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别 | 事项编码 | 实施主体 | 设定依据 | 履职方式 | 追责情形 |
1 |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确定的项目审核(核准) | 行政许可 | 4105230012A0001 | 汤阴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一、《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2017年本)》(豫政办〔2017〕56号)全文。 |
1.受理阶段责任:在企业服务中心发改委窗口和河南政务服务网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和评估;提出初审意见。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和评估;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核准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事项。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二十一条:核准机关、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备案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行政许可 | 4105230012A0002 | 汤阴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年第2号令第十三条;二、《河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豫发改环资〔2023〕383号)。 | 1:在企业服务中心发改委窗口和河南政务服务网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接收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进行材料审查;咨询评估,委托第三方机构评审,组织专家现场核查(时限另计,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主管领导):主管领导审批后作出决定;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县发改委窗口):制作送达文书;将行政许可决定送达当事人;对于准予许可决定,应当公开供公众查询。 5.事后监管责任(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加强对准予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监督检查。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第十三条:负责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工作人员,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项目,违反本办法规定予以批准的,依法给予处分。《河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负责节能评审、审查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评审结论严重失实或违规通过节能审查的,依法给予处分。负责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工作人员,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违反规定擅自审批,依法给予处分。 |
3 | 石油天然气管道受限制区域施工保护方案许可 | 行政许可 | 4105230012A0003 | 汤阴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十三条:新建管道通过的区域受地理条件限制,不能满足前款规定的管道保护要求的,管道企业应当提出防护方案,经管道保护方面的专家评审论证,并经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
1.受理阶段责任:县发改委窗口接收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经机关负责人审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能源规划建设办公室进行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专家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主管领导作出决定;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县发改委窗口制作送达文书;将行政许可决定送达当事人;对于准予许可决定,应当公开供公众查询。 5.事后监管责任:能源规划建设办公室加强对准予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监督检查。 |
《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五章责任追究的第四十四条:行政执法机关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五章责任追究的第四十五条:行政执法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4 | 涉及燃气热电、背压式燃煤热电项目的热电联产规划审批 | 行政许可 | 4105230012A0004 | 汤阴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一、其他:《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精简下放一批审批事项的通知》(豫发改投资〔2017〕1240号)“一、取消、下放一批审批事项中。(二)下放事项:下放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事项其他审批事项:涉及燃气热电、背压式燃煤热电项目的热电联产规划审批;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1.受理阶段责任:县发改委窗口接收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经机关负责人审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能源规划建设办公室进行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专家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主管领导作出决定;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县发改委窗口制作送达文书;将行政许可决定送达当事人;对于准予许可决定,应当公开供公众查询。 5.事后监管责任:能源规划建设办公室加强对准予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监督检查。 |
《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五章责任追究的第四十四条:行政执法机关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五章责任追究的第四十五条行政执法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5 | 省级核准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请报告转送(第一批) | 行政许可 | 4105230012A0005 | 汤阴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一、《关于推进新发展格局下河南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豫发〔2021〕23号) ; 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放权赋能改革后续工作的通知 豫政办〔2021〕70号 |
1.受理阶段责任:在企业服务中心发改委窗口和河南政务服务网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和评估;提出初审意见。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和评估;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核准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事项。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二十一条:核准机关、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备案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6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30012B0001 | 汤阴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章第五十条:管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
