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汤阴县水利局政务服务事项
发布:黄少华  来源:汤阴县水利局  时间:2023-12-04 11:29:37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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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取水许可新办办事指南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对取水许可新办的项目编码、实施依据、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受理地址、联系信息。

2.项目编码

11410523005617560A4000119001000

3.实施依据

3.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第七条;

3.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2017年修订)第三条;

3.3《河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26号)。

4.申报条件

4.1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4.2所申请的取水许可审批权限属于县水利局管理权限范围。

4.3取水申请报送程序符合规定;申请材料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

5.申报材料

5.1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原件1份(收取纸质材料、申请人自备);

5.2取水许可申请书原件1份(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申请人自备);

5.3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申请人自备);

5.4营业执照原件1份(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政府部门核发);

5.5项目备案材料原件1份(收取纸质材料、申请人自备);

5.6与供水单位签订的供水协议原件1份(收取纸质材料、申请人自备)。

6.法定时间

20个工作日

7.承诺时间

1个工作日

8.收费依据

9.法定收费标准

不收费

10.承诺收费标准

不收费

11.办理流程

一、申请:取用水单位提交取水许可申请材料;二、受理:县水利局行政服务大厅进行受理;三、审查:县水利局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四、审批决定:县水利局相关股室及分管局领导审批决定;五、送达:取水许可批复后,县水利局行政服务大厅送达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12.受理地点

县企业服务中心一楼14号水利局窗口

13.电话

服务电话:0372-3629831

投诉电话:0372-6212345

二、取水许可新办(告知承诺制)办事指南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对取水许可新办(告知承诺制)的项目编码、实施依据、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受理地址、联系信息。

2.项目编码

11410523005617560A4000119001000

3.实施依据

3.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第七条;

3.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2017年修订)第三条;

3.3《河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26号)。

4.申报条件

4.1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4.2所申请的取水许可审批权限属于县水利局管理权限范围。

4.3取水申请报送程序符合规定;申请材料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

5.申报材料

5.1营业执照原件1份(收取纸质材料、市场监管部门核发);

5.2项目备案材料原件1份(收取纸质材料、申请人自备);

5.3与供水单位签订的供水协议原件1份(收取纸质材料、申请人自备);

5.4取水许可申请书原件1份(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申请人自备);

5.5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原件1份(收取纸质材料、申请人自备);

5.6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申请人自备);

5.7取水许可承诺书原件(收取纸质材料、申请人自备)。

6.法定时间

20个工作日

7.承诺时间

1个工作日

8.收费依据

9.法定收费标准

不收费

10.承诺收费标准

不收费

11.办理流程

一、申请:取用水单位提交取水许可申请材料;二、受理:县水利局行政服务大厅进行受理;三、审查:县水利局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四、审批决定:县水利局相关股室及分管局领导审批决定;五、送达:取水许可批复后,县水利局行政服务大厅送达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12.受理地点

县企业服务中心一楼14号水利局窗口

13.电话

服务电话:0372-3629831

投诉电话:0372-6212345

三、取水许可变更(经营信息变更)办事指南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对取水许可变更(经营信息变更)的项目编码、实施依据、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受理地址、联系信息。

2.项目编码

11410523005617560A4000119001000

3.实施依据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2017年3月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改第二十六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变更取水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原审批机关申请,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34号)第二十八条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变更其名称(姓名)的或者因取水权转让需要办理取水权变更手续的,应当持法定身份证明文件和有关取水权转让的批准文件,向原取水审批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取水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的,应当核发新的取水许可证;其中,仅变更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名称(姓名)的,可以在原取水许可证上注明。

4.申报条件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变更取水权人名称和法定代表人

5.申报材料

5.1营业执照原件1份(收取纸质材料、市场监管部门核发);

5.2取水许可变更申请文件原件1份(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申请人自备);

5.3中华人民共和国取水许可证原件1份(收取纸质材料、水利部门核发)。

6.法定时间

20个工作日

7.承诺时间

1个工作日

8.收费依据

9.法定收费标准

不收费

10.承诺收费标准

不收费

11.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带申请材料到窗口申请;二、受理:行政服务中心水利窗口人员初审材料齐全后进行受理,所交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一次性告知;三、审查:水利局相关科室根据申请材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必要时经由现场勘查后给出意见;四、决定:水利局主管领导根据审查意见做出决定,水利局出具水行政许可决定书;五、办结:行政服务中心水利窗口根据决定,通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12.受理地点

县企业服务中心一楼14号水利局窗口

13.电话

服务电话:0372-3629831

投诉电话:0372-6212345

四、取水许可变更(水权变更)办事指南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对取水许可变更(水权变更)的项目编码、实施依据、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受理地址、联系信息。

2.项目编码

11410523005617560A4000119001000

3.实施依据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2017年3月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改第二十六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变更取水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原审批机关申请,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34号)第二十八条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变更其名称(姓名)的或者因取水权转让需要办理取水权变更手续的,应当持法定身份证明文件和有关取水权转让的批准文件,向原取水审批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取水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的,应当核发新的取水许可证;其中,仅变更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名称(姓名)的,可以在原取水许可证上注明。

4.申报条件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变更取水权人名称和法定代表人

5.申报材料

5.1营业执照原件1份(收取纸质材料、市场监管部门核发);

5.2有关取水权转让的批准文件1份(收取纸质材料、水利相关部门核发);

5.3中华人民共和国取水许可证原件1份(收取纸质材料、水利部门核发);

5.4取水许可变更申请文件1份(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申请人自备)。

6.法定时间

20个工作日

7.承诺时间

1个工作日

8.收费依据

9.法定收费标准

不收费

10.承诺收费标准

不收费

11.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带申请材料到窗口申请;二、受理:行政服务中心水利窗口人员初审材料齐全后进行受理,所交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一次性告知;三、审查:水利局相关科室根据申请材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必要时经由现场勘查后给出意见;四、决定:水利局主管领导根据审查意见做出决定,水利局出具水行政许可决定书;五、办结:行政服务中心水利窗口根据决定,通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12.受理地点

县企业服务中心一楼14号水利局窗口

13.电话

服务电话:0372-3629831

投诉电话:0372-6212345

五、取水许可延续办事指南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对取水许可延续的项目编码、实施依据、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受理地址、联系信息。

