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运河汤阴段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细则(试行)通知
发布:李娟  来源:汤阴县自然资源局  时间:2024-04-15 16:18:58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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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大运河汤阴段核心监控区(以下简称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力度,保障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合理利用、有序发展,保护好、传承好、利用好大运河这一祖先留给我们的宝贵遗产,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运河河南段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20〕4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核心监控区和滨河生态空间范围以河道管理范围边界或行政区划为起始线(若河道管理范围边界在行政区划以里,以河道管理范围边界为起始线;若行政区划在河道管理范围边界以里,以行政区划为起始线),以道路、建(构)筑物外围界线等为终止线划定。

核心监控区,是指卫河主河道有水段左岸起始线与终止线距离二千米的范围。

滨河生态空间,是指除城镇建成区外,卫河主河道有水段左岸起始线与终止线距离一千米的范围。

核心监控区涉及汤阴县任固镇和五陵镇2个乡镇,总面积约42.53平方公里,其中滨河生态空间面积约17.78平方公里。

第三条凡涉及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的保护、开发、利用、监管、修复和治理等活动,应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汤阴县人民政府负责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细则的总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分区约束性管控

第五条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分为文化遗产保护区、农田保护区、城镇发展区、生态控制区、村庄建设区和一般农业区,各区实行差异化、精细化管制。除文化遗产保护区外各分区不交叉、不重叠。文化遗产保护区可与其他分区交叉或重叠,应同时遵守文化遗产保护区与相应分区的管制要求。

第六条文化遗产保护区。以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确定。按照保护等级划分为两类:省级传统村落;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省级传统村落涉及五陵镇瓦查村、五四街村,任固镇南故城村,县级文保单位涉及故城遗址一处。

区域内禁止建设污染文化遗产及其环境的设施;禁止进行可能影响文化遗产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禁止随意迁移、拆除历史建筑和具有保护价值的老建筑。区域内的各种开发建设活动应做好选址论证,严格控制建筑规模与开发强度,并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确保对历史文化遗产的影响最小。在不影响文化遗产保护的前提下,可保留和新增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其他相关规划的各项建设。

鼓励开展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修缮、结构加固、适应性改造与利用工作。鼓励建设遗址展示馆等场所,更好地保护、展示和利用文化遗产。

第七条农田保护区。范围根据依法批准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确定。

区域内应坚持农地农用,以种植大田作物为主,从严管控非农建设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盖养殖场、种树或进行其他破坏性活动。严格规范永久基本农田上的农业生产活动,不得对耕作层造成破坏,保障农田土壤环境质量。严禁未经审批违法违规占用基本农田,对于已经存在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要求有序退出并限期恢复种植条件。符合法定条件的、确实无法避开永久基本农田的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应落实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严格把控占用面积,并按照相关要求调整补划。鼓励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土地整治活动,对永久基本农田进行连片提质改造,发展高效农业。

滨河生态空间内的永久基本农田区域内严禁发展养殖业,对环境有负面影响的养殖项目限期搬迁、关停或消除影响。鼓励发展生态农业,注重与周边自然生态系统有机结合,发挥整体生态功能。

第八条城镇发展区。范围根据依法批准的城镇开发边界划定成果确定。鼓励利用大运河遗产资源,发展文化与生态、旅游融合项目。鼓励通过建设运河文化专题展厅、民俗展示体验馆、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体验馆、非遗传习所等大运河文化展示利用工程,再现运河风情,传承运河文化。

(一)城镇发展区的非建成区。区域内各类项目建设原则上以中小体量为主,严禁新建扩建不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工矿企业等项目,严禁大规模新建扩建房地产、大型及特大型主题公园等开发项目。原则上禁止新建、扩建建筑面积大于5万平方米的房地产项目,且新建、扩建房地产用地总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该区总面积的18%(不含文物保护利用和文旅产业项目)。

滨河生态空间内城镇发展区的非建成区内,严格执行各行业建设项目用地标准,严控新增非公益性建设用地,符合县级以上相关规划且有利于打造大运河文化创意品牌、提升大运河城镇品质的建设项目除外。

(二)城镇发展区的建成区。区域内鼓励优化各类建设用地结构,调整不合理用地布局,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区域内限制各类用地调整为商服、住宅、工矿仓储等用地,整体保护大运河沿线空间形态。大运河沿岸第一层视线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住宅建筑原则上不高于15米、建筑密度不超过25%,其他建筑不高于13米。