1.立案阶段责任:能源安全执法大队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能源安全执法大队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阶段责任:能源安全执法大队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能源安全执法大队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5.决定阶段责任:能源安全执法大队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能源安全执法大队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能源安全执法大队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五章责任追究的第四十四条:行政执法机关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五章责任追究的第四十五条行政执法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7 | 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30012B0002 | 汤阴县发展和 改革委员会(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 | 法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第四十三条“粮食收购 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 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通过群众举报、上级交办、有关部门转办等方式受 理,通过初步审查,报委研究后决定是否立案;2.审查阶段责任:按规定调查取证,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内容 、理由、依据及裁量标准,告知当事人权利,听取当事人陈述、申 辩,提出处罚建议;3.决定阶段责任:通过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作出处罚决定;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处罚决定,依法送达,公示处罚结果。 | 《河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八条行 政执法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处罚、行政许 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过程中,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法定职权的;(二)超越、 滥用法定职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主要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五) 适用依据错误的;(六)行政执法行为明显不当 的;(七)不履行法定职责的,造成危害后果 的;(八)其他违法或者不当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的。 |
8 | 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 准;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 和其他款项;收购粮食未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或者 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未作 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从事粮食. 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 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 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 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粮 食储存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粮食销 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30012B0003 | 汤阴县发展和 改革委员会(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 | 法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第四十五条“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通过群众举报、上级交办、有关部门转办等方式受 理,通过初步审查,报委研究后决定是否立案; 2.审查阶段责任:按规定调查取证,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内容 、理由、依据及裁量标准,告知当事人权利,听取当事人陈述、申 辩,提出处罚建议; 3.决定阶段责任:通过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作出处罚决定;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处罚决定,依法送达,公示处罚结果。 |
《河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处罚、行政 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过程中,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 任:(一)无法定依据、法定职权的;(二)超 越、滥用法定职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主要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五) 适用依据错误的;(六)行政执法行为明显不当 的;(七)不履行法定职责的,造成危害后果 的;(八)其他违法或者不当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的。 |
9 | 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使用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30012B0004 | 汤阴县发展和 改革委员会(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 | 法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第四十六条“粮食收购 者、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使用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由粮食 和储备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被污染的粮食不得 非法销售、加工。” |
1.立案阶段责任:通过群众举报、上级交办、有关部门转办等方式受 理,通过初步审查,报委研究后决定是否立案; 2.审查阶段责任:按规定调查取证,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内容 、理由、依据及裁量标准,告知当事人权利,听取当事人陈述、申 辩,提出处罚建议; 3.决定阶段责任:通过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作出处罚决定;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处罚决定,依法送达,公示处罚结果。 |
《河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处罚、行政 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过程中,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 任:(一)无法定依据、法定职权的;(二)超 越、滥用法定职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主要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五) 适用依据错误的;(六)行政执法行为明显不当 的;(七)不履行法定职责的,造成危害后果 的;(八)其他违法或者不当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的。 |
10 | 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将不合 标准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的 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30012B0005 | 汤阴县发展和 改革委员会(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 | 法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第四十七条“粮食收购 者、粮食储存企业将下列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的,由粮食和储备行 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销售出库的粮食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倍 以上5倍以下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通过群众举报、上级交办、有关部门转办等方式受 理,通过初步审查,报委研究后决定是否立案; 2.审查阶段责任:按规定调查取证,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内容 、理由、依据及裁量标准,告知当事人权利,听取当事人陈述、申 辩,提出处罚建议; 3.决定阶段责任:通过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作出处罚决定;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处罚决定,依法送达,公示处罚结果。 |
《河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处罚、行政 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过程中,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 任:(一)无法定依据、法定职权的;(二)超 越、滥用法定职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主要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五) 适用依据错误的;(六)行政执法行为明显不当 的;(七)不履行法定职责的,造成危害后果 的;(八)其他违法或者不当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的。 |