2.项目编码

11410523005617560A4000119001000

3.实施依据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二十五条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一般为5年,最长不超过10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原审批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

4.申报条件

  1.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2. 所申请的取水许可审批权限属于省水利厅管理权限范围,原取水许可证由省水利厅发放。

  3. 取水申请报送程序符合规定;申请材料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

5.申报材料

5.1原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原件1份(收取纸质材料、申请人自备);

5.2延续取水申请书原件1份(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申请人自备);

5.3中华人民共和国取水许可证原件1份(收取纸质材料、水利部门核发)。

6.法定时间

20个工作日

7.承诺时间

1个工作日

8.收费依据

9.法定收费标准

不收费

10.承诺收费标准

不收费

11.办理流程

一、申请:取用水单位提交取水许可申请材料;二、受理:县水利局行政服务大厅进行受理;三、审查:县水利局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四、审批决定:县水利局相关股室及分管局领导审批决定;五、送达:取水许可批复后,县水利局行政服务大厅送达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12.受理地点

县企业服务中心一楼14号水利局窗口

13.电话

服务电话:0372-3629831

投诉电话:0372-6212345

六、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办事指南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的项目编码、实施依据、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受理地址、联系信息。

2.项目编码

11410523005617560A4411019040W00

3.实施依据

3.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3.2《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分期建设、分期投入使用的生产建设项目,其相应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3.3《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生产建设单位应在向社会公开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后、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

3.4《河南省水利厅转发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豫水办保〔2017〕33号):生产建设单位在按要求提供报备材料的同时,要将提交的报备材料录入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信息系统。

4.申报条件

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报备材料包括:1.向社会公开方式复印件;2.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3.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4.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生产建设单位对第1、2项材料、第三方机构和水土保持监测机构分别对3、4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5.申报材料

5.1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申请原件1份(收取纸质材料、申请人自备);

5.2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原件1份(收取纸质材料、申请人自备);

5.3向社会公开方式原件1份(收取纸质材料、申请人自备);

5.4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原件1份(收取纸质材料、申请人自备);

5.5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原件1份(收取纸质材料、申请人自备).

6.法定时间

20个工作日

7.承诺时间

1个工作日

8.收费依据

9.法定收费标准

不收费

10.承诺收费标准

不收费

11.办理流程

生产建设单位应在向社会公开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后、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报备材料纸质件需加盖生产建设单位公章,并附相关责任人员签字。对生产建设单位报备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完整、符合格式要求且已向社会公开并已录入水行政主管部门信息系统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出具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证明,并在报备机关门户网站进行公告。对报备材料不完整或者不符合相应格式要求的,当场或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生产建设单位补正材料。

12.受理地点

县企业服务中心一楼14号水利局窗口

13.电话

服务电话:0372-3629831

投诉电话:0372-6212345

七、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许可(爆破许可)办事指南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对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许可(爆破许可)的项目编码、实施依据、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受理地址、联系信息。

2.项目编码

11410523005617560A4000119009000

3.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2018年修正)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4.申报条件

(1)申请书;(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3)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4)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5)说明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6)对于重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还应编制更详尽的防洪评价报告。

5.申报材料

5.1说明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原件1份(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申请人自备);

5.2防洪评价报告原件1份(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申请人自备);

5.3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许可(爆破许可)申请书原件1份(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申请人自备);

5.4建设水利项目所依据的文件原件1份(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申请人自备);

5.5建设项目所涉及河道与防洪部门的方案原件1份(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申请人自备);

5.6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1份(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申请人自备).

6.法定时间

10个工作日

7.承诺时间

1个工作日

8.收费依据

9.法定收费标准

不收费

10.承诺收费标准

不收费

11.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提交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申请材料。2、受理:县行政便民服务大厅窗口接收申请材料,所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依法受理申请;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批复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3、审查:批复机关决定受理申请的,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4、决定:批复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批复。5、送达: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

12.受理地点

县企业服务中心一楼14号水利局窗口

13.电话

服务电话:0372-3629831

投诉电话:0372-6212345

八、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许可(考古发掘许可)办事指南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对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许可(考古发掘许可)的项目编码、实施依据、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受理地址、联系信息。

2.项目编码

11410523005617560A4000119009000

3.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2018年修正)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4.申报条件

(1)申请书;(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3)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4)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5)说明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6)对于重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还应编制更详尽的防洪评价报告。

5.申报材料

5.1说明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原件1份(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申请人自备);

5.2防洪评价报告原件1份(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申请人自备);

5.3建设项目所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方案原件1份(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申请人自备);

5.4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许可(考古发掘许可)申请书原件1份(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申请人自备);

5.5建设水利项目所依据的文件原件1份(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申请人自备);

5.6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原件1份(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申请人自备)。

6.法定时间

10个工作日

7.承诺时间

1个工作日

8.收费依据

9.法定收费标准

不收费

10.承诺收费标准

不收费

11.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提交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申请材料。2、受理:县行政便民服务大厅窗口接收申请材料,所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依法受理申请;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批复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3、审查:批复机关决定受理申请的,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4、决定:批复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批复。5、送达: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

12.受理地点

县企业服务中心一楼14号水利局窗口

13.电话

服务电话:0372-3629831

投诉电话:0372-6212345

九、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许可(钻探、开采地下资源许可)办事指南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对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许可(钻探、开采地下资源许可)的项目编码、实施依据、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受理地址、联系信息。

2.项目编码

11410523005617560A4000119009000

3.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2018年修正)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4.申报条件

(1)申请书;(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3)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4)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5)说明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6)对于重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还应编制更详尽的防洪评价报告。

5.申报材料

5.1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许可(钻探、开采地下资源许可)申请书原件1份(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申请人自备);

5.2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原件1份(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申请人自备);

5.3建设项目所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方案原件1份(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申请人自备);

5.4说明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原件1份(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申请人自备);

5.5建设水利项目所依据的文件原件1份(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申请人自备);

