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阴县财政局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王飞  来源:汤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2-12-15 13:14:45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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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阴县财政局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指县财政局依法依规对检查对象实施财政监督检查时,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将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 县财政局依法对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检查对象)涉及会计、政府采购、资产评估等事项实施财政监督检查时,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县财政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统一管理、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五条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由采购财会监督办、国资委办公室等有关股室密切配合,按照年初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实施。

第六条 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应按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年度检查计划开展。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对外开展监督检查。

第七条 需要临时增加检查任务的,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后实施。不得以核查、调查、调研等名义变相开展检查。

第二章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第八条 有关股室依据《会计法》《政府采购法》《资产评估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第九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要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对象、抽查内容、抽查比例和频次、抽查方式等内容。

第十条 根据财政监管工作需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发生立、改、废等变化时,有关股室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提出调整建议,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  随机抽查的实施

第十一条 会计事项的抽查主体为监督办,政府采购的抽查主体为采购

第十二条 各抽查主体按照职责分工和业务工作特点,负责各自监管范围内的检查对象名录库的建立和维护,并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河南

检查对象名录库依据监管对象的变动情况,实施动态调整。

第十三条 各相关股室应提供财政管理对象的相关信息,配合做好检查对象名录库的维护工作。

第十四条 各抽查主体按照职责分工,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河南

第十五条 执法检查人员应为财政部门正式在编的工作人员。随机抽查工作中聘用的承担辅助工作的非财政部门工作人员,不得列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第十六条 开展财政执法检查前,各抽查主体应通过事中事后综合监管系统,随机确定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随机抽取过程应全程记录,实现责任可追溯。

第十七条 随机抽查可采取定向或不定向方式,并按规定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检查对象可增加抽查比例或频次。对一定时期内已被抽查过的检查对象,应避免重复抽查。

第十八条 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时,如果存在应予回避的情形,或者因不可抗力等因素不能执行检查时,应重新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九条 各抽查主体实施财政执法检查时,应严格遵守《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检查工作办法》和相关检查工作规则的要求。

第二十条 各抽查主体开展执法检查应当组成检查组,并指定检查组组长。检查组应至少有两名财政部门工作人员,检查组组长应由财政部门工作人员担任。

第二十一条 对于各抽查主体检查发现的重大违规问题等,必要时可组织集中审理,明确政策界限,统一处理处罚尺度。

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由各抽查主体负责起草,会签相关股室并经过合法性审查后,报局领导签发。

第四章  随机抽查事项公开

第二十二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河南

第二十三条 随机确定的检查对象,应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四条 各抽查主体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处罚;对不属于财政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依纪移送其他部门处理;处理处罚及移送信息按规定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河南

在不涉密的情况下,各检查主体应将处理处罚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五条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河南的抽查结果、处理处罚情况应实现部门共享,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诚信档案、失信联合惩戒和黑名单制度,让失信者一处违规、处处受限。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抽查主体在遵守本细则的前提下,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针对每类抽查事项的特殊要求,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或方案。

第二十七条 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变动情况和财政监管工作需要,对本细则进行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

 

 

 


 

 

2022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