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消费提示(第55期)
发布:张树军  来源:汤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19-11-01 09:32:53  浏览人次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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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做好全县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严防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汤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断加大食品药品违法案件查处力度。现公示三起食品违法案例。

一、汤阴县城关向阳路素红干菜门市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19年4月6日,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经营的绿豆粉皮进行抽检。经检测,铝的残留量检验结果不符合标准要求。经调查:当事人称其经营的绿豆粉皮是一厂家业务员送到门市上的,没要购进手续,共购进10袋,每袋进价10元,销售价11元,抽样2袋,其余8袋已销售完毕。该单位经营上述红薯粉条货值金额110元,违法所得1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0元;2、处以11000元罚款。

二、汤阴县城关向阳路乐万家粮油店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19年4月6日,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经营的红薯粉条进行抽检。经检验,二氧化硫残留不符合标准要求。经调查:该单位于2019年3月18日购进红薯粉条10袋,进价每袋5.5元,销售价,每袋7元,没有购进手续。截至到2019年4月16日已销售完。货值70元,违法所得:15元。

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决定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15元。2、处以10085元罚款。    

三、汤阴县菜园镇东街郭家饭店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2019年3月29日,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该单位后厨发现放有两袋预包装红薯粉条。经调查:该单位于2018年8月以每袋7元的价格购进10袋红薯粉条,日常经营中使用了8袋,被扣押2袋。没有索要购进手续,红薯粉条做为一种配菜使用,调查人员无法计算违法所得,货值金额70元。

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扣押的食品;3、处以5100元罚款。

                  

                   汤阴县人民政府食安办

                 汤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