5.6防洪评价报告原件1份(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申请人自备)。

6.法定时间

10个工作日

7.承诺时间

1个工作日

8.收费依据

9.法定收费标准

不收费

10.承诺收费标准

不收费

11.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提交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申请材料。2、受理:县行政便民服务大厅窗口接收申请材料,所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依法受理申请;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批复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3、审查:批复机关决定受理申请的,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4、决定:批复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批复。5、送达: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

12.受理地点

县企业服务中心一楼14号水利局窗口

13.电话

服务电话:0372-3629831

投诉电话:0372-6212345

十、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许可(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许可)办事指南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对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许可(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许可)的项目编码、实施依据、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受理地址、联系信息。

2.项目编码

11410523005617560A4000119009000

3.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2018年修正)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4.申报条件

(1)申请书;(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3)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4)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5)说明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6)对于重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还应编制更详尽的防洪评价报告。

5.申报材料

5.1说明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原件1份(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申请人自备);

5.2建设水利项目所依据的文件原件1份(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申请人自备);

5.3建设项目所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方案原件1份(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申请人自备);

5.4防洪评价报告原件1份(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申请人自备);

5.5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许可(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许可)申请书原件1份(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申请人自备);

5.6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原件1份(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申请人自备)。

6.法定时间

10个工作日

7.承诺时间

1个工作日

8.收费依据

9.法定收费标准

不收费

10.承诺收费标准

不收费

11.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提交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申请材料。2、受理:县行政便民服务大厅窗口接收申请材料,所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依法受理申请;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批复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3、审查:批复机关决定受理申请的,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4、决定:批复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批复。5、送达: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

12.受理地点

县企业服务中心一楼14号水利局窗口

13.电话

服务电话:0372-3629831

投诉电话:0372-6212345

十一、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许可(挖筑鱼塘许可)办事指南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对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许可(挖筑鱼塘许可)的项目编码、实施依据、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受理地址、联系信息。

2.项目编码

11410523005617560A4000119009000

3.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2018年修正)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4.申报条件

(1)申请书;(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3)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4)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5)说明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6)对于重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还应编制更详尽的防洪评价报告。

5.申报材料

5.1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许可(挖筑鱼塘许可)申请书1份(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申请人自备);

5.2建设水利项目所依据的文件1份(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申请人自备);

5.3建设项目所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方案1份(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申请人自备);

5.4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1份(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申请人自备);

5.5说明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

河水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1份(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申请人自备);

5.6防洪评价报告1份(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申请人自备)。

6.法定时间

10个工作日

7.承诺时间

1个工作日

8.收费依据

9.法定收费标准

不收费

10.承诺收费标准

不收费

11.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提交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申请材料。2、受理:县行政便民服务大厅窗口接收申请材料,所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依法受理申请;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批复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3、审查:批复机关决定受理申请的,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4、决定:批复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批复。5、送达: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

12.受理地点

县企业服务中心一楼14号水利局窗口

13.电话

服务电话:0372-3629831

投诉电话:0372-6212345

十二、法人验收质量结论核定核备(分部工程)办事指南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对法人验收质量结论核定核备(分部工程)的项目编码、实施依据、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受理地址、联系信息。

2.项目编码

11410523005617560A4410719033W00

3.实施依据

3.1根据2017年12月22日发布的《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水利部令第49号),修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第十六条为“法人验收后,质量评定结论应当报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未经核备的,不得组织下一阶段验收”。

3.2根据水利行业标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5.3.3分部工程质量,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由监理单位复核,项目法人认定。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由项目法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5.3.4单位工程质量,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由监理单位复核,项目法人认定。单位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由项目法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3.3根据河南省地方标准《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规程(DB41/T 1297—2016)》“11核备核定”、“附录K验收质量结论核定(核备)报送资料清单表、附录L工程验收质量结论核查表、附录M水利工程质量缺陷备案登记表”等。

4.申报条件

分部工程质量,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由监理单位复核,项目法人认定。

分部工程验收应由项目法人主持。分部工程验收通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项目法人报关验收质量结论及相关资料。

5.申报材料

5.1质量缺陷备案资料1份(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申请人自备);

5.2分部工程质量评定表1份(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申请人自备);

5.3金属结构、启闭机、机电产品等检验及运行试验记录资料原件1份(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申请人自备);

5.4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汇总表1份(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申请人自备);

5.5分部工程验收质量结论核定(核备)报送资料清单表1份(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申请人自备);

5.6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1份(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申请人自备);

5.7监理抽查资料1份(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申请人自备);

5.8分部工程质量检测资料1份(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申请人自备);

5.9质量事故资料1份(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申请人自备);

5.10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资料1份(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申请人自备);

5.11原材料、中间产品、混凝土(砂浆)试件等检验与评定资料1份(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申请人自备);

5.12验收申请报告1份(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申请人自备);

5.13设计变更资料1份(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申请人自备)。

6.法定时间

20个工作日

7.承诺时间

1个工作日

8.收费依据

9.法定收费标准

不收费

10.承诺收费标准

不收费

11.办理流程

1.申请:由项目法人报送有关分部工程、单位工程验收材料。项目法人在政务服务网注册过账号(法人注册)之后自己在网上申报;纸质材料现场受理。

2.受理: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受理;

3.核定核备:质量监督人员及主管负责人进行核定核备。

12.受理地点

县企业服务中心一楼14号水利局窗口

13.电话

服务电话:0372-3629831

投诉电话:0372-6212345

十三、法人验收质量结论核定核备(单位工程)办事指南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对法人验收质量结论核定核备(单位工程)的项目编码、实施依据、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受理地址、联系信息。

2.项目编码

11410523005617560A4410719033W00

3.实施依据

3.1根据2017年12月22日发布的《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水利部令第49号),修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第十六条为“法人验收后,质量评定结论应当报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未经核备的,不得组织下一阶段验收”。

3.2根据水利行业标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5.3.3分部工程质量,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由监理单位复核,项目法人认定。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由项目法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5.3.4单位工程质量,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由监理单位复核,项目法人认定。单位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由项目法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3.3根据河南省地方标准《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规程(DB41/T 1297—2016)》“11核备核定”、“附录K验收质量结论核定(核备)报送资料清单表、附录L工程验收质量结论核查表、附录M水利工程质量缺陷备案登记表”等。

