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梳理非现场监管事项清单 进一步做好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发布:王飞  来源:汤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2-11-25 15:40:14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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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政执法部门:

为贯彻落实《安阳市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改进行政执法 服务当前重点经济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深入推进非现场监管、智慧监管,提升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率,进一步优化全市营商环境、法治环境,做好今年的省营商环境评价和我市依法行政考核工作,现将全面梳理非现场监管事项清单、做好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工作通知如下:

一、深入推进非现场监管、智慧监管,全面梳理制定非现场监管事项清单

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大力推进非现场监管、智慧监管,充分运用数字技术支撑构建新型监管机制,加强监管事项数字化管理,运用多源数据为市场主体精准“画像”,强化风险研判与大数据等技术,加强对行业监管风险跟踪预警。要加强重点领域的全主体、全品种、全链条数字化追溯监管。通过取消、整合、转为非现场检查等方式,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进行行业非现场监管,压减重复或不必要的检查事项,着力解决涉企现场检查事项多、频次高、随意检查等问题,努力提升我市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水平,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一要全面梳理制定非现场监管事项清单。明确监管部门的非现场监管方式和标准,按照数据共享、远程证明材料传送、远程数据传输、实地检查等方式,梳理出适用于非现场监管的监管事项,减少企业迎检负担。

二要探索建立非现场监管制度。要结合执法实施情况与执法需要,探索制定特定领域非现场执法制度规定,明确非现场监管适用情形、各单位相应职责、执法数据收集方式等内容,提升非现场监管工作规范化程度。

三要提升执法监管智能化水平。实行风险预警精准监管,积极探索实时监控、在线监测、综合研判等非现场执法监管新模式,弥补监管短板,提升监管效能。

四要认真落实包容审慎监管。要推动非现场监管与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深度融合,与柔性执法深度融合,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要全面提升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四新”经济监管能力,落实包容审慎执法监管。

五要大力推行“互联网+监管”。要积极与“互联网+监管”平台非现场监管对接融合,构建一体化在线监管平台,推动监管数据和行政执法信息归集共享和有效利用,强化监管数据治理,推动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协同监管。

二、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进一步做好执法信息公开

各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要求,认真做好执法信息公示工作。目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政务与大数据管理局分别牵头涉企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双公示”、“互联网+监管”数据录入工作,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职能要求及时录入相关执法信息。

(一)时间及牵头部门职责依据

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各行政执法部门产生的各类涉企监管执法信息数据。

1、涉企信用信息归集依据及时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

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复函》(国办函〔2016〕7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监管警示系统信息归集和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2016〕40号)。各有关部门应将依法履职过程中产生的涉企业信息,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在涉企信息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河南)记于企业名下。

2、“双公示”依据及时限要求(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5〕164号)。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双公示”信息全量推送至市级信用平台,市发改委按照“双公示”数据新标准在“信用中国(河南安阳)”网站公示相关信息。

3、“互联网+监管”覆盖依据及时限要求(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牵头)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19〕80号)、《河南省人民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监管数据汇聚工作的通知》(豫“放管服”组办〔2019〕6号),监管行为数据要及时、全量、完整地录入省“互联网+监管”系统。

(二)录入平台

1、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河南)(涉企信用信息归集平台)

http://59.207.104.21(电子政务外网访问)

2、安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双公示”平台)

http://59.227.104.232:8081/web_site/start/(电子政务外网访问)

3、“互联网+监管”平台

http://59.207.105.50:8081(电子政务外网访问)

(三)录入内容

1、涉企信用信息归集内容

(1)行政处罚:各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相对人,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惩戒的信息;

(2)行政许可:各行政许可职能部门根据行政相对人申请颁发行政许可,依法赋予其从事相关活动或资质、权利的信息;

(3)抽查检查结果:各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对行政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等情况开展的行政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结果的信息;

(4)小微企业扶持:各部门对小微企业财政资金支持、金融扶持、减税降费、优化政府服务减轻中小企业负担的信息;

(5)行政确认信息:各有关行政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通过确定、证明等方式决定管理相对人某种法律地位的信息;

(6)行政征收:各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强制征收一定资金和实物的行政行为的信息(包括土地、不动产、税收、资源费、建设资金、滞纳金等);

(7)行政仲裁信息:各行政机关所设的特定仲裁机关,以第三人身份,依法对民事争议当事人双方提交仲裁的争议进行裁决的仲裁信息;

(8)联合惩戒: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对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人、失信被执行人、纳入黑名单管理的行政相对人,将其信息推送到其他行政机关,由其他行政机关即时配合实施联合惩戒的信息;

(9)荣誉信息:各部门对相关市场主体评先、评优、授予荣誉、表扬先进、给予奖励的信息;

(10)简易注销异议信息:市场主体在办理简易注销登记公告期内,有关相关政府部门及利害关系人提出的简易注销异议信息;

(11)司法信息:司法机关产生的失信被执行人、司法机关强制执行股权变更登记、股权冻结等司法信息;

(12)严重违法信息:各行政机关依法对违法行政相对人,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实施惩戒的信息;

(13)产品质量抽查结果信息:相关部门对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含: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物配件和设备等)产品质量抽查检查结果的信息;

(14)无证无照经营信息:各行政执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查处的本部门主管行业、领域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或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的无证无照经营信息(单位或自然人)。

2、“双公示”归集内容

(1)行政处罚:各部门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

(2)行政许可:各行政许可职能部门产生的行政许可信息;

3、“互联网+监管”归集内容

结合我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要求,各县(市、区)和有关市直单位要持续强化监管行为数据汇聚。监管行为包括行政检查行为、行政处罚行为、行政强制行为、其他行为等4类。监管行为数据可在省“互联网+监管”“互联网+监管”系统进行手工填报或批量导入。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全面推进非现场监管、智慧监管,做好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工作是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改进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举措,各行政执法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确保各项工作有力推进。

(二)严格责任落实

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及时汇总本系统现有的非现场监管系统、平台(见附件1),全面梳理制定非现场监管事项清单(见附件2),于2022年10月30日前将目前使用的非现场监管系统目录、非现场监管事项清单报送至市司法局法制监督科。同时按照三个信息公示平台相关要求,及时录入相关执法信息。

(三)营造良好氛围

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对非现场监管事项清单梳理和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工作的宣传培训,不断提高社会认知度,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附件1:现有非现场监管平台统计表

附件2:__(部门)非现场监管执法事项清单

2022年9月28日

附件1:

                     现有非现场监管平台统计表

单 位

平台名称

使用时间

监管对象

监管内容





















附件2:

_______(部门)非现场监管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业务

类型

事项

名称

证据名称

证据来源

证据要素

证明内容

1















2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