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阴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印发关于《汤阴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分级分类监管制度》的通知
发布:田清文  来源:汤阴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时间:2023-06-20 16:57:52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分享:

汤防办〔2023〕2号

汤阴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印发关于《汤阴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分级分类监管制度》的通知

各科室、执法大队:

    《汤阴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已经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附:《汤阴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分级分类监管制度》

                            2023年6月12日

汤阴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分级分类监管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建立人民防空行业市场责任主体失信惩戒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 参照信用相关要求,结合我办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防行业信用分级管理,是指对汤阴县行政区域内人防行业从业单位进行综合信用评价分级,并

依据评价级别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第三条 人防行业信用分级管理包括人防行业从业单位信用信息归集、信用评价分级、信用信息公布、成果运用等内容。

第四条 县人防办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行业从业单位的信用信息归集、更新和信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 人防行业从业单位信用信息采取行政管理部门自行录入和行政管理部门依申报录入的方式归集。

第六条 人防行业从业单位信用评分采取加减分方式。人防行业从业单位信用评分满分为100分,根据以下标准进行加减分:

(一)人防行业从业单位有违法行为但免于行政处罚的,每项违法行为减2分。

(二)人防行业从业单位在行政许可申请过程中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伪造、变造许可证、批准文件的,有上述一种情形的,减10分。

(三)在经营中欺骗消费者、扰乱市场秩序、未履行相关义务等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有上述一种情形的,减 10分。

(四)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减10分。

(五)拒绝、阻挠执法,转移、隐匿隐瞒、伪造、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减10分。

(六)同一行为符合上述多条减分情形的,按照最高减分标准减分。

(七)人防行业从业单位年度内未有信用减分情形,且受到各级行政管理部门或市级以上行业协会表彰奖励的,经审核后可按照以下标准加分:国家级,加5分;省级,加4分;市级,加3分;县(市区)级,加2分。

第七条 人防行业从业单位年度信用等级根据年度信用评分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人防行业从业单位年度信用等级设为三个级别分别为:A级(信用优秀)、B级(信用良好)、C级(信用一般)、。

(二)年度信用评分大于等于90分评定为A级(信用优秀)。

(三)年度信用评分大于等于80分小于90分评定为B级(信用良好)。

(四)年度信用评分大于等于60分小于80分评定为C级(信用一般)。

第八条 县人防办对年度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的人防行业从业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一)在政府及相关网站展示相关信息,优先推介良好形象。

(二)人防行业从业单位申请办理行政审批、备案、认证认可等业务时,提供绿色通道。

(三)相应减少日常监督检查次数。

(四)推荐参加相关评优、表彰活动。

第九条 对年度信用等级评定为B级的人防行业从业单位,坚持自律和监督相结合,保持日常监督检查力度,加强针对性的监督检查,督促其守法诚信从业。

第十条 对年度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的人防行业从业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一)限制参加县人防办组织的各类表彰奖励活动,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组织的各类表彰奖励活动应当参照执行:

(二)限制参与县人防办的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财政资金补贴、政策扶持等项目活动;

(三)对人防行业从业单位提出行政许可、备案等申请,从严审查,重点监管。

(四)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十一条 信用信息审核管理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保证信用评价的公平、公正与公开,

第十二条 本信用管理信息同时上投市人防办,以便加强本市以外企业的管理。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汤阴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3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