4.申报条件

单位工程质量,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由监理单位复核,项目法人认定。

单位工程验收应由项目法人主持。单位工程验收通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项目法人报关验收质量结论及相关资料。

5.申报材料

5.1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报告1份(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申请人自备);

5.2单位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1份(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申请人自备);

5.3单位工程完工质量检测资料1份(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申请人自备);

5.4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报告1份(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申请人自备);

5.5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报告1份(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申请人自备);

5.6验收申请报告1份(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申请人自备);

5.7单位工程验收质量结论核定报送资料清单表1份(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申请人自备);

5.8分部工程遗留问题已处理情况及验收情况1份(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申请人自备);

5.9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1份(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申请人自备);

5.10工程设计工作报告1份(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申请人自备);

5.11未完工程清单、未完工程的建设安排1份(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申请人自备);

5.12水利项目竣工图1份(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申请人自备);

5.13质量缺陷备案资料1份(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申请人自备);

5.14单位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资料核查表1份(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申请人自备);

5.15工程施工期及试运行期观测资料及分析结果1份(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申请人自备);

5.16质量事故处理情况资料1份(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申请人自备);

5.17单位工程外观质量评定表1份(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申请人自备)。

6.法定时间

20个工作日

7.承诺时间

1个工作日

8.收费依据

9.法定收费标准

不收费

10.承诺收费标准

不收费

11.办理流程

1.申请:由项目法人报送有关分部工程、单位工程验收材料。项目法人在政务服务网注册过账号(法人注册)之后自己在网上申报;纸质材料现场受理。

2.受理: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受理;

3.核定核备:质量监督人员及主管负责人进行核定核备。

12.受理地点

县企业服务中心一楼14号水利局窗口

13.电话

服务电话:0372-3629831

投诉电话:0372-6212345

十四、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许可办事指南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对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许可的项目编码、实施依据、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受理地址、联系信息。

2.项目编码

11410523005617560A4000119022000

3.实施依据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2018年修正)第十七条: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

4.申报条件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国家计委水政〔1992〕7号)第五条:(1)申请书;(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3)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4)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5)说明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6)对于重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还应编制更详尽的防洪评价报告。

5.申报材料

5.1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许可的申请书1份(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申请人自备);

5.2说明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1份(收取纸质材料、申请人自备);

5.3防洪评价报告1份(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申请人自备);

5.4建设水利项目所依据的文件1份(收取纸质材料、申请人自备);

5.5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1份(收取纸质材料、申请人自备);

5.6建设项目所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方案1份(收取纸质材料、申请人自备)。

6.法定时间

10个工作日

7.承诺时间

1个工作日

8.收费依据

9.法定收费标准

不收费

10.承诺收费标准

不收费

11.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提出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申请并提交有关申请材料;2、受理:行政服务中心接收申报材料,所交材料齐全的,签发《收件清单表》;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签发《一次性告知书》。如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如所交材料齐全,1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并签发《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3、审查:县水利局组织专家进行审查;4、决定:作出决定,印制许可文件或制作相关文书;对于不准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5、送达: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12.受理地点

县企业服务中心一楼14号水利局窗口

13.电话

服务电话:0372-3629831

投诉电话:0372-6212345

十五、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渔塘许可办事指南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对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渔塘许可的项目编码、实施依据、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受理地址、联系信息。

2.项目编码

11410523005617560A4000119022000

3.实施依据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2018年修正)第十七条: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

4.申报条件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国家计委水政〔1992〕7号)第五条:(1)申请书;(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3)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4)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5)说明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6)对于重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还应编制更详尽的防洪评价报告。

5.申报材料

5.1建设水利项目所依据的文件1份(收取纸质材料、申请人自备);

5.2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1份(收取纸质材料、申请人自备);

5.3建设项目所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方案1份(收取纸质材料、申请人自备);

5.4说明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1份(收取纸质材料、申请人自备);

5.5防洪评价报告1份(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申请人自备);

5.6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渔塘许可的申请书1份(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申请人自备)。

6.法定时间

10个工作日

7.承诺时间

1个工作日

8.收费依据

9.法定收费标准

不收费

10.承诺收费标准

不收费

11.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提出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申请并提交有关申请材料;2、受理:行政服务中心接收申报材料,所交材料齐全的,签发《收件清单表》;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签发《一次性告知书》。如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如所交材料齐全,1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并签发《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3、审查:县水利局组织专家进行审查;4、决定:作出决定,印制许可文件或制作相关文书;对于不准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5、送达: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12.受理地点

县企业服务中心一楼14号水利局窗口

13.电话

服务电话:0372-3629831

投诉电话:0372-6212345

十六、水利项目重大设计变更办事指南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对水利项目重大设计变更的项目编码、实施依据、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受理地址、联系信息。

2.项目编码

11410523005617560A4411019036W00

3.实施依据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12〕93号)第七条:“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第十五条工程设计变更审批采用分级管理制度。重大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按原报审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

4.申报条件

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设计变更文件编制应满足《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的深度和内容。设计变更后需增加工程投资的,投资来源需明确。

5.申报材料

5.1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批复1份(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由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初步设计批文);

5.2项目重大设计变更报告及附件1份(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申请人自备);

5.3项目重大设计变更报告审批申请文件1份(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申请人自备)。

6.法定时间

20个工作日

7.承诺时间

1个工作日

8.收费依据

9.法定收费标准

不收费

10.承诺收费标准

不收费

11.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单位提出申请报告并报送有关证明材料;2、受理:行政服务中心接收申报材料,所交材料齐全的,签发《收件清单表》;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签发《一次性告知书》。如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如所交材料齐全,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并签发《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3、审核:水利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相关规划,结合专家审查意见起草设计变更批复文件。4、决定:作出决定,印制许可文件或制作相关文书;对于不准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5、送达:向申请人颁发、送达正式文件。

12.受理地点

县企业服务中心一楼14号水利局窗口

13.电话

服务电话:0372-3629831

投诉电话:0372-6212345

十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办事指南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的项目编码、实施依据、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受理地址、联系信息。

2.项目编码

11410523005617560A4000119004000

3.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4.申报条件

建设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符合水利产业政策和国家有关投资建设方针,符合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初步设计报告的编制单位符合资质要求,初步设计报告的深度符合《编制规程》的要求,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批复,项目建设资金基本落实,项目设计文件资料齐全。