11 | 政策性粮食经营者,虚报粮食收储 数量;通过以陈顶新、以次充好、 低收高转、虚假购销、虚假轮换、 违规倒卖等方式,套取粮食价差和 财政补贴,骗取信贷资金;挤占、 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 以政策性粮食为债务作担保或者清 偿债务;利用政策性粮食进行除政 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务以外的其他商 业经营;在政策性粮食出库时掺杂 使假、以次充好、调换标的物,拒 不执行出库指令或者阻挠出库;购 买国家限定用途的政策性粮食,违 规倒卖或者不按照规定用途处置; 擅自动用政策性粮食;不按照要求 承担应急任务;其他违反国家政策 性粮食经营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30012B0006 | 汤阴县发展和 改革委员会(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 | 法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第四十九条“从事政策 性粮食经营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 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 严重的,并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通过群众举报、上级交办、有关部门转办等方式受 理,通过初步审查,报委研究后决定是否立案; 2.审查阶段责任:按规定调查取证,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内容 、理由、依据及裁量标准,告知当事人权利,听取当事人陈述、申 辩,提出处罚建议; 3.决定阶段责任:通过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作出处罚决定;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处罚决定,依法送达,公示处罚结果。 |
《河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八条:行 政执法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处罚、行政许 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过程中,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法定职权的;(二)超越、 滥用法定职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主要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五) 适用依据错误的;(六)行政执法行为明显不当 的;(七)不履行法定职责的,造成危害后果 的;(八)其他违法或者不当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 |
12 | 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企业有违反本 条例规定的违法情形且情节严重 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30012B0007 | 汤阴县发展和 改革委员会(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 | 法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五十一条“从事粮 食经营活动的企业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情形且情节严重的,对其法定 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 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通过群众举报、上级交办、有关部门转办等方式受 理,通过初步审查,报委研究后决定是否立案; 2.审查阶段责任:按规定调查取证,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内容 、理由、依据及裁量标准,告知当事人权利,听取当事人陈述、申 辩,提出处罚建议; 3.决定阶段责任:通过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作出处罚决定;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处罚决定,依法送达,公示处罚结果。 |
《河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八条:行 政执法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处罚、行政许 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过程中,有 卜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法定职权的;(二)超越、 滥用法定职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主要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五) 适用依据错误的;(六)行政执法行为明显不当 的;(七)不履行法定职责的,造成危害后果 的;(八)其他违法或者不当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 |
13 | 用能单位节能监察 | 行政检查 | 4105230012F0001 | 汤阴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二、《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三、《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3号)。四、《河南省节能监察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1号) |
1.检查责任:制定节能监察年度计划,下达节能监察通知书,开展书面和现场节能监察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提出节能监察意见。对违反节能相关法律法规的事项,报主管领导审定后责令限期改正。限期整改不到位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事项,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3.公开责任:双随机一公开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
《节能监察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6年第33号)第二十五条:节能监察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管理权限的机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泄露被监察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二)利用职务之便非法谋取利益的;(三)实施节能监察时向被监察单位收费或者变相收费的;(四)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并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 |
14 | 油气长输管道保护工作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4105230012F0002 | 汤阴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管道保护工作,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统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 |
1.检查责任:能源安全执法大队制定油气长输管道保护监督管理年度计划,下达年度油气长输管理保护工作通知,开展书面和现场监督管理。 2.处置责任:能源安全执法大队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的事项,报主管领导审定后责令限期改正。限期整改不到位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事项,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3.公开责任:能源规划建设办公室执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 |
根据《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五章责任追究的第四十四条:行政执法机关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五章责任追究的第四十五条行政执法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5 | 部分能源项目竣工验收 | 行政确认 | 4105230012G0001 | 汤阴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一、《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精简下放一批审批事项的通知》(豫发改投资〔2017〕1240号):“一、取消、下放一批审批事项中(二)下放事项:其他审批事项:涉及燃气热电、背压式燃煤热电项目的热电联产规划审批;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电网改造升级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10〕2520号)附件第二十八条:农网改造升级工程项目完工后,省级发展改革委应及时组织对本省级区域内农网改造升级项目进行总体竣工验收,验收报告应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项目法人负责单项工程的验收,验收报告报省级发展改革委备案;《关于开展2014-2015年农网改造升级总体验收工作的通知(豫发改能源〔2016〕760号)》 |
1.受理阶段责任:县发改委窗口接收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经机关负责人审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能源规划建设办公室进行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专家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主管领导作出决定;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县发改委窗口制作送达文书;将行政许可决定送达当事人;对于准予许可决定,应当公开供公众查询。 5.事后监管责任:能源规划建设办公室加强对准予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监督检查。 |