滨河生态空间内有序开展土地腾退工作,做好政策解释,鼓励自愿腾退,对自愿腾退的主体,政府将给予奖励或补助。腾退的土地主要用于建设公共绿地或公共基础设施,改善居民的生产生活条件。

第九条生态控制区。为生态保护红线外需保留原貌、强化生态保育和生态建设、限制开发建设的区域。

区域内严控新增非公益性建设用地,原有的各种不符合生态保护要求、防洪安全的生产开发活动应逐步退出。鼓励依据相关规划,按照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的原则,实施生态修复工程,提升生态服务功能。在不降低生态功能、不破坏生态系统的前提下,可适度开展旅游、科研、教育、体育健身及相关的必要设施建设,注意控制建设规模和开发强度。

在滨河生态空间内的生态控制区实施以水源涵养、水土保持为主要功能的滨河防护林生态屏障工程,鼓励种植优良树种,提高森林覆盖率;严格保护大运河两岸的古树名木,加强植被恢复和绿化美化。鼓励对树种单一区位改造建设,增加树种多样性,提升生态稳定性;鼓励以大运河文化为契机,因地制宜建设湿地公园、植物园、森林公园、郊野公园等,打造生态运河名片。

第十条村庄建设区。指除城镇开发边界外,规划予以保留的村庄用地区域。

区域内的村庄建设要严格执行村庄规划,禁止破坏村庄传统格局,全面保护文物古迹、历史建筑、传统民居、古树名木等村庄传统文化和特色风貌以及自然和田园景观等整体空间形态与环境;优化调整村庄用地结构和空间布局,严控村庄建设用地规模。区域内对不利于村民生产生活的开发活动和违法建设应通过相关规划的编制和实施逐步退出。宅基地建设应遵守宅基地建设标准,依法落实“一户一宅、占新腾旧”要求,建立零星、闲置宅基地腾退激励机制,腾退后的土地优先用于耕地补充或公共绿化。鼓励村庄内开展土地综合整治,充分利用村庄存量用地,整治后的土地用于耕地补充、特色产业发展、乡村振兴项目和建设公共服务设施、非遗传承基地、大运河文化展示场馆等。

滨河生态空间内规划的村庄建设和人居环境整治要融入大运河文化元素和特色,充实文化内涵;强化自然生态系统修复和改善,提升村庄生态功能和服务价值。

第十一条一般农业区。以农业生产发展、规模化林业生产为主要利用功能导向划定的区域,主要包括未纳入农田保护区、城镇发展区、生态控制区、村庄建设区的其他区域。

区域内严禁农业设施用地转化为非农建设用地。鼓励通过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结合中低产田改造、农田水利标准化建设等农田整治项目,提升耕地质量。允许利用本土资源开展农产品初加工,鼓励和支持生态农业建设,鼓励发展创意农业、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以及相应的必要配套设施建设。

滨河生态空间内的一般农业区,严禁新增不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设施农业建设用地。鼓励依据相关规划开展土地整治与生态修复工作,推进零散建设用地和其他农用地腾退,腾退的土地优先用于耕地补充或防护林生态工程建设。

第三章空间形态与风貌指引

第十二条核心监控区内要严格落实自然生态环境和传统历史风貌保护要求,突出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与利用。保护和尊重城镇和村庄的现有资源和历史环境,深度挖掘大运河沿线历史文化价值,逐步构建“农田集中连片、村庄集聚美丽、环境宜居宜业、产业融合发展”新格局。

第十三条深度挖掘核心监控区内历史文化内涵与特色要素,统筹各类历史文化遗产资源保护传承利用,强化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建设。以桃花古渡遗址、古煤栈遗址等大运河遗迹和商贸文化、航运文化、古碑文化等大运河文化为核心,以忠孝文化、易经文化、医药文化为依托,以运河小镇特有的民居文化、民俗文化、红色文化、农耕文化、古槐文化等历史遗存为特色,全方位打造汤阴县大运河文化标识,推动大运河文化与其他优秀传统文化融合发展,擦亮汤阴千年古县文化名片。

第十四条文化遗产保护区风貌指引。严禁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风貌的活动,对已有破坏或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建(构)筑物,应逐步搬迁或改造。依法批准的建设工程,其形式、高度、体量、色彩应当与周边环境风貌相协调。

