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阴县畜牧兽医总站 关于印发《“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抽查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王飞  来源:汤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3-05-10 17:20:40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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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股室:

现将《“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抽查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5月10日

汤阴县畜牧兽医总站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抽查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在我机关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机关实施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是指我机关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采取随机方式抽取被检查对象,采取随机方式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检查结果。

第三条“双随机、一公开”的实施原则是:统筹安排、综合实施,谁检查、谁反馈,公开、公正、透明。

第四条统筹安排、综合实施,是指机关系统内统筹安排本部门的检查事项,尽量组成综合执法检查小组,综合实施检查。

第五条谁检查、谁反馈,是指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或机构负责向被检查对象反馈各自实施的检查结果,具体实施检查的各综合检查小组或者各执法机构负责向被检查对象反馈各自实施的检查结果。

第六条公开、公正、透明,是指检查清单、检查计划、抽取结果、实施过程、检查结果等检查工作全过程应当依法、公开。

第七条我机关负责统筹系统内监管部门“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第八条监管部门的业务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机构业务范围内的“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第九条监管部门的“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行全程电子化管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的“双随机”子系统操作和实现。

第十条执法机关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权责清单,梳理本机关依法应当实施的监督检查职责,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事项名称、内容、依据等,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河南),通过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层级监督权限的调整等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一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对本部门行政执法事项实现全面覆盖。

对因投诉、举报,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等原因,需要对具体被检查对象实施检查时,不采取“双随机”检查方式。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办或上级机关依法核发的“行政执法证”,自行建立本部门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河南),并对外公示。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人员单位变动、岗位调整等因素给予动态调整。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明确执法人员的相关信息:姓名、单位、执法证编号、执法主体类型、执法检查事项等。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河南)根据执法人员名录库汇总的信息,实现按人员信息分类检索、按照检查事项分类随机抽取。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机关,要建立本辖区的检查企业名录库。检查企业名录库依据企业生存状态,动态确定抽查频次,动态调整。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河南)依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对检查企业实现分类、分事项检索并随机抽取检查企业名录库。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每年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河南),汇总并发布本部门年度检查计划,同时,按要求上报本机政府法制部门。

第十五条年度检查计划,应当包括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依据、检查时间、检查方式等。制定年度检查计划,要保证必要的被检查对象覆盖面,保证必要的监管力度,同时防止过度检查。对于守信企业,在抽查时可予以不抽查或降低抽查次数。

第十六条行政执法机关实施年度检查计划,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河南),采取系统随机抽取的方式,从检查企业名录库中确定被检查对象,从执法人员名录库中确定执法检查人员。被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确定后,由系统随机进行分配,并在公示系统后台对具体企业进行标注。

实施年度检查计划,应当具体制定切实可行的检查方案,明确检查的具体流程、内容和时间段。检查人员按照规定的流程和内容,在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间段内自主确定具体的检查时间。

第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河南)系统抽取执法检查人员时,可以从本部门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择执法人员,也可以从本部门与所辖地区下级部门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择执法人员。

执法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回避可采取与其他执法检查人员交换被检查对象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不参与本次执法检查的方式。确定不参与本次执法检查的,再次由系统抽取替代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八条原则上,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企业的抽查次数不超过1次,检查对象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抽取,数量按照不超过20%的比例限定。本部门业务机构在同一年度内已抽查的企业,其他业务机构实施抽查计划时,应当予以排除。或者对同一企业,同一抽查部门或不同执法机构实施检查时,应当同时实行综合检查。

但是,对于进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处于经营异常状态、因违法已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不受前款限制。

第十九条实施年度检查计划,可以采取定向抽查或者不定向抽查方式。对专业性较强的监督检查工作,一般应当采取定向抽查的方式,设定类别条件选择被检查对象,或者同时设定资质资格条件选择执法检查人员。

第二十条在对单个被检查对象的检查工作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河南),并公示。

第二十一条在每年1月底之前,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通过本部门政务网站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政务网站公开上一年度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被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的抽取,检查的时间、过程与结果,检查的反馈情况,被检查对象的意见建议,检查结果的运用等。

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遵守工作纪律,依法行政、廉洁执法。

第二十三条行政执法机关不依照本《实施细则》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