5.申报材料

5.1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1份(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由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可研报告批文);

5.2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审批申请文件1份(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申请人自备);

5.3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附件1份(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申请人自备)。

6.法定时间

20个工作日

7.承诺时间

1个工作日

8.收费依据

9.法定收费标准

不收费

10.承诺收费标准

不收费

11.办理流程

1.受理申报材料;2.对符合申请条件的项目审查通过,并草拟审批意见;3.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查看,并召开论证会集体研究;4.对通过论证的项目,经由分管领导签批、公示;5.草拟批准项目公告。

12.受理地点

县企业服务中心一楼14号水利局窗口

13.电话

服务电话:0372-3629831

投诉电话:0372-6212345

十八、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办事指南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项目编码、实施依据、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受理地址、联系信息。

2.项目编码

11410523005617560A4000119012000

3.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主席令第三十九号)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第二十六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4.申报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1.审批对象:生产建设单位。2.审批范围:水利部下放项目;县级投资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审批、核准、备案项目。

(二)准予许可条件1.符合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2.符合水土保持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要求;3.符合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要求;4.符合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通过条件。

5.申报材料

5.1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文件1份(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申请人自备);

5.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1份(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申请人自备)。

6.法定时间

20个工作日

7.承诺时间

1个工作日

8.收费依据

9.法定收费标准

不收费

10.承诺收费标准

不收费

11.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县企业服务中心办事窗口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2、受理:窗口审核申报材料,所交材料齐全的,签发《收件清单表》;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签发《一次性告知书》。如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如所交材料齐全,1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并签发《受理通知书》及《送达回执》或《不予受理通知书》。3、审查:县水利局在受理后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技术评审,由专家组出具评审意见(特殊环节)。申请人应根据评审意见,对水土保持方案加以补充修改完善,向水土保持科提交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水土保持科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4、决定:水土保持科报请主管局长批示,1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印发县水利局批复文件及《送达回执》;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签发《不予许可通知》。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将延长10个工作日。5、送达: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文件。

12.受理地点

县企业服务中心一楼14号水利局窗口

13.电话

服务电话:0372-3629831

投诉电话:0372-6212345

十九、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审批办事指南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审批的项目编码、实施依据、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受理地址、联系信息。

2.项目编码

11410523005617560A4000119012000

3.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主席令第三十九号)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第二十六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4.申报条件

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范围、目标、措施和投资等内容。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原审批机关批准。

5.申报材料

5.1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申请文件1份(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申请人自备);

5.2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示范文本1份(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申请人自备)。

6.法定时间

20个工作日

7.承诺时间

1个工作日

8.收费依据

9.法定收费标准

不收费

10.承诺收费标准

不收费

11.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县企业服务中心办事窗口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2、受理:窗口审核申报材料,所交材料齐全的,签发《收件清单表》;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签发《一次性告知书》。如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如所交材料齐全,1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并签发《受理通知书》及《送达回执》或《不予受理通知书》。3、审查:县水利局在受理后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技术评审,由专家组出具评审意见(特殊环节)。申请人应根据评审意见,对水土保持方案加以补充修改完善,向水土保持科提交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水土保持科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4、决定:水土保持科报请主管局长批示,1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印发县水利局批复文件及《送达回执》;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签发《不予许可通知》。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将延长10个工作日。5、送达: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文件。

12.受理地点

县企业服务中心一楼14号水利局窗口

13.电话

服务电话:0372-3629831

投诉电话:0372-6212345

二十、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审批办事指南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对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审批的项目编码、实施依据、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受理地址、联系信息。

2.项目编码

11410523005617560A4000119012000

3.实施依据

1、《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9〕38号)。

2、《河南省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指导意见》(豫水保〔2020〕10号)。

4.申报条件

符合《河南省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指导意见》规定

5.申报材料

5.1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1份(收取纸质材料、申请人自备);

5.2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审批申请文件1份(收取纸质材料、申请人自备)。

6.法定时间

20个工作日

7.承诺时间

1个工作日

8.收费依据

9.法定收费标准

不收费

10.承诺收费标准

不收费

11.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县企业服务中心办事窗口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2、受理:窗口审核申报材料,所交材料齐全的,签发《收件清单表》;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签发《一次性告知书》。如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如所交材料齐全,1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并签发《受理通知书》及《送达回执》或《不予受理通知书》。3、审查:县水利局在受理后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技术评审,由专家组出具评审意见(特殊环节)。申请人应根据评审意见,对水土保持方案加以补充修改完善,向水土保持科提交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水土保持科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4、决定:水土保持科报请主管局长批示,1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印发县水利局批复文件及《送达回执》;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签发《不予许可通知》。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将延长10个工作日。5、送达: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文件。

12.受理地点

县企业服务中心一楼14号水利局窗口

13.电话

服务电话:0372-3629831

投诉电话:0372-6212345

二十一、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承诺制审批办事指南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承诺制审批的项目编码、实施依据、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受理地址、联系信息。

2.项目编码

11410523005617560A4000119012000

3.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主席令第三十九号)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2、《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的通知》(办水保〔2020〕160号)

4.申报条件

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5.申报材料

5.1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承诺书1份(收取纸质材料、申请人自备);

5.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1份(收取纸质材料、申请人自备)。

6.法定时间

20个工作日

7.承诺时间

1个工作日

8.收费依据

9.法定收费标准

不收费

10.承诺收费标准

不收费

11.办理流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修正)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1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1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12.受理地点

县企业服务中心一楼14号水利局窗口

13.电话

服务电话:0372-3629831

投诉电话:0372-6212345

二十二、河道采砂许可办事指南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对河道采砂许可的项目编码、实施依据、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受理地址、联系信息。

2.项目编码

11410523005617560A4000119005000

3.实施依据

一、《河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9号)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河道(不包括国家直接管理的河道)内从事采砂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二、《河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9号)第四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三、《河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9号)第十二条:河道采砂实行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证由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审批发放。