第十五条城镇发展区风貌指引。城镇发展区要以“桃花渡口、大美五陵”为引领,以文化站、非遗传承展示馆等为载体,以五陵运河文化湿地公园建设为抓手,推动大运河汤阴段文旅生态项目建设,丰富大运河文化,打造运河文化品牌;同时加强建筑高度、密度管控,逐步改造与传统风貌不协调的建(构)筑物,控制城镇景观视线走廊,整体保护大运河沿线空间形态。大运河沿岸第一层视线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与大运河文化整体风貌和传统风貌相协调。大运河沿岸第一层视线范围外的建设项目应加强空间形态与风貌的整体把控,禁止建设破坏整体天际线和景观视廊的建筑。已经突破限高的建筑不作为其他建筑高度控制的依据。

建成区内,加大环境综合整治力度,消除乡镇脏乱差现象。对乡镇主要道路沿线广告牌匾、建筑外立面开展改造提升工程,引导商铺广告牌匾、民居建筑外立面与乡镇整体风貌协调一致,塑造典雅古朴的特色景观风貌。鼓励对区域内道路两侧实施绿化美化工程,注重乔、灌、草相结合。做好文物保护和抢救,在不破坏原始风貌和历史文脉的前提下,对具有传统建筑风貌和历史文化价值的古宅民居、人文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等进行重点保护和修缮,设立对应的标识牌,完善相应的基础设施,充分展现桃花小镇的民俗风情和历史文化记忆。第一层视线范围内鼓励实施夜景亮化工程,对道路、街区、建筑的夜景灯光进行升级改造。

建成区外,新建建筑应与周边风貌格局相匹配,整体高度应与周边大多数建筑高度相协调。鼓励挖掘大运河相关历史事件、历史人物、民俗风情等资源并融入景观建设,传承和延续历史文脉。

第十六条村庄建设区风貌指引。以低层建筑为主,新建建筑的高度、色彩、形态要与周边环境协调统一。区域内禁止各项破坏村庄风貌格局的活动,尊重村庄现状街巷肌理,保护传统民居、古树名木、古碑等风貌感知点并设立标识牌。挖掘不同村落的文化内涵、民俗喜好以及地方建筑材料,形成与之相符的空间形态、色彩,体现大运河传统文脉。延续传统村落空间格局、地域文化和历史遗存,保持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原有高度体量、外观形象、色彩、结构和室内有价值的部件,充分利用自然环境和乡本文化,打造乡土气息浓郁、地方特色鲜明的村庄风貌。鼓励开展村容村貌整治活动,推进环境卫生整治建设和破旧建筑风貌粉饰,完善配套基础设施,改善和提高农民群众的生活环境和质量。紧邻大运河的村庄应注重文化的挖掘和传承,结合本村特点,将航运文化、三圣文化、民居文化、农耕文化、红色文化等文化要素融入到美丽乡村建设中,着力构建大运河文化展示带。

加大对乡村特色资源的开发与利用,在重要景观节点处建设现代农庄、特色民宿、村史馆,开展非遗体验、民俗表演,发展乡村旅游。在重要节点和路口交叉处设置警示牌、路标牌等标识牌,采用石材、砖瓦、废弃木材等乡土材料,反映乡村生态风貌。区域内公共绿化应选用易于打理、维护成本低、花期较长的乡土植物,加大对绿化缺失段改造力度,突出乡村绿化景观特色。在村委会、活动广场等人流集中场所补充设置宣传栏,有条件的村庄可选用电子宣传板,内容以大运河文化、忠孝文化、党建文化等为主题,促进乡风文明建设。鼓励在活动广场配置照明灯具,以便夜间活动使用。

第十七条其他分区风貌指引。以农田与自然郊野景观为主导,形成绿色生态走廊,保护和修缮既有的田埂、沟渠等农业景观设施,保护和延续田园现有格局,禁止随意破坏田园的地形地貌和历史界线。鼓励利用绿水青山、田园风光、乡土文化等资源,推动绿色农业与文化休闲、生态旅游相结合,促进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在不破坏田园自然景观和耕作质量的前提下,引入以运河文化、农耕文化、乡村振兴等为主题特征的图案式农田景观,协调生产、生活、生态三者有机结合。

