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市监〔2023〕37号
汤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转发市局《安阳市市场监管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安阳场监管减轻处罚事项清单》《安阳市市场监管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的通知
各市场监管所,局属各股室及相关单位:
现将安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安阳市市场监管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安阳场监管减轻处罚事项清单》《安阳市市场监管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安市监办〔2022〕144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汤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4月06日
安阳市市场监管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适用情形 |
从轻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配套监管措施 |
备注 |
1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
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法定最低限额的 30% 以下、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法定最低限额的 15%以下;提交涉及住所证明等一般虚假证明文件或隐瞒重要事实,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具有《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 裁 量 权 适 用 通则》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和《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 |
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 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 8%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 者采取其他欺 诈手段隐瞒重 要事实的公司, 处以 5 万元以 上 18.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强 化 事 中 事 后监管, 加 强 批 评教育、告 诫约谈。 |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适用情形 |
从轻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配套监管措施 |
备注 |
2 |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 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金额在应出资金额的 30% 以下,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发起人虚假出资金额在应出资金额 10% 以下;或者具有《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 裁 量 权 适 用 通则》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和《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 |
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 以上 8% 以下的罚款。 |
强 化 事 中 事 后监管, 加 强 批 评教育、告 诫约谈。 |
|
3 |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金额在出资金额的30%以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抽逃出资金额在出资金额的 10% 以下;或者具有《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和《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 |
责令改正,处以抽逃出资金额5% 以上 8% 以下的罚款。 |
强 化 事 中 事 后监管, 加 强 批 评教育、告 诫约谈。 |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适用情形 |
从轻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配套监管措施 |
备注 |
4 |
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 |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未 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拒不改正逾期 30 日以下;或者具有《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和《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 |
处 1 万元以上 3.7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强 化 事 中 事 后监管, 加 强 批 评教育、告 诫约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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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 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 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产品未售出或已追回;销售者履行了进货检查验收义务且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或者具有《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和《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 货 值 金 额 30% 以下的罚 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强 化 事 中 事 后监管, 加 强 批 评教育、告 诫约谈。 |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适用情形 |
从轻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配套监管措施 |
备注 |
6 |
企业未依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产品合格;或者具有《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和《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 |
责令停止生产, 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1.6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强 化 事 中 事 后监管, 加 强 批 评教育、告 诫约谈。 |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适用情形 |
从轻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配套监管措施 |
备注 |
7 |
未取得食 品生产经 营许可从 事食品生 产经营活 动,或者未 取得食品 添加剂生 产许可从 事食品添 加剂生产 活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 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 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 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 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 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 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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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食品添加剂 符合食品安全标 准;或者具有《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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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和《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 |
没收违法所得 和违法生产经 营的食品、食品 添加剂以及用 于违法生产经 营的工具、设 备、原料等物 品;违法生产经 营的食品、食品 添加剂货值金 额不足 1 万元 的,并处 5 万元 以上 6.5 万元以 下罚款;货值金 额 1 万元以上 的,并处货值金 额 10 倍以上 13 倍以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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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 事中 事后 监管, 加强 批评 教育、告诫 约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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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规定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给予从轻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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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市场监管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适用情形 |
减轻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配套监管措施 |
备注 |
1 |
网 络 交 易 平 台 经 营 者违反《网 络 交 易 监 督 管 理 办 法》第十二 条,未履行 法 定 信 息 公 示 义 务 的 行 政 处 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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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网络交易经营 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未履行法定信息 公示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 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对其中的网络交易平台经营 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一条第 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一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 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 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 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同时具备以下两种以上条 件的: 1.初次违法; 2.主动改正; 3.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 行为危害后果的; 4.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 5.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明确 的其他可以减轻处罚的情 形
|
《行政处罚法》第五 条第二款:设定和实 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 实为依据,与违法行 为的事实、性质、情 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 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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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的 数额一 般 为 2 万元以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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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 评 教 育、 告 诫 约 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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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网 络 交 易 平 台 经 营 者违反《网 络 交 易 监 督 管 理 办 法》第二十 三条,未履 行 法 定 信 息 公 示 义 务 的 行 政 处罚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网络交易经营 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未履行法定信息 公示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 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对其中的网络交易平台经营 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一条第 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一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 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 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 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同时具备以下两种以上条 件的: 1.初次违法; 2.主动改正; 3.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 行为危害后果的; 4.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 5.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明确 的其他可以减轻处罚的情 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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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第五 条第二款:设定和实 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 实为依据,与违法行 为的事实、性质、情 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 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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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的 数额一 般 为 2 万元以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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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 评 教 育、告 诫 约 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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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适用情形 |
减轻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配套监管措施 |
备注 |
3 |
认 证 机 构 违反《认证 机 构 管 理 办法》第二 十条规定, 发 现 认 证 对 象 未 正 确 使 用 认 证 证 书 和 认证标志, 未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纠 正 的 行 政 处罚
|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发现认 证对象未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未采取有效措施纠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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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具备以下两种以上条 件的: 1.初次违法; 2.主动改正; 3.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 行为危害后果的; 4.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 5.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明确 的其他可以减轻处罚的情 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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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第五 条第二款:设定和实 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 实为依据,与违法行 为的事实、性质、情 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 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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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的 数额一 般 为 2 万元以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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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 评 教 育、告 诫 约 谈。 |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适用情形 |
减轻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配套监管措施 |
备注 |
4 |
销 售 不 符 合 保 障 人 体 健 康 和 人身、财产 安 全 的 国 家标准、行 业 标 准 的 产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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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 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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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初次违法; 2.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 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 品; 3.销售者能够如实说明其 进货来源; 4.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 行为危害后果的; 5.社会危害性较小,未发生产品质量事故。
