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设立汤阴县扶贫政策咨询电话的公告
发布:靳智慧  来源:扶贫办综合股  时间:2017-08-15 14:30:46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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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阴县脱贫攻坚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关于设立汤阴县扶贫政策咨询电话的公告

 

全县广大干部群众:

    方便群众咨询及时答疑解惑,并加强工作监督,汤阴县从即日起,开通便民服务暨精准扶贫政策咨询电话。

一、受理内容

    对有关扶贫政策、扶贫措施、办事流程等进行咨询;对扶贫政策执行中存在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对全县各乡(镇)、县直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扶贫工作中工作效率、工作质量、工作作风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社会爱心人士扶贫捐款的受理等。

    二、受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

三、咨询电话:

国务院扶贫办监督电话:12317

河南省扶贫办:0371-65919535  

安阳市扶贫办:0372-2163701

汤阴县扶贫办:0372—6213526   

    城关镇: 0372—6201910   白营镇:0372—2021366   

韩庄镇:0372—6308356   古贤镇:0372—6315149

    菜园镇:0372—6311667   任固镇:0372—6330109

    五陵镇:0372—6432911   瓦岗乡:0372—6451212

    伏道镇:0372—6411300   宜沟镇:0372—6371205  

 

附件:汤阴县扶贫政策咨询监督电话运转机制工作制度

 

 汤阴县脱贫攻坚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2017年812

附件:

 

汤阴县扶贫政策咨询监督电话运转机制

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方便群众咨询及时答疑解惑,并加强工作监督,汤阴县从即日起,开通便民服务暨精准扶贫政策咨询电话。为促进政策咨询工作信息化、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建立集中受理、分工协作的运行机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策咨询、监督工作按照本制度规定进行组织、协调、转办、调查和督办。

第三条   政策咨询、监督坚持以事实为依据,公平、公正、优质、高效地受理和处理群众的投诉、举报、咨询。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做到事事有结果、件件有回音。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对以下问题线索予以受理定:

1.建档立卡贫困户信息查询;

2.贫困户产业发展、教育扶贫、健康扶贫、兜底扶贫等政策咨询;

3.贫困户识别不精准,程序不规范,优亲厚友等行为;

4.违反“两不愁、三保障”标准,贫困户退出不精准,程序不规范等行为;

5.驻村工作队(第一书记)工作不力,违反群众纪律;包户干部未按规定入户开展帮思想教育、帮政策指导、帮能力提升等工作;

6.脱贫攻坚政策执行不到位,打折扣、搞变通,弄虚作假、欺上瞒下、虚报浮夸;

7.在脱贫攻坚重大事项上违反议事规则盲目决策,组织不力,工作中推诿扯皮、作风粗暴、敷衍塞责、消极应付,出现严重失误;

8.利用帮扶工作之便,以权谋私、吃拿卡要、刁难欺压群众;

9.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干预和插手扶贫对象识别、退出等现象,指使、授意下级单位或者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审批、安排扶贫资金项目,谋取不正当利益;

10.以开展扶贫工作和村级事务为由,在争取项目资金、惠农补贴上,办私事、中饱私囊,挥霍浪费扶贫资金的;

第六条 工作基本要求

(一)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热心、诚心、耐心做好群众举报工作;

(二)讲究务实高效的工作作风,做到咨询解答快、受理投诉快、调解查处快、信息反馈快,扎扎实实做好每一项工作;

(三)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投诉、举报内容。

第七条 受理员岗位职责

(一)负责接听咨询、投诉、举报电话,做到热情有礼、耐心解答,使用文明礼貌和规范用语;

(二)对投诉举报内容,必须询问清楚,详细登记台帐,文字表达言简意赅、准确有效,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于当日进行分流、转办;

(三)对群众举报件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四)负责对反馈结果进行审核、催办和归档,对未按规定期限反馈的案件至少催办一次,否则,与案件接收人共同承担责任。

第三章 受理办理

第八条 受理

(一) 政策咨询、监督工作由受理人员按上班时间人工值守。

(二) 受理人员对来访、来函、互联网等形式投诉、举报的,应于当日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按规定登记。

(三)对不予受理的投诉举报或属于其它部门管辖的事项,受理人员应当即告知其向相关部门咨询、举报,并主动告知其相关联系方式。

第九条 办理

属于受理范围的咨询事项,受理人员应当即予以答复;一时确实难以答复或答复不清的,经查阅资料或请教相关人员或部门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主动回复咨询人,并跟踪回复结果。

第十条 本制度从即日起施行。

 

2017年8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