第四章准入条件

第十八条严格准入管理,核心监控区内实行准入负面清单和滨河生态空间准入正面清单管理制度,控制开发规模和强度,严禁不符合各分区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

第十九条核心监控区准入负面清单,即在该区域内禁止的建设项目和行为活动。核心监控区各类产业项目必须满足《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版)》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涉及的管理规定有新修订的,按新修订版本执行)的相关要求,空间上必须符合汤阴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要求。(负面清单详见附录二)

第二十条滨河生态空间准入正面清单,即在该区域内允许的建设项目类型和管控方向。不符合正面清单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予批准,有异议事项,可报大运河核心监控区管控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情况启动“一事一议”联审程序。(正面清单详见附录三)

第五章生态修复治理

第二十一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生态文明理念,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绿色发展,以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为底线,强化区域空间生态环境管控,提升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大力推进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和用地结构调整优化,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建设美丽汤阴。

第二十二条加强土地综合整治。推动生产、生活、生态空间优化与统筹发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对低效林草地和园地进行整理,提高耕地质量,优化耕地布局,允许零散耕地、园地、林地、其他农用地之间进行空间置换和布局优化,涉及调整农用地地类的,纳入年度土地变更调查进行统一调整。统筹推进村庄建设用地整治、各类违法建筑违法用地整治、人居环境整治和美丽清洁田园建设,加快农村治危拆违和基础设施提档升级,加快调整不符合生态环境功能定位的产业布局、产业规模和产业结构。

第二十三条开展生态环境修复治理工程。积极实施水土修复治理、水污染防治,强化水源涵养地保护,维护生物多样性,核心监控区内水系、古树名木、现状植被等环境要素以及野生动植物栖息环境增加警示牌,划定范围进行控制保护。合理规划河岸线使用,推进区域内水生态修复,沿河堤规划建设生态廊道、行道树等生态保护屏障,五陵镇可因地制宜建设滨水绿地等生态公园,构建环境优美、生态良好、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环境,结合保护和展示需求对局部环境进行治理,重点优化大运河文化遗址周边环境。

第二十四条严控地下水超采,推进用水节约。加强地下水动态监测基础设施建设,除应急供水外,大运河有水河段沿线已划定的地下水禁采区严禁新凿取水井,停止办理新增地下水取水许可;已划定的地下水超采区要合理调整用水结构,科学制定地下水压采消减目标和治理方案。加强工业、农业、生活节水,鼓励中水回用和雨水利用。健全日常监管机制,提升水源节约保护智能化、信息化、科学化管理水平。开展水源地基础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工作,严格用水单位台账监管,加强卫河提灌站的管理,提高卫河水利用效率。

第二十五条建立生态修复治理激励机制。按照“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引导社会各界主动参与到大运河生态修复治理工作中来,采取政策扶持、资金补助等方式,对参与大运河生态修复治理的企业等民间组织依法依规给予财政、税收、金融支持。

第二十六条建立生态修复投入长效机制。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牵头推进大运河沿岸生态修复工作,各级各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加强协调联动;积极引入社会资本,县财政主管部门负责整合各类资金,设立专项资金,保障生态修复治理所需经费。

第六章部门职责

第二十七条加强组织领导,增强工作联动。成立汤阴县大运河核心监控区管控工作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自然资源、文广体旅、发改、财政、住建、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水利、林业以及涉及乡镇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公室主任由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兼任,涉及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形成推进合力。

第二十八条明确职责,统筹协调。

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大运河核心监控区管控工作小组日常工作;负责核心监控区内国土空间用途转用的审核报批工作、土地综合整治及土地腾退等工作;组织核心监控区内生态修复等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并按职责监督实施。同时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本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落实核心监控区内各分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

县文化广电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核心监控区内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修缮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做好大运河文化遗产的研究与宣传,组织协调申报大运河建设相关项目,推进大运河文化遗产与旅游产业、创意产业融合发展。

县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核心监控区内各类准入项目的审批工作。

县财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心监控区内财政项目的资金拨付工作,监督相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核心监控区内风貌引导工作,对城镇发展区内建筑的规模、高度进行监管,指导并监督住房建设及老旧建筑改造等建筑活动,指导村镇人居环境改善工作。

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核心监控区内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推动发展农村公共服务、农村文化、农村基础设施和乡村治理,指导乡村特色产业、生态农业、休闲农业发展工作。负责规范永久基本农田上的农业生产活动并监督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

