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阴县公安局内务管理问责办法(试行)
发布:王国燕  来源:公安局  时间:2018-12-11 10:52:13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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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进一步严格科室所队内务管理,推动队伍正规化、规范化建设,树立公安机关良好形象,持续巩固内务管理专项督察成果,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河南省公安派出所内部管理规范》、《安阳市公安局基层所队内务卫生管理规范》,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问责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室所队包括全县公安机关的派出所、局直大队、县局机关所有的科室队。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内务管理包括各科室所队外观标识、办公秩序、环境卫生、警容风纪等。

第二章  外观标识

第四条:各派出所和在局大院外办公的单位要按照上级相关要求,统一外观喷涂,建立统一规范、标识灯箱、路边指示标识牌等外观标识,并加强日常管理,保持清洁和及时维护。

第五条:统一公示制度牌匾,根据所队各个功能区和用房不同功能情况,按照上级、县局统一要求和标准,设置悬挂制度牌、公示栏和警营文化宣传版面等。要根据上级、县局要求,在进门过道或主体建筑门庭两侧墙面选择一侧设置悬挂《警务公开栏》,主要包括所队简介、民警公示、民警职责、辖区平面图、廉政监督员等内容。

第三章  办公秩序

第六条:各科室所队应当加强管理,维护正常的工作、学习、生活秩序,保证办公环境整洁优美,秩序井然。

第七条:对进入公安机关办公场所的外来人员,要热情接待,做到态度和蔼,语言文明,对前来报警求助的应当及时通知值班民警接待。

第八条:认真落实各项便民利民措施,提高办事效率,对前来报警或办理相关业务的群众要及时办理。对手续不全的,要耐心解释、告知所需材料,坚决防止群众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因服务态度不好或多次往返而引发投诉。

认真落实各项机关科室服务基层所队措施,提高办事效率,对前来办理相关业务的民警要热情接待、及时办理。对手续不全的,要耐心解释、告知所需材料,坚决防止基层民警在机关科室办理业务过程中因态度不好或多次往返而引发控告。

第九条:院内车辆要分类定点停放,朝向一致,摆放有序,做到内外整洁;扣押、捡拾车辆要集中、有序停放,并设置防盗、防雨等设施,保持车辆安全和停放场地整洁。

第四章  内务卫生

第十条:办公用房除规定悬挂工作制度外,墙面和门窗不得乱贴乱挂;办公桌除放置民警标牌、电脑、打印机、电话机、笔桶、水杯等办公用具和当前所有文件资料外,不得放置与工作无关物品(可适量放置美化环境植物花卉);文件(资料)柜摆放统一规范;门窗、地面、墙面、桌椅要保持整洁卫生。

第十一条:值班室接处警登记表以及装备摆放有序。办案区使用后要及时打扫,各项台账以及案件资料不得随意放置。档案室档案摆放统一,方便查询,不得堆放杂物;会议室要按照有关规定悬挂“四句话、十六字”标语。

第十二条:民警寝室(宿舍)要按照寝办分离原则,结合实际,合理安置休息用房;被褥叠放、洗漱用具摆放,应当统一、整洁;衣物鞋帽不得随意放置,室内不得有异味。

第十三条:餐厅(食堂)要配齐冰箱、消毒柜、空调、抽油烟机等厨具设备;配齐防尘、排风、灭火、消毒和驱蚊蝇鼠虫设施;厨房操作台、炊具、地面窗台、食品储存柜以及餐桌等要保持干净整洁卫生。

第五章  警容风纪

第十四条:民警应严格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着制式警服,佩带警用标志规范齐全,着装时应穿着制式皮鞋或黑色皮鞋,保持仪表整洁、举止端庄。女性民警不得染彩发、披长发,男性公安民警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不得纹身,染指甲、留长指甲、佩戴首饰上岗。辅警、文职应按规定着装、配证上岗,不得违规佩戴警用标志。

第十五条:工作期间不得玩手机、看电视、打游戏等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第六章  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各科室所队要将内务管理作为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亲自过问,教(指)导员或分管内务负责人要认真履行分管职责,带头抓管理。各单位每周要召开1次内务管理会议,对上周内务管理情况小结对本周提出要求。县局每月要召开1次内务管理评议会议。

第十七条:各科室所队要结合单位实际划分卫生责任区,制定内务管理制度,采取日保持、周检查等方式抓好落实。同时,要加强教育,引导民警养成良好习惯,树立良好作风。

第十八条:治安、交警、刑侦等业务警种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警种内务管理制度,每个季度至少到派出所、中队开展一次督导调研,帮助派出所、中队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第十九条:警务督察部门要切实发挥监督职能作用,将科室所队内务管理作为日常督察重要内容,开展经常性地明察暗访,推动内务管理各项措施的落实。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对日常检查发现的问题,一般采用督察通报方式责令限期整改。除因特殊情况,并经县局领导批准外,通报问题一律具体到个人。

第二十一条:个人因内务管理问题被通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该责任人采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一)单次问题5-9个的;

(二)再次被通报的。

第二十二条:单位因涉及内务管理问题被通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分管负责人采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一)单次问题6-14个或涉及2-4人的;

(二)月内累计问题6-14个、 涉及2-4人次、被通报2次的;

(三)半年内累计问题15-29个、涉及5-9人次、被通报3-5次的;

(四)年内累计问题30-49个、涉及10-19人次、被通报6-9次的。

第二十三条:单位因涉及内务管理问题被通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主要负责人采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一)单次问题10-14个的或涉及3-4人以上的;

(二)月内累计问题10-14个、涉及3-4人、被通报3次的;

(三)半年内累计问题15-29个、累计涉及5-9人次、被通报4-5次的;

(四)年内累计问题30-49个、累计涉及10-19人次,累计被通报6-9次的。

第二十四条:个人因内务管理问题被通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该责任人单独、合并采取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资格、诫勉谈话等。

(一)单次问题10个以上的;

(二)月内问题累计10个以上,被通报2次以上的;

(三)半年内累计问题20个以上、被通报4次以上的;

(四)年内累计问题30个以上、被通报6次以上的。

第二十五条:单位因涉及内务管理问题被通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分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单独、合并采取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资格、诫勉谈话等。

(一)单次问题15个以上或涉及5人以上的;

(二)月内累计问题15个以上、累计5人次以上、被通报3次以上的;

(三)半年内累计问题30个以上、累计涉及10人次以上、被通报6次以上的;

(四)年内累计问题50个以上、累计涉及20人次以上、被通报10次以上的。

第二十六条:凡是因工作不重视、管理不严格,失职失察导致科室所队内务管理混乱、卫生问题突出,被市局以上公安机关发现、通报的,县局将按照市局建议、要求,严肃追究科室所队直接责任人、负责人、县局分管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以上”均包含本数。

“单次问题数”是指每期督察通报中通报问题的个数。

“被通报次数”是指因内务管理问题个人或涉及单位被督察通报的期次数,单位统计为被通报X次,个人统计为X人次。

“月内”是指当月1日至月底日内;“半年内”是指上下连续的6个月内;“年内”是指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内。

第二十八条:内务管理以外的问题,被督察发现通报需问责的,可参照本问责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与上级有关规定、要求不符的,按上级规定、要求执行,由县局警务督察大队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