发事件应急状态下维护治安、交通秩序的行动方案,加强对重点地区、场所、人群、物资设备的安全防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事发地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积极主动配合做好治安维护工作。

6.8应急通信保障

通信管理、文广体旅、宣传、融媒体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加强公用通信网、卫星通信网络的应急能力建设,提升面向公众的突发事件应急信息传播能力。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和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突发事件发生后,通信管理部门要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铁塔公司做好现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6.9基础信息保障

气象部门负责加强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和预警,及时提供气象分析资料,为应急处置提供气象信息服务。

水利部门要及时开展江河、湖泊、水库水情的监测、预报和预警,为应急处置提供水文资料和信息服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及时开展地质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警,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突发事件事发地遥感监测、无人机航摄等技术支持,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地图、影像等地理信息服务。

6.10基本生活保障

供水、供电、供气、生态环境等单位要制定应急预案,对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进行监测和处理,确保应急状态下城市生命线和重要用户以及事发地的基本用水、用电、用气安全。

应急、卫生健康等部门要会同事发地乡(镇)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干净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6.11科技支撑保障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应急管理领域的科技创新,积极开展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等方向的科学技术研究以及应急装备的研发。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单位建设科技创新平台。强化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不断增强应急工作的科技保障能力。

各级应急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和专业系统资源,按照国家相应标准,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平台体系,完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实现应急决策指挥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6.12区域协作保障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与毗邻县区的应急交流合作,不断完善应急联动机制,加强训练基地共享与应急演练联动,为应对区域性突发事件提供合作平台。要加强应急管理区域协作,建立健全应急联动机制、应急资源区域共享机制。

7 预案管理

7.1预案编制

(1)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针对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历史情况和重大风险,制定本级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工作规划。乡(镇)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工作规划报县应急部门备案。

(2)编制应急预案应在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确保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鼓励在印发前以情景构建的方式模拟突发事件场景开展桌面推演,检验应急预案各项措施的有效性。

(3)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要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要书面征求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基层组织和单位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要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7.2预案审批

(1)各级各类应急预案衔接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应急部门综合协调各类应急预案衔接工作,承担本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备案工作。

(2)总体应急预案由应急部门组织编制,按照程序报请本级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并报上级政府备案,径送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同时抄送有关部门。

(3)专项应急预案按照职责分工由相应突发事件主要牵头部门负责编制,按照程序报请本级政府批准,以政府办公室或专项指挥部名义印发实施,报上级相应部门和应急部门备案。

(4)部门应急预案由有关部门编制,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印发实施,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径送本级应急管理部门,同时抄送有关部门。

(5)乡(镇)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同时抄送有关部门。村(社区)应急预案报乡(镇)备案。

(6)中央企业集团所属单位、权属企业的应急预案按管理权限报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或企业主管机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备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的审批程序由编制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7.3预案演练

(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要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县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至少每3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县级生产安全事故类专项预案至少每2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预案发生重大调整的,要及时按照新的预案开展演练。法律、法规对应急演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县级专项应急预案牵头部门要主动组织演练,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参与。

(3)县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特别是对涉及领域多、需多方配合的应急预案应开展综合性演练。

(4)乡(镇)政府、村(居)民委员会、事业单位要结合实际开展应急演练,企业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7.4预案评估与修订

7.4.1预案评估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要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估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7.4.2预案修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认为应修订的其他情况。

县、乡(镇)政府及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可以向有关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建议。

7.5宣传培训

(1)县委宣传部、县应急管理、文广体旅、工业和信息化、融媒体中心等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公共安全和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2)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要在教育部门指导下,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应急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教育部门要对学校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3)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并纳入干部教育培训体系,针对本地特点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新闻媒体要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企事业单位要定期开展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应急知识等方面的教育与培训。

8 责任奖惩

(1)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2)公民按照县、乡(镇)政府要求,参加应急处置或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对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3)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在应对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附则

(1)各乡(镇)、各有关部门、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要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及支撑性文件。

(2)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汤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汤阴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汤政〔2019〕9号)同时废止。

附件:1.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结构图

2.一般事故县级应急处置流程图

3.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类别、牵头部门

4.突发事件应急保障工作牵头协调部门和支持部门

5.应急联系方式表

附件1

县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结构图

附件2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图

附件3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类别、牵头部门和专项应急指挥机构

(1)自然灾害类专项应急预案

序号

预案类别

牵头部门

专项应急指挥机构

1

防汛

县应急管理局

防汛抗旱专项应急指挥部

2

抗旱

县应急管理局

防汛抗旱专项应急指挥部

3

森林火灾

县应急管理局

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

4

自然灾害救助

县应急管理局


5

气象灾害

县气象局

气象灾害预防及人工影响天气应急指挥部

6

地震

县防震减灾中心

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

7

突发地质灾害

县自然资源局

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8

重大农业有害生物灾害

县农业农村局


9

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

县林业总站


(2)事故灾难类专项应急预案

序号

预案类别

牵头部门

专项应急指挥机构

1

生产安全事故

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

2

火灾事故

县消防救援支队

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

3

道路交通事故

县公安局


4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事故

县交通运输局

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

5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事故

县交通运输局

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

6

铁路交通事故

郑州铁路局汤阴车站


7

民用航空器事故

县工信局(民航)


