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阴县水利局 汤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 联合抽查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张佳  来源:汤阴县水利局  时间:2022-11-22 17:12:28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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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进我县“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持续、广泛、深入地开展,根据省、市相关文件精神及《汤阴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汤政〔2020〕9号)文件要求,贯彻实施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机制,规范水利领域经营秩序,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简政放权、放管结合有关文件的要求,大力推广“双随机”抽查机制,严格限制部门自由裁量权,规范监管行为,创新管理方式,强化市场主体自律和社会监督,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提高监管效能,激发市场活力。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实施。依法推进事中事后监管的规范化,落实监管责任,推进“双随机”抽查制度化、规范化,凡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

2、坚持公正高效。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升监管效能,减轻市场主体负担,优化市场环境。

3、坚持公开透明。实行“阳光执法”,公开随机抽查事项、程序和结果,保障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4、各司其责。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检查工作。

三、工作时间

2022年12月30日前完成本次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工作。

四、抽查部门及内容分工

县水利局:

[1] 对取水许可的监督检查

[2] 对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3] 对水利工程招投标的监督检查

县市场监管局:

[1]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2]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3]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

[5]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

[6]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

[7]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

[8]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

[9]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10]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五、抽查方式

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工作要求,开展实地核查方式,采取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和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依照各执法类别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程序规定进行,检查不少于2人,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1、抽查主体对象。从相应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

2、抽查检查人员。县水利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本次工作要求各随机抽取。

六、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是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政府决策部署,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重大改革措施。要高度重视“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按照本通知要求的时间节点,合理调配执法检查力量,加强跨部门协调配合,不断提高检查水平,切实把“双随机”抽查监管落到实处。

2.规范抽查纪律和结果处理。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大惩处力度,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形成有效震慑,增强检查对象守法自觉性;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及时移交相关部门查处;工作人员对被抽取的市场主体实施检查时,不得妨碍市场主体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收受市场主体的财物,不得牟取其他利益。对抽查监管工作中失职渎职和违纪的,将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3.抽查结果公开。抽查检查结果包括未发现问题、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公示信息隐瞒情况弄虚作假、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发现待后续处理等8类。

在抽查检查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示”的原则,将联合抽查情况记录表中涉及本部门的检查结果信息录入省级平台,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水利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情况记录表

汤阴县水利局

汤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26日

附件:

水利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情况记录表

抽查任务名称


发起部门


配合部门


执法检查人员

姓  名

单  位

执法证号/身份证号



















检查对象

名  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  址


检查单位

检查事项

检查结果











处理意见


备注


检查对象:       执法检查人员: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说明:(1)检查结果栏填写相应编号:1.未发现问题 2.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 3.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4.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 5.发现问题已责令整改 6.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 7.未发现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 8.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 9.合格 10.不合格。(2)备注栏可填写检查过程中责令停止违法与督促整改等相关情况。(3)检查对象为非市场主体时,相关数据项可根据工作实际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