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阴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双随机、一公开 "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县卫生健康行 政部门和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 管模式,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实施 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是指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 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采取随机方式抽 取被检查对象,采取随机方式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 检查结果。
第三条 "双随机、一公开"的实施原则是: 统筹安排、 综合实施,谁检查、谁反馈,公开、公正、透明.
第四条统筹安排、综合实施,是指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 卫生计生监督机构统筹安排本部门的检查事项,尽量组成综 合执法检查小组,综合实施检查.
第五条谁检查、谁反馈,是指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卫生 计生监督机构负责向被检查对象反馈各自实施的检查结果, 具体实施检查的各综合检查小组或者各执法机构负责向被 检查对象反馈各自实施的检查结果。
第六条公开、公正、透明,是指检查清单、检查计划、 抽取结果、实施过程、检查结果等检查工作全过程应当依法、 公开。
第七条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卫生计生监督机构负责 企业监督管理的机构是本部门"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统
筹机构。
第八条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卫生计生监督机构的业 务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机构业务范围内的"双随机、一公 开 " 工作。
第九条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卫生计生监督机构的"双 随机、一公开"工作实行全程透明化管理,通过纪检及稽查 共同抽取并全程公开。
第十条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应当 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权责清单,梳理本部门依法应当实 施的监督检查职责,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事项名称、内容、依据、检查人员资格限制等,制定"双随机”清单, 通过部门及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 释、层级监督权限的调整等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一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每年应当达到本部门行政 执法事项的10%,每年对本部门行政执法事项实现全面覆盖.
对因投诉、举报,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 索等原因,需要对具体被检查对象实施检查时,不采取“双 随机”检查方式。
第十二条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卫生计生监督机构,根 据本级人民政府依法核发的"行政执法证",自行建立本部 门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对外公示.执法检查人员名录 库随人员单位变动、岗位调整等因素给予动态调整。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明确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 姓名、单位、性别、执法证号、执法岗位、专业技能或资格资质证件取得情况等。并逐步实现按人员信息分类、按照检查事项分类随机抽取。
第十三条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卫生计生监督机构,根 据国家卫生监督信息系统,建立本辖县的检查企业名录库. 检查企业名录库依据企业生存状态,动态确定抽查频次,动 态调整。检查企业名录库依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对检查企业实 现分类、分事项检索并随机抽取。
第十四条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卫生计生监督机构于 每年3月底之前,通过各自发布渠道,汇总并发布本部门年 度检查计划。
第十五条年度检查计划,应当包括被检查对象的范围、 对执法检查人员的要求、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实施检查的时 间等.制定年度检查计划,要保证必要的被检查对象覆盖面, 保证必要的监管力度,同时防止过度检查.对于守信企业, 在抽取时可予以不抽查或降低抽查次数。
第十六条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实 施年度检查计划,通过纪检及稽查,采取系统随机抽取的方 式,从检查企业名录库中确定被检查对象,从执法人员名录 库中确定执法检查人员.被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确定后,随 机进行分配,并对具体企业进行标注,制定切实可行的检查 方案,明确检查的具体流程、内容和时间段。检查人员按照 规定的流程和内容,在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间段内自主确定具 体的检查时间。
第十七条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卫生计生监督机构抽 取执法检查人员时,在本部门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 选择执法人员.执法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回避可采取与其他执法检查人员交换被检查对 象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不参与本次执法检查的方式.确定不 参与本次执法检查的,再次抽取替代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八条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企业的抽查次数不超过2 次.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在同一年 度内已抽查的企业,下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卫生计生监督 机构在抽查时,应当予以排除.本部门业务机构在同一年度 内已抽查的企业,其他业务机构实施抽查计划时,应当予以 排除.或者对同一企业,同一抽查部门不同执法机构实施检
查时,应当同时实行综合检查.但是,对于进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 名单"等处于经营异常状态、因违法已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 不受前款限制。
第十九条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实 施年度检查计划,可以采取定向抽查或者不定向抽查方式. 对专业性较强的监督检查工作,一般应当采取定向抽查的方 式,设定类别条件选择被检查对象,或者同时设定资质资格 条件选择执法检查人员。
第二十条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应 当在对单个被被检查对象的检查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 完成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情况、对被检查人评价,以及处理意见和建议等内容.
对需要经过检验检测的,应当在检验检测异议期间届 满,或者收到复检结果并将复检结果送达被被检查对象后5 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报告.综合实施检查的,从最后单项检查结果的确定时间开始 计算检查报告的完成时间。
第二十一条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卫生计生监督机构 应当在检查报告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被检查对象反馈检 查结果。
第二十二条反馈检查结果,可以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 达的方式。
执法检查人员应当自反馈结果送达被检查对象后10个 工作日内,将检查报告与反馈情况提交纪检和稽查.
第二十三条被检查对象在收到书面反馈的检查结果后 10个工作日内,可以通过电话、信函等方式,反馈对检查部 门及执法检查人员的意见建议。
第二十四条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卫生计生监督机构 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立案调查并进行下一步处理. 根据调查,做出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移送其他行政机关、移 送司法机关等决定,并依法进行公示.
第二十五条在每年1月底之前,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 卫生计生监督机构通过本部门政务网站或者本级人民政府 政务网站公开上一年度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 被检查对象和 执法检查人员的抽取,检查的时间、过程与结果,检查的反 馈情况,被检查对象的意见建议,检查结果的运用等.
第二十六条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卫生计生监督机构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 制度,遵守工作纪律,依法行政、廉洁执法.
第二十七条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卫生计生监督机构
不依照本《实施细则》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造成
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2021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