4.申报条件

(一)申请人经依法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二)符合河道采砂规划确定的可采区和可采期的要求;(三)符合可利用采砂总量和年度控制开采量的要求;(四)作业方式符合规定;(五)有符合要求的采砂机具和采砂技术人员;(六)有符合要求的砂石堆放地点,弃料处理及现场处理、平整方案;(七)与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达成协议;(八)无违法采砂记录;(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5.申报材料

5.1营业执照原件1份(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市场监管部门核发);

5.2河道采砂申请书1份(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申请人自备)。

6.法定时间

20个工作日

7.承诺时间

1个工作日

8.收费依据

9.法定收费标准

不收费

10.承诺收费标准

不收费

11.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提出河道采砂申请,提交有关申请材料。2、受理:行政服务大厅窗口接收申请材料,所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依法受理申请;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批复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3、审查:批复机关决定受理申请的,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批复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4、决定:批复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5、送达:自作出批复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

12.受理地点

县企业服务中心一楼14号水利局窗口

13.电话

服务电话:0372-3629831

投诉电话:0372-6212345

二十三、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办事指南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的项目编码、实施依据、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受理地址、联系信息。

2.项目编码

11410523005617560A4000119002000

3.实施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72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豫政〔2014〕96号)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十六条第5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三、《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第九条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四、河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流程事项清单及审批流程图示范文本的通知》(豫工程改革办〔2019〕2号)规定。

4.申报条件

建设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符合水利产业政策和国家有关投资建设方针,符合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初步设计报告的编制单位符合资质要求,初步设计报告的深度符合《编制规程》的要求,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批复,项目建设资金基本落实,项目设计文件资料齐全。

5.申报材料

5.1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附件1份(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申请人自备);

5.2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1份(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由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可研报告批文);

5.3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审批申请文件1份(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申请人自备)。

6.法定时间

20个工作日

7.承诺时间

1个工作日

8.收费依据

9.法定收费标准

不收费

10.承诺收费标准

不收费

11.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单位提出申请报告并报送有关证明材料;2、受理:行政服务中心接收申报材料,所交材料齐全的,签发《收件清单表》;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签发《一次行告知书》。如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如所交材料齐全,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并签发《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3、审核:水利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相关规划,结合专家审查意见初步设计批复文件。4、决定:作出决定,印制许可文件或制作相关文书;对于不准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5、送达:向申请人颁发、送达正式文件。

12.受理地点

县企业服务中心一楼14号水利局窗口

13.电话

服务电话:0372-3629831

投诉电话:0372-6212345

二十四、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办事指南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的项目编码、实施依据、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受理地址、联系信息。

2.项目编码

11410523005617560A4410119053000

3.实施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九条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未取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线缆、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五、《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三十三条: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在征得对该站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建设。因工程建设致使水文测站改建的,所需要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4.申报条件

按照《河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水利厅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水计〔2017〕22号),符合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审批具备的条件,属于县级水利局受理的情况。

5.申报材料

5.1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的申请书1份(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申请人自备);

5.2建设水利项目所依据的文件1份(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申请人自备);

5.3拟报请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工程建设方案(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等)1份(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申请人自备);

5.4防洪评价报告1份(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申请人自备);

5.5与第三方有利害关系的协议1份(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申请人自备)。

6.法定时间

10个工作日

7.承诺时间

1个工作日

8.收费依据

9.法定收费标准

不收费

10.承诺收费标准

不收费

11.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提出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申请并提交有关申请材料;2、受理:行政服务中心接收申报材料,所交材料齐全的,签发《收件清单表》;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签发《一次性告知书》。如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如所交材料齐全,1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并签发《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3、审查:水利局组织专家进行审查;4、决定:作出决定,印制许可文件或制作相关文书;对于不准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5、送达: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12.受理地点

县企业服务中心一楼14号水利局窗口

13.电话

服务电话:0372-3629831

投诉电话:0372-6212345

二十五、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办事指南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对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的项目编码、实施依据、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受理地址、联系信息。

2.项目编码

11410523005617560A4410119053000

3.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第三十三条“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在蓄滞洪区内建设的油田、铁路、公路、矿山、电厂、电信设施和管道,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包括建设单位自行安排的防洪避洪方案。”

4.申报条件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国家计委水政〔1992〕7号)第五条:(1)申请书;(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3)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4)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5)说明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6)对于重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还应编制更详尽的防洪评价报告。

5.申报材料

5.1洪水影响评价报告1份(收取纸质材料、申请人自备);

5.2拟报请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工程建设方案(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等)1份(收取纸质材料、申请人自备);

5.3水利项目建设单位申请文件1份(收取纸质材料、申请人自备);

5.4建设水利项目所依据的文件1份(收取纸质材料、申请人自备);

5.5与第三方有利害关系的协议1份(收取纸质材料、申请人自备)。

6.法定时间

10个工作日

7.承诺时间

1个工作日

8.收费依据

9.法定收费标准

不收费

10.承诺收费标准

不收费

11.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提出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申请并提交有关申请材料;2、受理:行政服务中心接收申报材料,所交材料齐全的,签发《收件清单表》;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签发《一次性告知书》。如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如所交材料齐全,1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并签发《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3、审查:水利局组织专家进行审查;4、决定:作出决定,印制许可文件或制作相关文书;对于不准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5、送达: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12.受理地点

县企业服务中心一楼14号水利局窗口

13.电话

服务电话:0372-3629831

投诉电话:0372-6212345

二十六、水工程规划同意书办事指南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对水工程规划同意书的项目编码、实施依据、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受理地址、联系信息。

2.项目编码

11410523005617560A4410119053000

3.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第十九条: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第十七条: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未取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4.申报条件

按照《河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豫水计〔2011〕20号)确定的审批权限,属于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

5.申报材料

5.1河南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表1份(收取纸质材料、申请人自备);

5.2建设水利项目所依据的文件1份(收取纸质材料、申请人自备);

5.3拟报批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及摘要或说明1份(收取纸质材料、申请人自备);

5.4专题论证报告1份(收取纸质材料、申请人自备);