|
《行政处罚法》第五 条第二款:设定和实 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 实为依据,与违法行 为的事实、性质、情 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 相当。 《产品质量法》第五 十五条:销售者销售 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 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 售的产品,有充分证 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 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 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 源的,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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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的 数额一 般为货 值金额 等值以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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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 评 教 育、告诫 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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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适用情形 |
减轻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配套监管措施 |
备注 |
5 |
销售掺杂、 掺假,以假 充真,以次 充好,或者 以 不 合 格 产 品 冒 充 合 格 产 品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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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 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 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 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 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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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初次违法; 2.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 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 品; 3.销售者能够如实说明其 进货来源; 4.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 行为危害后果的; 5.社会危害性较小,未发生产品质量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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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第五 条第二款:设定和实 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 实为依据,与违法行 为的事实、性质、情 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 相当。 《产品质量法》第五 十五条:销售者销售 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 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 售的产品,有充分证 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 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 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 源的,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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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的 数额一 般为货 值金额 百分之 五十以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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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 评 教 育、告诫 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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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适用情形 |
减轻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配套监管措施 |
备注 |
6 |
销售国家 明令淘汰 并停止销 售的产品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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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 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 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初次违法; 2.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 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 品; 3.销售者能够如实说明其 进货来源; 4.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 行为危害后果的; 5.社会危害性较小,未发生产品质量事故。
|
《行政处罚法》第五 条第二款:设定和实 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 实为依据,与违法行 为的事实、性质、情 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 相当。 《产品质量法》第五 十五条:销售者销售 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 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 售的产品,有充分证 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 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 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 源的,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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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的 数额一 般为货 值金额 百分之 五十以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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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 评 教 育、告诫 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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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适用情形 |
减轻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配套监管措施 |
备注 |
7 |
销售失效、 变 质 的 产 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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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 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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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初次违法; 2.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 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 品; 3.销售者能够如实说明其 进货来源; 4.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 行为危害后果的; 5.社会危害性较小,未发生产品质量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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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第五 条第二款:设定和实 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 实为依据,与违法行 为的事实、性质、情 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 相当。 《产品质量法》第五 十五条:销售者销售 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 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 售的产品,有充分证 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 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 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 源的,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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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的 数额一 般为货 值金额 一倍以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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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 评 教 育、告诫 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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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适用情形 |
减轻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配套监管措施 |
备注 |
8 |
销 售 伪 造 产品产地, 伪 造 或 者 冒 用 他 人 厂 名 、 厂 址,伪造或 者 冒 用 认 证 标 志 等 质 量 标 志 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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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 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 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 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 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 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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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初次违法; 2.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 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 品; 3.销售者能够如实说明其 进货来源; 4.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 行为危害后果的; 5.社会危害性较小,未发生产品质量事故。
|
《行政处罚法》第五 条第二款:设定和实 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 实为依据,与违法行 为的事实、性质、情 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 相当。 《产品质量法》第五 十五条:销售者销售 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 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 售的产品,有充分证 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 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 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 源的,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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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的 数额一 般为货 值金额 百分之 五十以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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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 评 教 育、告诫 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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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适用情形 |
减轻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配套监管措施 |
备注 |
9 |
违反《药 品、医疗器 械、保健食 品、特殊医 学 用 途 配 方 食 品 广 告 审 查 管 理 暂 行 办 法》第十条 规定,未显 著、清晰表 示 广 告 中 应 当 显 著 标 明 内 容 的 行 政 处 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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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 条规定,未显著、清晰表示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内容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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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具备以下两种条件: 1.初次违法; 2.主动改正; 3.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 行为危害后果的; 4.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 5.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明确 的其他可以减轻处罚的情 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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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第五 条第二款:设定和实 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 实为依据,与违法行 为的事实、性质、情 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 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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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的 数额一 般为5万 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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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 评 教 育、告诫 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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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适用情形 |
减轻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配套监管措施 |
备注 |
10 |
发 布 已 超 过 广 告 审 批 有 效 期 的药品、医 疗器械、保 健食品、特 殊 医 学 用 途 配 方 食 品广告,广 告 费 用 无 法 计 算 或 者 明 显 偏 低 的 行 政 处罚
|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处罚(二)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或者广告批准文号已超过有 效期,仍继续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 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 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 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 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 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 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 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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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逾期时间较短; 3.广告发布内容与原审查 批准内容一致; 4.及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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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第五 条第二款:设定和实 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 实为依据,与违法行 为的事实、性质、情 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 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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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的 数额一 般为10 万元以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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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 评 教 育、告诫 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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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适用情形 |