8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事故

县住建局


9

供水突发事件

县住建局


10

燃气事故

县住建局


11

供热事故

县住建局


12

大面积停电事件

县发展改革委


13

长输油气管线事故

县发展改革委


14

通信网络事故

县工信局


15

特种设备事故

县市场监管局


16

核事故

县生态环境分局

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

17

辐射事故

县生态环境分局

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

18

重污染天气事件

县生态环境分局

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

19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县生态环境分局

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

(3)公共卫生事件类专项应急预案

序号

预案类别

牵头部门

专项应急指挥机构

1

传染病疫情

县卫健委

公共卫生应急指挥机构

2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县卫健委

公共卫生应急指挥机构

3

急性中毒事件

县卫健委

公共卫生应急指挥机构

4

食品安全事件

县市场监管局

食品药品应急指挥机构

5

药品安全事件

县市场监管局

食品药品应急指挥机构

6

动物疫情

畜牧兽医总站


(4)社会安全事件类专项应急预案

序号

预案类别

牵头部门

专项应急指挥机构

1

恐怖袭击事件

县公安局

社会安全应急指挥部

2

刑事案件

县公安局

社会安全应急指挥部

3

群体性事件

县委政法委


4

影响生活必需品供应市场

稳定突发事件

县商务局


5

油气供应中断突发事件

县发展改革委


6

金融突发事件

人行汤阴县支行


7

涉外突发事件

县委办公室


8

民族宗教事件

县民族宗教局


9

粮食安全事件

县发展改革委

(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


10

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

县委网信办


11

邮政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中国邮政公司汤阴分公司


注:根据突发事件应对需要及国家有关要求,视情调整相关专项应急预案。

附件4

突发事件应急保障工作牵头协调部门和支持部门

序号

应急保障措施

牵头部门(单位)

支持部门(单位)

1

交通运输

县交通运输局

郑州铁路局汤阴车站

县应急管理局、县发展改革委、县邮政管理局、县工信局(民航)、武装部军事科

2

医学救援

县卫健委

县发展改革委、县工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红十字会、武装部军事科

3

能源供应

县发展改革委

县工信局、县商务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国网河南汤阴县供电公司、武装部军事科

4

通信保障

县工信局

县文广体旅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气象局、武装部军事科

5

灾害现场信息

县自然资源局

县应急管理局

县生态环境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工信局、武装部军事科

6

抢险救援物资装备

县工信局、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

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局、武装部军事科

7

自然灾害救助

县应急管理局

县发展改革委、县住建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卫健委、县林业总站、县红十字会、武装部军事科

8

社会秩序

县公安局

武装部军事科、武警汤阴中队

9

新闻宣传

县委宣传部

县委网信办、县文广体旅局、融媒体中心

注:根据突发事件应对需要及国家有关要求,视情调整相关部门和单位

附件5

应急联系方式表

序号

单位

值班电话

1

河南省应急指挥中心

0371-65919801

2

安阳市应急指挥中心

0372-3391601

3

县委宣传部

0372-6213331

4

团县委

0372-6213353

5

总工会

0372-6213345

6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

0372-6213512

0372-6213204

7

教育局

0372-6213670

8

工业和信息化局

0372-6225815

9

公安局

0372-6422026

10

民政局

0372-6225251

11

司法局

0372-6219814

12

财政局

0372-6213575

13

人社局

0372-6213193

14

自然资源局

0372-6213172

15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372-6225579

16

城市管理局

0372-6216691

17

交通运输局

(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0372-6225600

0372-3805830

18

水利局

0372-6213493

19

农业农村局

(畜牧总站)

0372-6225510

0372-6213498

20

商务局

0372-6208696

21

文广体旅局

0372-6213650

22

卫生健康委

0372-6213587

23

应急管理局

0372-6203698

24

市场监管局

0372-3802800

25

生态环境分局

0372-6215766

26

林业总站

0372-6213496

27

气象局

0372-6213466

28

融媒体中心

0372-6208665

29

供销合作社

0372-6213712

30

供电公司

0372-8613521

31

市银保监分局汤阴监管组

0372-6220826

32

汤阴邮政管理局

0372-6208006

33

郑州铁路局汤阴车站

0372-3293607

34

人武部

0372-6213673

35

县消防救援大队

0372-3389300

36

城关镇

0372-6203367

37

韩庄镇

0372-6213642

38

白营镇

0372-6481051

39

古贤镇

0372-6311169

40

菜园镇

0372-6351123

41

任固镇

0372-6331002

42

五陵镇

0372-6431023

43

瓦岗乡

0372-6451139

44

伏道镇

0372-6411108

45

宜沟镇

0372-637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