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调查,下列社会组织未按照规定参加2019、2020年度检查,其行为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我局已征求各业务主管单位意见,决定对下列社会组织作出撤销登记的处罚。
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之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汤阴县人民政府或安阳市民政局申请复议,也可在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