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倡导诚实守信、惩戒失信行为,规范畜牧行业秩序,优化畜牧行业信用环境,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或参与畜牧行业相关活动的涉牧企业诚信信息的采集、信用评价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从事或参与畜牧行业相关活动的涉牧企业主要是指:
(一)从事畜禽养殖并获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二)从事畜禽屠宰并获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三)从事兽药生产销售使用的企业;
(四)从事饲料生产的企业;
(五)从事生鲜乳收购运输的企业
以上企业是指在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注册获得相关资质,并在相关畜牧部门备案的企业。
第二条信用管理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审慎、准确及时和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保护个人隐私。
第三条涉牧企业的信用信息,由守信行为和失信行为构成。
第四条根据畜牧业工作实际,将涉牧企业分为五大板块:
(一)畜禽养殖板块;
(二)畜禽屠宰板块;
(三)兽药生产销售使用板块;
(四)饲料生产板块;
(五)生鲜乳收购运输板块。
第五条守信行为是指涉牧企业在从事生产、经营、服务过程中,自觉履行诚实守信的行为。
第六条失信行为是指涉牧企业在从事生产、经营服务等过程中,不遵守信用的行为,主要包括在畜禽养殖畜禽屠宰、兽药生产销售使用、饲料生产、生鲜乳收购运输五个方面的失信行为。
第七条畜禽养殖板块涉牧企业失信行为包括
1、法定行政许可、行政审批项目未经许可、批准,擅自实施的:
(1)未经审核批准,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的;
(2)未经审核批准,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的
(3)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未经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鉴定的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的;
(4)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的;
(5)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经营种畜禽的;
(6)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7)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
(8)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的。
2、违反资质、资格管理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或者服务活动的:
(1)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的;
(2)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3)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的;
(4)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
3、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资格或者其他有关证书、证明材料的;
(1)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的;
(2)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的;
(3)假冒、伪造或者买卖许可证明文件的;
(4)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
4、被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或吊销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或不履行行政处罚的。
5、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失信行为:
(1)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
(2)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
(3)销售、收购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商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
(4)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
(5)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疫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
(6)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
第八条畜禽屠宰板块涉牧企业失信行为包括:
经审核“四证”齐全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及经审核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禽类、牛羊屠宰企业纳入畜禽屠宰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范围。
畜禽屠宰企业失信行为包括:
1、屠宰未经检疫合格的畜禽;
2、销售未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畜禽产品;
3、不按照安监、消防、环保要求,造成安全生产事故;
4、在非洲猪瘟等疫病防控期间不按规定进行检测、出
具检测报告、故意造假瞒报疫情或者不按程序报告疫情。
第九条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B、C、D四个级别,采用百分制,实行动态评价。
(一)A级为诚信级别,分值在86—100分;
(二)B级为较诚信级别,分值在70-85分;
(三)C级为诚信警示级别,分值在60—69分;
(四)D级为不诚信级别,分值在59分以下
第十条运用“汤阴县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宣传诚实守信的先进典型,披露严重失信行为,强化对涉牧企业的信用监管。
第十一条定期发布涉牧企业信用评价信息,供社会公众查询监督。
第十二条对拥有A级等级评价的涉牧企业,可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信用评价级别较高的涉牧企业;在涉及打分的评先选优考核活动时予以加分;对信用等级达到B级的,应当督促停止失信行为并进行整改,并采取信用提醒涉牧企业经信用提醒后,继续出现失信行为应针对失信行为轻重给予信用约谈,涉牧企业接到信用提醒后无故不纠正相关失信行为或无故不参加约谈者、经督促后不履行的信用等级降为C级;对信用等级为C级的按规定对失信行为予以披露;对信用等级为D级的可予以惩戒。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3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