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阴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制定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一般违法行为减轻或者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
发布:田清文  来源:汤阴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时间:2023-06-20 16:44:32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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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科室、执法大队:

    现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及《一般违法行为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人防领域)

附件2: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人防领域)

附件3:一般违法行为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人防领域)

2023年6月13日

附件1

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人防领域)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主体

处罚对象

法定依据

违法情节

责任

1

对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处罚

汤阴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行政相对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可按照下列规定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 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首次发现并经批评教育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

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签署承诺书

2

向人防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处罚

汤阴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行政相对人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按照下列规定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对个人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向人防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首次发现, 经批评教育后能及时改正,对人防工程未造成损害的

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签署承诺书

3

对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

汤阴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行政相对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 为 ,可按照下列规定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面积不足一百平方米的,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上的,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首次被发现,侵占人防工程 100㎡以内,经批评教育后能及时改正的

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签署承诺书

附件2

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人防领域)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主体

处罚对象

法定依据

违法情节

责任

1

对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处罚

汤阴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行政相对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可按照下列规定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能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尚未造成设施损坏的

对当事人给 予 警 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2

向人防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处罚

汤阴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行政相对人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按照下列规定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对个人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向人防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责令限期改正后对人防工程未造成损害的

对当事人给 予 警 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

对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

汤阴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行政相对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 法》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 为 ,可按照下列规定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面积不足一百平方米的,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上的,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侵占人防工程100

㎡以下,责令改正后未造成损失的

对当事人给 予 警 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附件3

一般违法行为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人防领域)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主体

处罚对象

法定依据

违法情节

责任

1

对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处罚

汤阴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行政相对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办法》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可按照下列规定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经警告能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主动赔偿造成损失的

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个人处2000 元

罚款,对单位处10000 元

罚款

2

向人防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处罚

汤阴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行政相对人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按照下列规定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 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对个人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向人防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首次被发现,对人防工程造成损害较轻, 经责令限期改正后不影响人防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个人处300 元罚款,对单位 处 5000 元

罚款

3

对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

汤阴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行政相对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 为 ,可按照下列规定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面积不足一百平方米的,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上的,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侵占人防工程 100

㎡以下,首次被发现,经人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并赔偿因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个人处1000 元

罚款,对单位处10000 元

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