《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五章责任追究第四十四条:行政执法机关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五章责任追究的第四十五条:行政执法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6 | 涉税财物价格认定 | 行政确认 | 4105230012G0002 | 汤阴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0〕770号):税务机关需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配合确定房地产区片计税价格等部分类别商品最低计税价格认定时,可以向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价格认定协助需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与税务机关在技术、数据和人力等方面积极配合,共同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 二、河南省发展改革委、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河南省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豫发改价调〔2010〕1243号)第三条: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主管部门,其所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具体负责对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过程中出现的价格不明、价格有争议的情况进行计税价格认定。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协助方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价格认定阶段责任:进行现场查验或勘验,听取意见、市场调查,分析计算作出结论、内部审核及集体审议。 3.签发及制定文书,出具结论书阶段责任:签发及文书制定,送达及归档。 |
《价格认定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价格认定机构或者价格认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将依法取得的价格认定资料或者了解的情况用于其他目的的; (二)因主观故意或者过失,出具虚假价格认定结论或者价格认定结论有重大差错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
17 | 重要电力用户等级认定 | 行政确认 | 4105230012G0003 | 汤阴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一、《电力法》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二、《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1996年4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6号发布)第三条: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电网经营企业依法负责本供区内的电力供应与使用的业务工作,并接受电力管理部门的监督。 三、国家电监会印发《关于加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的意见》(电监安全〔2008〕43号文)第三项:供电企业要根据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重要电力用户的行业范围及用电负荷特性,提出重要电力用户名单,经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确认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批复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并加强电力知识安全培训。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事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18 | 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 行政确认 | 4105230012G0004 | 汤阴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一、《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16年国家发改委第 34 号令; 二、《关于印发安阳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安发改高技〔2019〕118号。 |
1.受理阶段责任:在便民服务中心窗口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 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 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 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9 | 工程研究中心(实验室)认定 | 行政确认 | 4105230012G0005 | 汤阴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发改高技〔2021〕777号; 安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安阳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安发改高技〔2022〕777号; |
1.受理阶段责任:在便民服务中心窗口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 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 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 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0 | 价格认定及复核 | 行政确认 | 4105230012G0006 | 汤阴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一、《河南省赃物罚没物管理条例》(河南省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第十四条:本条例所称价格鉴证,是指价格鉴证机构接受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的委托,对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的赃物、罚没物进行价格评估鉴定的活动。 二、原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计办〔1997〕808号)第五条:国务院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部门是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工作的主管部门,其设立的价格事务所是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指定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机构,其他任何机构或者个人不得对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关于扣押追缴没收及收缴财物价格鉴定管理的补充通知》(发改厅〔2008〕1392号)第一条:各级政府价格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为国家机关指定的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的机构,名称统一为:“价格认证中心”。四、安阳市编委《关于成立安阳市价格事务所的批复》(安编〔1997〕66号):其主要职责是受理同级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对收缴、扣押、查封的赃物、罚没物的价格评估鉴定工作;受理交通运输、邮政部门在规定期限内无人认领、无法交付且依法要求拍卖、变卖处理财物的价格评估鉴定;对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等企事业单位按规定需要处理的物品及其他方面需要变卖、拍卖的物品进行价格评估鉴定;对保险理赔、纠纷财产物等进行价格评估鉴定;负责对土地使用权价格、房产交易价格以及金融部门贷款抵押物进行价格评估鉴定。五、原国家计委《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复核裁定管理办法》(计价费〔1998〕775号, 2001年第16号令)第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复核裁定机构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刑事案件、纪检监察案件中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复核裁定;受理双方当事人都同属本行政管辖的经济、行政、民事案件中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复核裁定。六、中共中央纪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监察部《纪检监察机关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暂行办法》(中纪发〔2010〕35号)第二条: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价格认定,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案件中,对价格不明、价格有争议的涉案财物,向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提出价格认定,由价格认证机构依法对涉案财物的价格进行测算,并作出认定结论的行为。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协助方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价格认定阶段责任:进行现场查验或勘验,听取意见、市场调查,分析计算作出结论、内部审核及集体审议。 3.签发及制定文书,出具结论书阶段责任:签发及文书制定,送达及归档。 |
