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阴县粮食流通监督检查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发布:高生超  来源: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  时间:2022-11-07 15:17:29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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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创新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方式,增强监管效能,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根据《河南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随机抽查工作细则》精神,结合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是指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实施粮食监督检查时,采取随机选派检查人员,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并及时公布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的活动。

第三条 随机抽查坚持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 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根据县政府公布的权责清单,梳理依法应当实施的监督检查事项,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随机抽查事项名称、依据、检查内容、检查方式、适用对象等,并向社会公示。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立改废释等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五条 建立粮食经营者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以下简称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根据不同的检查类型将检查对象纳入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

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依据监管对象的变动情况,实施动态调整。

第六条 建立随机抽查行政执法人员名录库(以下简称执法人员名录库)。取得河南省人民政府核发的《行政执法证》且具备执法资格的在编人员,纳入执法人员名录库。执法人员名录库应当明确执法人员的姓名、单位、职务、执法证号、执法证有效期、执法类型等,并向社会公示。

执法人员名录库随人员单位变动、岗位调整等因素实施动态调整。

第七条 随机抽查采取随机选号方式,从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随机抽取过程应全程记录,邀请局政策法规处负责监督,抽查活动要保证公平、公正。

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时,如果存在应予回避的情形,应重新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第八条 随机抽查可采取定向或不定向方式,并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粮食库存检查,抽查比例根据检查时点的库存总量核定,一般每年检查1次;粮食收购活动监督检查,全年抽查比例不少于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粮食经营者总数的0.5%,每年抽查不少于2次;对市级储备粮监督检查,全年抽查比例不少于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总数的25%,每年抽查次数不少于1次;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监督检查,全年抽查比例不少于承担政策性粮食出库企业总数的5%,每年抽查次数不少于1次。

第九条 开展随机抽查应当成立检查组,检查组应至少有两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实行组长负责制。检查组组长实行委派制,其他组员随机选派。与其他部门开展联合检查、组长由其他部门工作人员担任的,应随机选派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工作人员参与。

第十条  从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要综合考虑级别管辖、专业要求和人员在岗等情况。如存在应予回避的情形,或者因不可抗力等因素不能执行检查时,应重新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一条  执法检查人员应当依法依纪公正文明执法,如实记录执法检查情况,确保检查结果的合法、准确和真实。随机抽取过程应认真记录,有关资料妥善保存,实现责任可追溯。

第十二条 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督促落实整改到位;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第十三条 建立“一抽查一通报”制度。随机抽查工作结束后,相关责任处室应当及时完成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情况、处理意见和建议等事项。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可以公开的,应当及时公开,并按要求与社会信用体系相衔接。

第十四条  检查人员在履行检查职责时应严格执行法定程序,不得无故干扰粮食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检查过程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第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由汤阴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执法监督股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