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阴县公安局 汤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王珊  来源:公安局  时间:2022-08-30 16:49:07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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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公〔2020〕93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汤阴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汤政〔2020〕9号)文件精神,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深入融合,进一步推进公安机关执法简政放权、优化服务,全面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水平,根据《汤阴县公安局2022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文件要求,现对我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作出安排: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国务院、省、市政府简政放权的要求,不断深化公安行政管理改革,大力推广随机抽查,有力规范监管行为,积极创新监管方式,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切实强化市场主体自律和社会监督,努力提高监管效能,大力推广“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办事,规范监管行为。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严格落实监管责任,确保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有序进行,实现“双随机”抽查的制度化、规范化。

(二)坚持公正高效,优化市场环境。着眼于创造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和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着力规范公安行政执法权力运行,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有效提升监管效能,减轻市场主体负担,促进市场环境进一步优化。

(三)坚持公开透明,实现“阳光执法”。深化警务公开,实施随机抽查事项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保障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四)坚持协同推进,健全监管体系。遵循依法实施、各司其责,根据职责分工,推行监管信息归集共享机制,建立健全纵向联通、横向协调的监管体系。

三、工作时间

2022年12月15日前完成本次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工作。

四、抽查部门及内容分工

1. 对发廊足浴场所进行治安管理检查; 2、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络安全监督检查。

五、抽查方式

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工作要求,开展实地核查方式,采取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和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依照各执法类别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程序规定进行,检查不少于2人,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1、抽查主体对象。从相应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

2、抽查检查人员。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本次工作要求各随机抽取。

六、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深入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全面推动公安“放管服”改革工作落地见效的重要举措。要高度重视“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按照本通知要求的时间节点,合理调配执法检查力量,加强跨部门协调配合,不断提高检查水平,切实把“双随机”抽查监管落到实处。

2.规范抽查纪律和结果处理。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大惩处力度,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形成有效震慑,增强检查对象守法自觉性;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及时移交相关部门查处;工作人员对被抽取的市场主体实施检查时,不得妨碍市场主体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收受市场主体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对抽查监管工作中失职渎职和违纪的,将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3.抽查结果公开。抽查检查结果包括未发现问题、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公示信息隐瞒情况弄虚作假、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发现待后续处理等8类。

在抽查检查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示”的原则,将联合抽查情况记录表中涉及本部门的检查结果信息录入省级平台,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汤阴县公安局    汤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23日

附件: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情况记录表

 

 

执法检查人员

姓 名

单  位

执法证号/身份证号













 

检查对象

名 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 址


检查单位

检查事项

检查结果
















处理意见


备注


检查对象: 执法检查人员: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说明:(1)检查结果栏填写相应编号:1.未发现问题 2.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 3.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4.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 5.发现问题已责令整改 6.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 7. 未发现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 8.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 9.合格 10.不合格。(2)备注栏可填写检查过程中责令停止违法与督促整改等相关情况。(3)检查对象为非市场主体时,相关数据项可根据工作实际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