《价格认定规定》第二十三条:价格认定机构或者价格认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将依法取得的价格认定资料或者了解的情况用于其他目的的;(二)因主观故意或者过失,出具虚假价格认定结论或者价格认定结论有重大差错的;(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 价格认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一) 出具虚假价格认定结论的;(二) 违反规定造成价格认定结论严重失实的;(三) 泄露价格认定工作中所掌握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四) 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
21 | 政府定价目录事项审批 | 其他职权 | 4105230012H0001 | 汤阴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条: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二、其他: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 《河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豫发改价调(2022)612号)全文。《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和保留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安政〔2013〕26号 附件4: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共240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权限内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审定。 |
1.受理阶段责任:《河南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实施细则》规定制定价格所需的资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制定价格方案阶段责任:制定价格应当依法履行价格调查、成本监审或者成本调查、听取社会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制定价格的决定、公告等程序。 |
《河南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定价机关有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行为的,由上级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进行处理。第三十九条 定价机关工作人员在制定价格工作中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22 |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 其他职权 | 4105230012H0002 | 汤阴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一、《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第九条: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第七条:改进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制,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项目,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要在咨询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等科学论证基础上,严格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三、《河南省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豫发〔2017〕7号)第27条:除国家、省另有规定外,原则上对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项目隶属关系由同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对中央和省财政全额投资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委托市县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
1.受理阶段责任:在企业服务中心发改委窗口和河南政务服务网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和评估;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审批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批复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事项。 |
《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二)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三)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四)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五)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
23 | 外商投资项目、国外贷款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申报 | 其他职权 | 4105230012H0003 | 汤阴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文)第二条:限额以下项目,由国务院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审批,但外商投资项目须按《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审批。审批机构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或者《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项目,或者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按统一格式出具确认书。 | 1.受理责任:接收申请材料;依据相关文件规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 2.审查责任:进行材料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机关负责人审批后作出是否予以转报的决定;对于不予转报的,说明不予转报的理由。 .4.送达责任:出具向省发改委申请办理免税确认书的请示文件;将初审转报申请文件送达当事人。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4 | 中央、省预算内补助和贴息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审批初审(审查) | 其他职权 | 4105230012H0004 | 汤阴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1、部门规章:《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2016年国家发改委第45号令)第十条:资金申请报告由需要申请投资补助或者贴息资金的项目单位提出,按程序报送项目汇总申报单位。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应当对资金申请报告提出审核意见,并汇总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资金申请报告可以单独报送,或者与年度投资计划申请合并报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等为项目汇总申报单位。 | 1.受理阶段责任:行业管理股室受理由需要申请投资补助或者贴息资金项目单位提出的资金申请报告。 2.审查阶段责任:行业管理股室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和评估;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上报决定(不予上报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核准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事项。 |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2016年国家发改委第45号令)第二十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根据实际情况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相关规定的;(二)违反规定受理资金申请报告的;(三)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原则安排投资补助和贴息的;(四)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
25 | 安排县级财政性建设资金计划 | 其他职权 | 4105230012H0005 | 汤阴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一、《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二、按照《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安政〔2015〕19号):县发展改革委是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县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调整和下达。 |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县直有关部门提出的县级财政性建设资金计划的申请。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与财政部门结合,提出初审意见。 3.上报阶段责任:提交县政府审定。 4.下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件;抄送本级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 5.事后监管责任: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事项。 |