减轻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配套监管措施 |
备注 |
11 |
列 入 目 录 的 产 品 未 经认证,擅 自 销 售 或 者 在 其 他 经 营 活 动 中 使 用 的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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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认证机构 进行认证。 《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 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的,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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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2.违法销售经营额较小; 3.未发生产品质量事故; 4.主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 或者减轻危害后果; 5.有证 据表明,当事人不知产品未 取得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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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第五 条第二款:设定和实 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 实为依据,与违法行 为的事实、性质、情 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 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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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的 数额一 般为5万 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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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评 教育、 告诫 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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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认 证 证 书 注销、撤销 或 者 暂 停 期 间 继 续 销 售 或 者 在 其 他 经 营 活 动 中 使 用 不 符 合 认 证 要 求 的 产 品 的 行 政 处 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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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自认 证证书注销、撤销之日起或者认证证书暂停期间,不符 合认证要求的产品,不得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 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 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的,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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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2.违法销售经营额较小; 3.未发生产品质量事故; 4.主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 或者减轻危害后果; 5.有证 据表明,当事人不知产品未 取得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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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第五 条第二款:设定和实 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 实为依据,与违法行 为的事实、性质、情 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 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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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的 数额一 般为5万 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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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 评 教育、告诫 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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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适用情形 |
减轻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配套监管措施 |
备注 |
13 |
销 售 或 者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使 用 未 取 得 生 产 许 可 证 的 列 入 目 录 的 产 品 的 行 政 处 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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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销售或 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 品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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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2.违法销售经营额较小; 3.未发生产品质量事故; 4.主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 或者减轻危害后果; 5.有证 据表明,当事人不知产品未 取得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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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第五 条第二款:设定和实 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 实为依据,与违法行 为的事实、性质、情 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 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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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的 数额一 般为5万 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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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 评 教 育、告诫 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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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市场监管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适用情形 |
不予实施行政强制 措施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备注 |
1 |
查封、扣押有 证据证 明涉 嫌标签、说明 书不符合规 定的食品、食 品添加剂、食 品相关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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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 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 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 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 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查封、扣押有 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 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 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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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以下两种情形 之一,不予实施强制 措施: 1.情节显著轻 微(包括但不限于: 食品、食品添加剂的 标签、说明书存在瑕 疵但不影响食品安 全且不会对消费者 造成误导的);2. 没有明显社会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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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强制法》第五条: 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 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 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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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互联网信 息系统、执法记 录仪等设备及 其他方式收集、 固定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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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查封、扣押涉 嫌医疗器械 违法行为有 关合同、票 据、账簿以及 其他有关资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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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负 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有 下列职权:(二)查阅、复制、查封、扣 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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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以下两种情形 之一,不予实施强制 措施: 1.情节显著轻微; 2.没有明显社会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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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强制法》第五条: 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 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 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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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互联网信 息系统、执法记 录仪等设备及 其他方式收集、 固定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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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适用情形 |
不予实施行政强制 措施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备注 |
3 |
查封、扣押有 证据证明是 侵犯他人注 册商标专用 权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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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 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 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 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检查与侵权活 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 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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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以下两种情形 之一,不予实施强制 措施: 1.情节显著轻微(包括但不限于: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2.没有明显社会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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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强制法》第五条: 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 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 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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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互联网信 息系统、执法记 录仪等设备及 其他方式收集、 固定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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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有证据证 明是侵犯奥 林匹克标志 专用权的产 品进行查封 或者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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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三条: 对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市场 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 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奥林匹克 标志专有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 下列职权:(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 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 有权的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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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以下两种情形 之一,不予实施强制 措施: 1.情节显著轻 微(包括但不限于: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 奥林匹克专用权的 商品,能证明该商品 是自己合法取得并 说明提供者的);2. 没有明显社会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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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强制法》第五条: 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 达到行政管理目的 的,不得设定和实施 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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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互联网信 息系统、执法记 录仪等设备及 其他方式收集、 固定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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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其他 |
1.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其他违法行为,可以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2.对符合《安阳市市场监管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清单》的违法行为,可以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