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双随机办〔2024〕4号
汤阴县综合监管“一业一册”告知制度实施意见
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为稳定市场主体监管预期,充分发挥市场监管部门在优化营商环境和推动高质量发展工作中的作用,进一步提升市场主体合规经营能力,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创新监管方式,完善“一业一查”工作机制,探索实施综合监管“一业一册”告知制度,稳定市场主体监管预期,制定此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健全监管体制机制,创新监管方式方法,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完善事前告知制度,提升监管科学性、精准性和有效性。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协同联动、统筹推进。聚焦具体监管事项,明确责任分工,加强跨部门业务协同,切实增强监管合力,提高综合监管效能。
(二)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聚焦市场监管领域重点行业、 风险隐患突出行业、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行业等行业,建立具体合规事项清单,提升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效能。
(三)坚持创新驱动、务实高效。创新监管理念和方法,综合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风险特点,统筹推进业务融合、技术融合,稳定监管预期。
三、工作措施
(一)建立合规经营事项清单。行业主管部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监管部门梳理市场主体合规经营事项清单,尤其是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特种设备、建筑工程质量等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和潜在风险大、社会风险高的重点领域及新兴领域,要综合所有涉及相关部门全面梳理汇总监管事项,制定市场主体合规经营事项清单。
(二)明确综合监管责任分工。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监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三定”规定和权责清单,逐项明确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责任分工,做到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防止出现监管空白,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做到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到位。
(三)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机制。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建立健全协同高效的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机制,有效整合监管资源,统筹制定并动态更新“一页一册”告知清单,一次性告知市场主体合规经营要求,稳定市场主体监管预期。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重视,加强领导。各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重视,强化责任。各牵头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各配合部门要主动参与、密切配合,做好涉及部门监管事项的“一业一册”合规经营清单。
(二)统筹协调,强化监督。各单位要加强事前监管,充分做好“一业一册”告知工作,对告知实施过程实行全流程检测、监督和动态评价,督促监管对象切实规范履责。
(三)加强宣传,提高成效。各单位要在市场主体登记、许可办理、业务咨询等过程中对“一业一册”合规经营进行大力宣传,并充分利用网站、公众号等渠道开展宣传,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真正提升市场经营合规水平,增强综合监管预见性。
附件:《汤阴县综合监管 “一业一册”合规经营指南(第一批)》
2024年10月24日
汤阴县综合监管“一业一册”合规经营指南(第一批)
一、旅游景区运营企业
(监管部门:县文广体旅局、县市场监管局)
旅游景区运营企业要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游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要求,规范经营行为。
主体资格合规
1.景区开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听取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1)有必要的旅游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
(2)有必要的安全设施及制度,经过安全风险评估,满足安全条件;
(3)有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经营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经营许可。
承载量合规
景区接待旅游者不得超过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景区应当公布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制定和实施旅游者流量控制方案,并可以采取门票预约等方式,对景区接待旅游者的数量进行控制。
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景区应当提前公告并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景区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
安全管理合规
1.旅游景区运营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服务场所、服务项目和设施设备符合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2)配备必要的安全和救援人员、设施设备;
(3)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体系;
(4)保证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
2.旅游景区运营企业应当定期检查本单位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对可能发生的旅游突发事件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3.旅游景区运营企业应当对其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风险检测和安全评估,依法履行安全风险提示义务,必要时应当采取暂停服务、调整活动内容等措施。
经营高风险旅游项目或者向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提供旅游服务的,应当根据需要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4.旅游景区运营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掌握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规章制度、操作 规程、岗位技能和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旅游景区运营企业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旅游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
5.旅游景区运营企业应当主动询问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要求旅游者按照明示的安全规程,使用旅游设施和接受服务,并要求旅游者对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予以配合。
价格行为合规
1.旅游景区运营企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以显著方式进行明码标价,明确标示价格所对应的商品或者服务。
旅游景区运营企业销售商品应当标示商品的品名、价格和计 价单位,同一品牌或者种类的商品,因颜色、形状、规格、产地、等级等特征不同而实行不同价格的,经营者应当针对不同的价格分别标示品名,以示区别。经营者提供服务应当标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价格或者计价方法。经营者可以根据实际经营情况,自行增加表示与价格有关的质地、服务标准、结算方法等其他信息。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2.旅游景区运营企业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1)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 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3)捏造、散布涨价信息, 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4)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5)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6)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7) 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8)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3.旅游景区运营企业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4.旅游景区运营企业接受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必需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以及其他资料。