5.5与第三方有利害关系的协议1份(收取纸质材料、申请人自备)。

6.法定时间

20个工作日

7.承诺时间

1个工作日

8.收费依据

9.法定收费标准

不收费

10.承诺收费标准

不收费

11.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提出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申请并提交有关申请材料;2、受理:行政服务中心接收申报材料,所交材料齐全的,签发《收件清单表》;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签发《一次性告知书》。如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如所交材料齐全,1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并签发《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3、审查:水利局组织专家进行审查;4、决定:作出决定,印制许可文件或制作相关文书;对于不准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5、送达: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12.受理地点

县企业服务中心一楼14号水利局窗口

13.电话

服务电话:0372-3629831

投诉电话:0372-6212345

二十七、水利工程质量等级核定办事指南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对水利工程质量等级核定的项目编码、实施依据、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受理地址、联系信息。

2.项目编码

11410523005617560A4410719034W00

3.实施依据

1.根据2017年12月22日发布的《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水利部令第49号),修改《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第十四条为第十三条,修改为“工程竣工验收前,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工程质量结论进行核备。未经质量核备的工程,项目法人不得报验,工程主管部门不得验收。”

2.根据水利行业标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5.3.5工程项目质量,在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合格后,由监理单位进行统计并评定工程项目质量等级,经项目法人认定后,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3.根据河南省地方标准《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规程(DB41/T 1297—2016)》“工程项目质量,在单位工程质量核定合格后,由监理单位(当监理单位为两家或两家以上时,由项目法人(现场管理机构)指定一家监理单位)进行统计并评定工程项目质量等级,经竣工验收自查,项目法人(现场管理机构)认定质量等级后报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4.申报条件

工程项目质量,在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合格后,由监理单位进行统计并评定工程项目质量等级,经项目法人认定后,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5.申报材料

5.1竣工验收自查工作报告1份(收取纸质材料、申请人自备);

5.2工程项目施工质量评定表1份(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申请人自备)。

6.法定时间

20个工作日

7.承诺时间

1个工作日

8.收费依据

9.法定收费标准

不收费

10.承诺收费标准

不收费

11.办理流程

1、报送材料:在单位工程质量核定合格后,由监理单位进行统计并评定工程项目质量等级,经竣工验收自查,项目法人认定质量等级后报送相关材料。项目法人在政务服务网注册过账号(法人注册)之后自己在网上申报;纸质材料现场报送。

2、受理: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受理;

3、核定质量等级:质量监督机构主管负责人对工程项目质量等级进行核定。

12.受理地点

县企业服务中心一楼14号水利局窗口

13.电话

服务电话:0372-3629831

投诉电话:0372-6212345

二十八、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审核办事指南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对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审核的项目编码、实施依据、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受理地址、联系信息。

2.项目编码

11410523005617560A4000119011000

3.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第三十四条:城市建设不得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确需填堵或者废除的,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4.申报条件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国家计委水政〔1992〕7号)第五条:(1)申请书;(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3)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4)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5)说明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6)对于重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还应编制更详尽的防洪评价报告。

5.申报材料

5.1说明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1份(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申请人自备);

5.2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1份(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申请人自备);

5.3建设项目所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方案1份(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申请人自备);

5.4防洪评价报告1份(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申请人自备);

5.5建设水利项目所依据的文件1份(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申请人自备);

5.6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审核的申请书1份(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申请人自备)。

6.法定时间

10个工作日

7.承诺时间

1个工作日

8.收费依据

9.法定收费标准

不收费

10.承诺收费标准

不收费

11.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单位提出申请报告并报送有关证明材料;2、受理:行政服务中心接收申报材料,所交材料齐全的,签发《收件清单表》;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签发《一次性告知书》。如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如所交材料齐全,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并签发《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3、审核:水利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相关规划,结合专家审查意见起草设计变更批复文件。4、决定:作出决定,印制许可文件或制作相关文书;对于不准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5、送达:向申请人颁发、送达正式文件。

12.受理地点

县企业服务中心一楼14号水利局窗口

13.电话

服务电话:0372-3629831

投诉电话:0372-6212345

二十九、城市建设废除围堤审核办事指南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对城市建设废除围堤审核的项目编码、实施依据、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受理地址、联系信息。

2.项目编码

11410523005617560A4000119011000

3.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第三十四条:城市建设不得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确需填堵或者废除的,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4.申报条件

(1)申请书;(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3)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4)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5)说明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6)对于重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还应编制更详尽的防洪评价报告。

5.申报材料

5.1防洪评价报告1份(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申请人自备);

5.2城市建设废除围堤审核的申请书1份(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申请人自备);

5.3建设水利项目所依据的文件1份(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申请人自备);

5.4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1份(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申请人自备);

5.5说明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1份(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申请人自备);

5.6建设项目所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方案1份(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申请人自备)。

6.法定时间

10个工作日

7.承诺时间

1个工作日

8.收费依据

9.法定收费标准

不收费

10.承诺收费标准

不收费

11.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单位提出申请报告并报送有关证明材料;2、受理:行政服务中心接收申报材料,所交材料齐全的,签发《收件清单表》;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签发《一次性告知书》。如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如所交材料齐全,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并签发《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3、审核:水利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相关规划,结合专家审查意见起草设计变更批复文件。4、决定:作出决定,印制许可文件或制作相关文书;对于不准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5、送达:向申请人颁发、送达正式文件。

12.受理地点

县企业服务中心一楼14号水利局窗口

13.电话

服务电话:0372-3629831

投诉电话:0372-6212345

三十、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项目审批办事指南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项目审批的项目编码、实施依据、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受理地址、联系信息。

2.项目编码

11410523005617560A4000119016000

3.实施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修改)附件第170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实施机关: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附件第28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备注:仅取消水利部审批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仍然保留。

《农田水利条例》(国务院令第669号)第二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确需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应当与取用水的单位、个人或者农田水利工程所有权人协商,并经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4.申报条件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确需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应当与取用水的单位、个人或者农田水利工程所有权人协商,并经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5.申报材料

5.1占用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申请表1份(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申请人自备);

5.2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项目初步设计1份(收取纸质材料、申请人自备);

5.3与被占用灌溉设施的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利益相关方达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1份(收取纸质材料、申请人自备);

5.4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项目申报文件1份(收取纸质材料、申请人自备);

