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阴县财政扶贫资金项目市场主体诚信管理制度
发布:靳国敏  来源:扶贫办项目股  时间:2018-12-20 16:49:46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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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扶贫办〔2018〕218号


关于印发《汤阴县财政扶贫资金项目市场

主体诚信管理制度》的通知

(试行)

 

各乡(镇)、有关单位(公司):

为加强财政扶贫项目管理,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决定在我县建立财政扶贫项目市场主体诚信管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汤阴县财政扶贫资金项目市场主体诚信管理制度》

 

汤阴县扶贫开发办公室             汤阴县财政局

汤阴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汤阴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汤阴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18年12月12日


 

汤阴县财政扶贫资金项目市场主体

诚信管理制度

(试行)

 

根据国家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07]9号)、国家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项目管理提高扶贫资金效益的通知》(豫财农[2018]135号)等精神和要求,我县建立《汤阴县财政扶贫资金项目市场主体诚信管理制度》,旨在有效应用信用信息、积极推进扶贫项目领域联合惩戒工作,真正形成扶贫项目高效管理、市场主体“一处违规、处处受限”失信约束机制。

一、财政扶贫项目市场主体

本制度所称市场主体是指财政扶贫项目的实施主体(建设单位)和参与工程建设(货物供应等)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企业或单位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二、诚信行为信息

包括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本制度仅指不良行为记录,并实行公布制度。

三、不良行为认定情形

(一)恶意压低价格中标。投标人恶意降价,以明显低于成本价格投标,可能影响工程或货物质量、存在履约隐患的;

(二)因中标人单方原因,不能及时签订施工合同。评标结果公示结束且无异议,中标单位不能及时领取中标通知书、不能在30天内签订施工合同的;

(三)因施工单位原因,施工单位不能及时进场施工。施工合同签订后7天内不能及时组织人员、设备进场,未实质性开工,影响施工进度的;

(四)除不可抗力原因,施工单位(供货商)不能按合同工期完工或供货的;

(五)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自检不及时,不能按时提请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的,严重影响结算、资金拨付的;

(六)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不能及时整理结算资料,提交结算评审(审计)的。具备验收条件的项目,验收后,28天内不能整理妥当结算资料,提交评审或审计的,严重影响资金拨付的;

(七)施工单位同期中标多个建设任务,未合理安排劳动人员,采取多段平行施工,而仅由同一班组顺序施工,导致项目搁置、资金长时间闲置的,严重影响扶贫项目进展的;

(八)施工单位不严格按施工图和技术规范施工,工程质量存在隐患或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

(九)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信访等恶劣影响的;

(十)工程勘察、设计人员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和勘察、设计规范,出具不合格勘察报告、设计图纸,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

(十一)监理公司派驻现场监理人员不能认真开展旁站、记录监理日志,不能按监理规范做好监理工作、出具质量评估报告的,弄虚作假,把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的;

(十二)造价咨询(评审)人员,不能客观、真实、按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编制、评审工程招标控制价、结算价,致使财政扶贫资金流失的;

(十三)在脱贫攻坚重大考核或测评中,扶贫项目市场主体超过两次不配合,拒不提供资料或弄虚作假,造成重大后果的。

四、定期评价与公布

财政扶贫项目市场主体诚信评价工作,由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召开五部门联席会议,结合各行业部门日常项目监管情况,共同讨论确定存在不良行为市场主体名单,通过媒体向社会进行公布。

属于《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范围的不良行为记录除在我县公布外,还将上报至住建部,统一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布。

我县公布媒体为汤阴政务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汤阴县)网站。

公布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

五、失信惩戒

不良行为市场主体被确定后,公布期内禁止参与汤阴县域内各类项目的工程建设(货物供应等)及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事项。

六、本意见从下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