特种设备合规
1.旅游景区运营企业使用特种设备的应当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设置登记标志及定期检验标志。
2.旅游景区运营企业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禁止使用国家命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3.旅游景区运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明确管理职责。
4.旅游景区运营企业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对特 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自行检查和定期检验,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5.旅游景区运营企业应当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应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6.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旅游景区运营企业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
二、建筑业资质企业
(监管部门:县住建局、县生态环境局)
建筑业资质企业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主体资格合规
建筑业资质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住建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行业行为合规
1.从事建筑活动时应当包括以下行为合规:
(1)项目管理机构的设置: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施工单位依据合同约定驻派相应管理人员。
(2)项目部人员:是否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合同、社会保险是否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缴纳、工资是否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支付、是否按合同约定到岗履职。
(3)工程合同及工程款项支付: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情况;材料、设备租赁合同是否由总承包单位签订。
(4)农民工工资支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农民工工资专户制度、总包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实名制考勤制度是否落实。
2.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当保持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设备等方面满足相应建筑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
从业人员合规
项目管理机构必须配备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项目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质量员、安全员、劳资专管员、施工员、资料员等。
环保手续合规
建筑业资质企业应当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项目正式开工建设前,需依法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项目建设期间,需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做好污染防治工作,项目竣工后,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企业
(监管部门: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企业要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要求,规范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行为。
主体资格合规
危货企业提供的注册登记、税务登记及组织机构代码等有关证照登记材料,应取得合法有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相关证照信息一致。
场所要求合规
危货企业应配备自有或者租借期限3年以上,且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停车场地应位于企业注册地市级行政区域内。
制度建设合规
1.动态监管制度
(1)危货企业应建立健全动态监管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动态监控工作;
(2)危货企业应按照标准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3)危货企业车辆应安全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
(4)危货企业应配备专职监控人员,专职监控人员及时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
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危货企业应建立健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使相关生产责任制及操作规程在企业运营中得到有效落实;
(2)危货企业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3)危货企业应制定突发公共事件的道路运输应急预案并按要求进行应急演练。
从业人员合规
(1)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
(2)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3)企业应按照要求建立从业人员资料档案,从业人员相关证件与其从事的岗位相匹配;
(4)企业应对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培训。
车辆要求合规
(1)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技术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2)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四、肥料生产企业和经营者
(监管部门: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管局)
肥料生产企业和经营者要严格落实《肥料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要求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登记管理合规
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
产品质量合规
1.肥料生产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
2.取得生产许可证的肥料生产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规定办理重新审查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3.取得生产许可证的肥料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标志和编号。
4.销售肥料市场主体在经营活动中不得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名录产品。
5.取得生产许可证的肥料生产企业不得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不得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6.肥料生产企业不得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7.肥料生产企业不得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
8.取得生产许可证的肥料生产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定期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报告。
9.肥料生产企业、经营者的肥料产品各项指标应符合相应标准,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应当相符。
肥料标示合规
肥料产品包装应有标签、说明书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应当使用中文,并符合下列要求:
1.产品外包装应标明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 标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2.标明肥料登记证号、产品标准号、有效成分名称和含量、净重、生产日期及质量保证期;
3.标明产品使用作物、适用区域、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4.产品成名和推荐使用作物、区域应与登记批准的一致;
5.禁止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