5.5项目可研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1份(收取纸质材料、申请人自备)。

6.法定时间

20个工作日

7.承诺时间

1个工作日

8.收费依据

9.法定收费标准

不收费

10.承诺收费标准

不收费

11.办理流程

一、申请:提交申请材料;二、受理:汤阴县行政服务大厅进行受理;三、审查:汤阴县水利局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四、审批决定:汤阴县水利局相关科室及分管领导审批决定;五、送达:批复后,汤阴县行政服务大厅送达。

12.受理地点

县企业服务中心一楼14号水利局窗口

13.电话

服务电话:0372-3629831

投诉电话:0372-6212345

三十一、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事指南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项目编码、实施依据、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受理地址、联系信息。

2.项目编码

11410523005617560A4001019005000

3.实施依据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2018年修正)第十一条第二款:大坝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大坝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2017年修正)第二十条:国家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除前款规定以外,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建设的流域控制性工程、流域重大骨干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

4.申报条件

1.工程已按批准设计全部完成;2.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已经有审批权的单位批准;3.各单位工程能正常运行;4.历次验收所发现的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5.各专项验收已通过;6.工程投资已全部到位;7.竣工财务决算已通过竣工审计,审计意见中提出的问题已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8.运行管理单位已明确,管理养护经费已基本落实;9.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报告已提交,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10.竣工验收资料已准备就绪。

5.申报材料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1份(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申请人自备)

6.法定时间

50个工作日

7.承诺时间

1个工作日

8.收费依据

9.法定收费标准

不收费

10.承诺收费标准

不收费

11.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通过政务服务网和实体大厅进行事项的申请,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受理:工作人员通过窗口或河南政务服务网接收申报材料,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如所交材料齐全,应当场做出是否受理决定。

(3)审查:满足受理条件的材料,按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8竣工验收”,进行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专家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并下发《验收通知》告知申请人。

(4)决定:召开验收会议,根据竣工验收委员会意见决定是否通过验收。

(5)送达:向申请人送达《印发竣工验收鉴定书的通知》。

12.受理地点

县企业服务中心一楼14号水利局窗口

13.电话

服务电话:0372-3629831

投诉电话:0372-6212345

三十二、建设项目占用防洪规划保留区用地审核办事指南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对建设项目占用防洪规划保留区用地审核的项目编码、实施依据、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受理地址、联系信息。

2.项目编码

11410523005617560A4411019037W00

3.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六条:“防洪规划确定的河道整治计划用地和规划建设的堤防用地范围内的土地,经土地管理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地区核定,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批准后,可以划定为规划保留区;该规划保留区范围内的土地涉及其他项目用地的,有关土地管理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时,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规划保留区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应当公告。前款规划保留区内不得建设与防洪无关的工矿工程设施;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工矿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前款规划保留区内的土地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并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防洪规划确定的扩大或者开辟的人工排洪道用地范围内的土地,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有关地区核定,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批准后,可以划定为规划保留区,适用前款规定。”

4.申报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六条:“防洪规划确定的河道整治计划用地和规划建设的堤防用地范围内的土地,经土地管理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地区核定,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批准后,可以划定为规划保留区;该规划保留区范围内的土地涉及其他项目用地的,有关土地管理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时,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规划保留区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应当公告。前款规划保留区内不得建设与防洪无关的工矿工程设施;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工矿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前款规划保留区内的土地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并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防洪规划确定的扩大或者开辟的人工排洪道用地范围内的土地,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有关地区核定,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批准后,可以划定为规划保留区,适用前款规定。”

5.申报材料

5.1洪水影响评价报告1份(收取纸质材料、申请人自备);

5.2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1份(收取纸质材料、申请人自备);

5.3关于建设项目占用防洪保留区用地的请示文件1份(收取纸质材料、申请人自备);

5.4建设项目占用防洪保留区用地方案1份(收取纸质材料、申请人自备)。

6.法定时间

10个工作日

7.承诺时间

1个工作日

8.收费依据

9.法定收费标准

不收费

10.承诺收费标准

不收费

11.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提出占用防洪规划保留区用地审核申请,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2、受理:行政服务大厅水利窗口接收申请材料,所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依法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批复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3、审查:批复机关决定受理申请的,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批复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4、决定:批复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的决定。

5、送达:做出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

12.受理地点

县企业服务中心一楼14号水利局窗口

13.电话

服务电话:0372-3629831

投诉电话:0372-6212345

三十三、水利工程开工报告备案办事指南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对水利工程开工报告备案的项目编码、实施依据、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受理地址、联系信息。

2.项目编码

11410523005617560A1411019064001

3.实施依据

一、《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水利部(水建〔1998〕16号)印发,2017年水利部令第49号修改)第八条2.水利工程具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规定的开工条件后,主体工程方可开工建设。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开工情况的书面报告报项目主管单位和上一级主管单位备案。二、《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开工审批取消后加强后续监管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3〕331号)4、项目法人应当自工程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开工情况的书面报告报项目主管单位和上一级主管单位备案,以便监督管理。

4.申报条件

项目法人应当自工程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开工情况的书面报告报项目主管单位和上一级主管单位备案,以便监督管理。

5.申报材料

5.1建设资金落实情况证明材料1份(收取纸质材料、申请人自备);

5.2阶段、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名称原件1份、复印件1份(收取纸质材料、申请人自备);

5.3质量安全监督书原件1份、复印件(收取纸质材料、申请人自备);

5.4主要设备与材料已落实来源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1份(收取纸质材料、申请人自备);

5.5监理合同及主体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副本原件1份、复印件1份(收取纸质材料、申请人自备);

5.6施工准备及移民征地审批手续原件1份、复印件1份(收取纸质材料、申请人自备);

5.7水利工程开工报告备案表原件1份、复印件1份(收取纸质材料、申请人自备);

5.8施工图供图协议原件1份、复印件1份(收取纸质材料、申请人自备);

5.9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批复原件1份、复印件1份(收取纸质材料、政府部门核发);

5.10项目法人组建批准文件1份(收取纸质材料、申请人自备)。

6.法定时间

15个工作日

7.承诺时间

1个工作日

8.收费依据

9.法定收费标准

不收费

10.承诺收费标准

不收费

11.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12.受理地点

县企业服务中心一楼14号水利局窗口

13.电话

服务电话:0372-3629831

投诉电话:0372-62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