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信息】汤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发布:李琳
来源:汤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时间:2018-05-29 10:2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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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汇总表 |
汤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章) 2018年5月29日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期限 |
备注 |
1 |
(汤)食药监药罚﹝2018﹞A1号 |
汤阴县康宁大药房使用劣药曲咪新乳膏案 |
汤阴县康宁大药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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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经营劣药。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1.没收违法所得;2.罚款。 |
完全履行;2018年5月14日。 |
汤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5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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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汤)食药监食罚﹝2017﹞20号 |
汤阴县刘杰干货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汤阴县刘杰干货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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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根据《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罚款。 |
完全履行;2018年5月2日。 |
汤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4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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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汤)食药监食罚﹝2017﹞21号 |
汤阴县新合作联购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汤阴县新合作联购超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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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扣押的食品。 |
完全履行;2018年4月23日。 |
汤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4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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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汤)食药监食罚﹝2017﹞50号 |
汤阴县欧特福购物中心宜沟分店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 |
汤阴县欧特福购物中心宜沟分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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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罚款。 |
完全履行;2018年4月23日。 |
汤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4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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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汤)食药监食罚﹝2018﹞B2号 |
汤阴县伏道镇众鑫餐馆食品小经营店未登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案 |
汤阴县伏道镇众鑫餐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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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
根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 |
完全履行;2018年5月16日。 |
汤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5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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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汤)食药监食罚﹝2018﹞B3号 |
汤阴县伏道镇贤杰便利店食品小经营店未登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案 |
汤阴县伏道镇贤杰便利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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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
根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 |
完全履行;2018年5月16日。 |
汤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5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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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汤)食药监食罚﹝2018﹞B4号 |
汤阴县伏道镇农家乐便利店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经营食品案 |
汤阴县伏道镇农家乐便利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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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
根据《食品经营理许可管办法》第四十九条,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 |
完全履行;2018年5月16日。 |
汤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5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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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汤)食药监食罚﹝2018﹞B6号 |
汤阴县五陵镇鑫健名烟名酒门市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经营食品案 |
汤阴县五陵镇鑫健名烟名酒门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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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
根据《食品经营理许可管办法》第四十九条,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 |
完全履行;2018年5月22日。 |
汤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5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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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汤)食药监食罚﹝2018﹞B7号 |
汤阴县五陵镇屯庄村贾博阳众品冷鲜肉门市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 |
汤阴县五陵镇屯庄村贾博阳众品冷鲜肉门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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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 |
完全履行;2018年5月22日。 |
汤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5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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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汤)食药监食罚﹝2018﹞A2号 |
汤阴县城关政通路发得利蛋糕房二分店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 |
汤阴县城关政通路发得利蛋糕房二分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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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五十三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和一百二十六条,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扣押的食品;3.没收违法所得;4.罚款。 |
完全履行;2018年5月14日。 |
汤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5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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