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阴县公安局新媒体建设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发布:武燕  来源:公安局  时间:2018-12-11 10:22:11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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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全县公安机关政务新媒体和民警个人工作新媒体的建设管理,提高公安新媒体管理人员及工作人员的能力水平,积极回应网络时代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新要求,更好地推进社会管理服务创新和网络民生警务体系建设,进一步密切警民关系,走出一条具有时代特色的群众工作之路,确保公安新媒体在服务群众、维护稳定、引导舆论、服务实战、展示形象、推进和谐警民关系建设等方面发挥作用并取得扎实成效,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指导思想 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公开为先、服务为本,坚持尊重群众、顺应民意,坚持积极利用、趋利避害,坚持及时高效、真诚互动,充分运用公安新媒体的各种功能提供信息服务,引导社会舆论,听民声、集民智、纳民意、解民忧,开创现代警务工作新局面。

第三条 总体目标 以“公开、诚信、互动、服务”为宗旨,遵循“顶层设计、统筹谋划、整体联动、高效运行”的原则,精心打造以县局官方微博、微信、头条号“平安汤阴”等为龙头新媒体为主干,各基层所队和民警个人实名认证微博、微信、头条号等新媒体平台为补充的具有鲜明特色的“平安汤阴公安新媒体矩阵”。

第四条  工作宗旨 发布警务信息,引导涉警舆情,加强警民互动,收集社情民意,展示公安形象,助力警务实战。

第五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所称“公安新媒体”包括各单位开设的政务微博、微信和头条号等用于向群众推送信息的网络平台,以及由公安民警以公开职业身份开设的个人工作微博、微信和头条号等用于向他人推送信息的网络平台。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公安新媒体建设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办法。宣传科是全县公安新媒体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七条  各单位建立公安新媒体工作协作联动机制,明确相关部门和警种的责任,形成职责明晰、渠道畅达、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第八条  公安新媒体管理员应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较强的主题策划、新闻意识和文字组织能力、严格的保密意识和一定的新媒体专业技能。

第九条  要落实开展公安新媒体工作所需的办公场所、硬件等运维保障,配备专用的电脑、智能手机、互联网络、无线上网卡等固定和移动办公设备,以及照相机、摄像机等专业器材,便于新媒体运维团队及人员随时随地顺利开展工作。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十条  宣传科负责对全县公安机关政务新媒体和民警个人工作新媒体的日常监管、指导和统筹协调,适时通报全县公安新媒体的建设管理情况。

第十一条  各单位开设公安新媒体的,应事先向宣传科报备。

第十二条  宣传科加强对公安新媒体的日常监管和指导,严禁发布和传播、转发不良信息,不得发布、转发不当言论和不实信息,禁止公安新媒体参与商业性、盈利性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严格区分民警个人新媒体的职务行为与非职务行为,以民警身份开设的个人工作新媒体,必须经过报备、认证;非以民警身份注册开设、不涉及工作内容的个人新媒体,一律不得使用公安标志与符号,不得标注所在单位和职务信息,不得发布公务信息和与执行职务行为相关的信息。

第十四条  禁止国保、反恐等部门(警种)及其民警以人民警察身份开设新媒体;禁止重点涉密岗位民警开设新媒体。

第十五条  各公安新媒体应加强全国性、全省性、区域性公安新媒体、民警个人工作新媒体以及汤阴政务新媒体的联动协作,形成规模效应,放大主流声音。

第十六条  公安新媒体要建立与公安公众服务平台信息公开、警民互动、在线办事等模块的衔接配合机制,最大程度地实现资源共享和整体联动。

第四章 内容管理

第十七条  公安新媒体信息发布必须遵循合法、及时、真实、便民的原则。

第十八条  各公安政务新媒体和民警个人新媒体不得利用新媒体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

(十)以非法民间组织名义活动的;

(十一)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

(十二)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九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带班领导审核把关、当班民警发布信息的工作制度,注重统一步调和发布口径。

第二十条  对于涉及重大、敏感案(事)件的信息,应严格审批程序,报经宣传科把关上报后方可组织发布,确保信息发布的权威、准确。

第二十一条  民警个人工作新媒体未经所在单位同意,不得擅自发布重要警务信息、重大恶性案件、群体性事件、涉及民族宗教的案(事)件、恶意报复社会和伤害未成年人案件、涉外案件以及灾情疫情、统计数据等敏感信息。

第二十二条 各公安新媒体应围绕公安中心工作和重大部署、专项行动,围绕群众关注的热点话题,精心策划组织警民互动交流活动。

第二十三条  宣传科应建立回复口径库,按照“统一口径、分级审核、全程跟踪、及时反馈”的原则,做好群众诉求类信息受理回复反馈工作。

第二十四条  宣传科应加强与相关业务部门的协作沟通,建立、完善和规范内部处置工作流程,明确对网民咨询、投诉和举报类信息的受理、流转、处置、反馈等各环节的具体要求、职责分工和办结标准。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诉求,应及时回应;不能及时答复的,可先行告知交办情况,尽快办结并回复。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诉求,应及时告知群众依法反映诉求的合法渠道。对于网民一般性留言、评论、意见、建议,应及时回应,坦诚沟通,加强互动。民警个人工作新媒体应对网民诉求予以合适的回应。

第二十五   宣传科要逐步建立完善“网络发言人”和“网络评论员”机制,妥善回应网络舆论热点,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和涉警舆情。

第二十六条  宣传科要对各单位新媒体和民警个人工作新媒体发布的内容、信息的更新情况以及保密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发现问题向涉及的单位或个人发出整改通知,相关单位或个人应采取措施,及时整改。对新媒体信息造成重大负面影响及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新媒体管理员和审批人员的责任,并给予通报批评或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五章 绩效考核

第二十七条  宣传科应通过现场观摩、经验交流、专家授课、案例教学等形式加强对公安新媒体管理人员及工作人员政治素质、业务知识、保密观念、沟通技巧、文字能力、网络运用等方面的专业技能培训,切实提高公安新媒体管理人员及工作人员的新媒体素养、网络安全意识和应对实际问题及与网民沟通交流的能力水平。

第二十八条  以微博、微信、头条号等新媒体的原创信息发稿量、转载量、评论数、“粉丝”数、活跃度、影响力及内容质量;回复网民、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开展警民互动交流情况;网络舆论引导情况;协作联动、服务警务实战情况;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保密规定等为主要指标,建立全县公安新媒体工作评估体系。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宣传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