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阴县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违纪违法举报工作规定》的通知
发布:申金鹏  来源:汤阴县统计局  时间:2021-05-13 11:14:30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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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局内各专业:

现将《统计违纪违法举报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汤阴县统计局

2021年5月10日

统计违纪违法举报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和省委、市委《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实施意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健全统计违法举报工作制度,提高发现统计违法违纪案件线索能力,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依据安阳市统计局《关于落实统计违法举报工作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县统计局依法受理对在统计工作中发生弄虚作假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举报。县统计局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第三条  统计违纪违法举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受理、审查举报线索,答复、保护举报人,促进统计违法违纪案件及时查办,保障统计工作依法进行。

第四条  县统计局法规股负责受理各类统计违纪违法举报线索。

第五条   举报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靠群众,方便举报,保证举报渠道畅通;

(二)依法、公正、及时、高效;

(三)统一管理,归口办理,专人负责;

(四)严格保密,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五)加强内部配合与制约,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县统计局依法设立统计违纪违法举报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箱等举报渠道。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可以就统计违纪违法行为问题线索,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等形式向县统计局进行投诉举报。

第七条  县统计局举报渠道为以下几种:

(一)举报专线电话:0372-6213161;

(二)举报电子邮箱:tyxtjj@163.com。

(三)举报地址:汤阴县统计局,邮编:456150

第八条  县统计局通过信访、新闻媒体等其他渠道获取的统计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交由法规股统一受理。

第九条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举报统计违纪违法行为的,其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使用真实姓名或者单位名称,有具体联系方式并认可举报行为的,属于实名举报。县统计局鼓励依法实名举报。

第十条  法规股应当告知举报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申请回避。举报人认为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有法定回避情形的,有权申请其回避;

(二)查询结果。举报人在举报后一定期限内没有得到答复时,有权向受理举报的法规股询问,要求给予答复;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法规股应当告知举报人如实举报,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第十二条  法规股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举报信息系统,实行举报专人管理,提高举报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第十三条  法规股应当加强与纪检监察人员的联系与配合,落实好举报材料移送等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法规股应当建立健全举报登记受理制度,填写举报信息登记表,记录举报人、举报时间、举报渠道、举报事项及涉及单位等相关信息。匿名举报的应当予以标明。

(一)对以走访形式举报的,法规股应当指派两名工作人员专门接待,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举报人签名、按指印;

(二)对采用信函形式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在专门场所进行拆阅,启封时,应当保持邮票、邮戳、邮编、地址和信封内材料的完整;

(三)对采用电话形式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准确、完整地记录举报人的姓名、地址、电话和举报内容。举报人不愿提供姓名等个人信息的,应当尊重举报人的意愿。

第十五条  有联系方式的举报人提供的举报材料内容不清的,法规股应当在接到举报材料后七日以内与举报人联系,建议举报人补充有关材料。

第十六条  法规股负责统一管理举报线索。局领导、其他部门或者人员接收的统计违法违纪举报线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三日以内移送法规股。

第十七条  法规股对收到的举报进行初审后,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一)举报事项属于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应当及时受理,并将基本情况报告局领导;

(二)举报事项属于统计部门职责和管辖范围,但不属于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由分管法规的领导提出意见,法规股转交局有关职能机构;

(三)举报事项不属于统计部门职责和管辖范围的,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反映,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

(四)举报事项不明确或者被举报对象不确定的,不予受理;

(五)举报事项已得到处理,举报人就同一事项再次举报,且未提出实质性新线索的,不予受理,并向举报人说明情况;

(六)举报事项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办理时限内,举报人就同一事项再次举报的,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  决定立案查处的统计违纪违法案件,情节严重的,报上级统计部门,由上级统计部门立案查处;其他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经局领导批准后,进行立案查处。

案件处分处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立案查处案件时,应当组成检查组,按照《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和河南省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检查程序规范》进行查处。

第二十条  对于无可查性的举报线索,每半年清理销毁一次;对于有可查性的举报线索及该线索的受理、核查、处理情况,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要求,核定密级,及时整理归档保存。密级为机密,保存时间为长期。

第二十一条  对于立案的举报问题线索,实名举报并且留有联系方式的,法规股应当在查办结束后十五日内,将处理结果以书面方式告知举报人。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汤阴县统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