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核心监控区内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负责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指导、督促大运河遗产环境整治、生态保护等工程,指导生态农业建设、农村土地污染、养殖污染防治等工作。

县水利主管部门负责保障核心监控区内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负责核心监控区内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指导和推动节约用水工作。

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核心监控区内林地保护管理,古树名木调查统计、鉴定及保护工作,负责防护林建设、绿化美化建设、树种改造提升、养护管理等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七章实施保障

第二十九条一事一议联审制度。以下情形适用:1.涉及国土空间转换、纠错及项目限高、限密度等事项;2.遇到重大项目或重大问题,确需“一事一议”的事项;3.现行详细规划、专项规划与本细则有冲突的,可启动“一事一议”联审;4.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认为应该“一事一议”的事项。

联审方式:符合上述适用情形的事项,由项目主体或涉及部门提出,经汤阴县大运河核心监控区管控工作领导小组受理并上报汤阴县人民政府后,再由汤阴县人民政府报请安阳市“一事一议”联审机构批准。

第三十条强化监督管理,落实管控要求。汤阴县大运河核心监控区管控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组织人员开展自查,对土地利用、风貌塑造、项目建设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进行跟踪评估,对重点事项进行专项督导、联合督查并提出调整意见,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

第三十一条加强宣传引导,拓宽参与渠道。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加大对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的宣传和解读力度,凝聚民心、汇集各方力量,创新社会参与机制,鼓励和引导公众建言献策,营造政府、市场、社会协同推进的良好氛围,形成管控合力。

第三十二条加大惩处力度,打击违法活动。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细则规定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要依法依规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由汤阴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录一 名词解释

1.生态农业

是遵循生态学和经济学原理的新型农业。运用现代系统工程的方法,充分利用生物之间的相生相克关系,建立起一个在生态上能自我维持,低输入、高产出的农业生态系统。

2.城镇发展区的建成区、非建成区

城镇发展区的建成区,包括镇所辖的居民委员会地域、镇的公共设施、居住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等连接到的其他区域。

城镇发展区的非建成区,指城镇发展区内除建成区以外的区域。

3.主题公园

指以营利为目的兴建的,占地、投资达到一定规模,实行闭环式管理,具有一个或多个特定文化旅游主题,为游客有偿提供休闲体验、文化娱乐产品或服务的园区,总占地面积2000亩及以上或总投资50亿元及以上,为特大型主题公园;总占地面积600亩及以上、不足2000亩或总投资15亿元及以上、不足50亿元的,为大型主题公园。

4.大运河沿岸第一层视线范围

以大运河同岸河堤外坡脚起始线为基点,垂直于河道岸线进深方向,视距300米、视角18度以内视域的空间范围。

5.土地腾退

针对低效土地、违法违规建筑等用地采取的土地用途转换行为。

6.中水回用

居民生活废污水(沐浴、盥洗、洗衣、厨房、厕所)集中处理后,达到一定标准回用于绿化灌溉、车辆冲洗、道路冲洗等,从而达到节约用水的目的。

附录二 大运河汤阴段核心监控区准入管理负面清单

(一)高风险、高污染、高耗水产业和不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工矿企业;

(二)对大运河沿线生态环境可能造成较大影响或景观破坏的各类建设项目;

(三)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建设项目和开发活动;

(四)不符合“三线一单”中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要求的项目;

(五)危险品生产、加工、仓储项目以及高耗能项目;

(六)制浆造纸、制革、染料、农药合成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并暂停审批或撤销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

(七)《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版)》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禁止准入类事项(涉及的管理规定有新修订的,按新修订版本执行);

(八)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禁止情形。

附录三 大运河汤阴段滨河生态空间准入管理正面清单

(一)军事、国防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经依法批准的考古调查和必要的文物保护、管理、展示设施用地。如:经依法批准的古生物化石调查发掘和保护活动、非破坏性科学研究观测及必需的设施建设项目;

(三)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大运河相关管控要求及其他有利于大运河遗产保护和文化传承的设施建设项目;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以及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社会福利、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五)相关规划确定的农村宅基地、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及符合保护传承利用要求的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等文旅产业项目;

(六)符合法律法规的生态修复和环境治理的相关活动。如:生态环境保护监测、自然资源监测、防护林工程、河道堤防整治、防洪设施和供水设施的建设改造等活动;

(七)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同意建设的其他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