《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二)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三)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四)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五)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
26 | 全县重点项目协调推进 | 其他职权 | 4105230012H0006 | 汤阴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一、其他: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工作的意见》(豫政(2012)3号)第六项第一款“六、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省政府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指导全省重点项目建设的作用。强化省重点办职能,对重点项目实行全过程跟踪服务,及时协调解决重点项目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综合考评重点项目责任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健全重点项目建设综合协调服务机构,为推进重点项目建设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中共汤阴县委、汤阴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汤发(2015)9号附件“汤阴县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统一组织。采取年度考评、听取汇报与实地核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为“开放招商、项目带动”战略,加快推进项目建设,不断强化工作措施、创新工作方法,为保持全县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提供了有力支撑。 |
1.受理环节:重点办项目管理科接收重点项目申请材料。按 年度适时办理。 2.审查建议环节:重点办项目管理科进行材料初步审查,征求发改、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等相关部门意见形成重点项目建议名单。 按年度适时办理 3.审定环节:经重点办主管领导批准,重点项目建议名单报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政府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其中符合省重点项目标准项目上报省重点项目办公室),名单审定通过后,下发当年安阳市重点项目名单。 按年度适时办理 4.根据年度重点项目名单,分解下达项目手续联审联批任务至县直相关部门,督促协调快速办理。 5.对重点项目进行月度和年度考评,并根据年度考评情况进行表彰。 6.协调推进环节:根据县直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报告存在问题,县重点办召开专题协调会或现场督办处置解决问题。重大或难点问题报市政府协调推进解决。 随时办理。 |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工作的意见》(安政〔2012〕5号)第六条第5款:对重点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服务质量、工作效率、组织管理、外部环境、工程进度等问题,对相关单位进行督办和通报。 |
27 | 价格行政调解 | 其他职权 | 4105230012H0007 | 汤阴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一、行政法规: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1987年9月11日发布)第三章第十五条第六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物价部门在价格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协调、处理本地区内的价格争议。 二、部门规章:原国家计委《价格认证中心工作管理办法》(计价格〔2003〕415号)第二章第七条:价格认证中心接受当事人委托,进行价格纠纷调解。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协助方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价格争议纠纷调解阶段责任:采取联合调解、协助调解、委托移交调解等方式进行。 |
《价格认定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价格认定机构或者价格认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将依法取得的价格认定资料或者了解的情况用于其他目的的;(二)因主观故意或者过失,出具虚假价格认定结论或者价格认定结论有重大差错的;(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
28 | 农产品成本调查 | 其他职权 | 4105230012H0008 | 汤阴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农产品成本调查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7〕1454号。 |
1.登记阶段责任:根据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规定,选取确定我县行政区域内的农本调查对象。农本调查对象使用统一的登记簿,记录所承担调查品种的各种生产要素以及其他按规定需要登记的信息; 2.审核阶段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对农本调查对象报送的农本调查资料进行分类整理、认真审核; 3.汇总上报阶段责任:农本调查资料经审核确定后,价格主管部门对的调查数据进行汇总和综合分析,并按规定期限报送上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
《农产品成本调查管理办法》(修订版)第21条:在组织实施农本调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1、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农本调查制度的;2、伪造、篡改农本调查资料的;3、要求农本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农本调查资料的;4、未按照农本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5、违反规定公布农本调查资料的;6、泄露农本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的;7、其他违反国家相关规定的。 |
29 | 重要商品成本调查 | 其他职权 | 4105230012H0009 | 汤阴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重要商品成本调查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684号)第一项:调查品种 开展成本调查的重要商品包括:钢材、煤炭、电解铝、水泥和化肥。第七项:组织领导 重要商品成本调查具体工作由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机构负责。 |
1、收集数据阶段责任:收集企业如实填报的成本调查报表和相关会计报表复印件; 2、审核阶段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对企业填报数据进行认真审核; 3、汇总上报阶段责任:确认真实准确后汇总上报上级价格主管部门。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重要商品成本调查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684号)第五条: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潘露企业的商业秘密,不得对外发布单个企业的成本数据。 |
30 | 价格成本监审 | 其他职权 | 4105230012H0010 | 汤阴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二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八号《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成本监审是指定价机关通过审核经营成本,核定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的行为,是政府制定价格的重要程序,是价格监管的重要内容。第四条:各级定价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级定价权限范围内的成本监审,履行主体责任,对成本监审结论负责。 |
1.受理阶段责任:收到成本监审签批单后组成成本监审小组,向经营者发出提供材料通知书,经营者应当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商品或者服务成本监审所需资料并对所提供成本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2.初审阶段责任:自收到经营者报送成本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其完整性进行初审,资料不完整的,应当要求经营者限期补充。 3.审核阶段责任:经营者报送的成本资料经初审合格的,定价机关应当开展实地审核,调查了解经营者生产经营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按照本办法和相关商品或者服务的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及有关规定对经营者成本进行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8号)《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第42条:从事成本监审工作的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43条:经营者拒绝提供成本监审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不完整提供资料的,定价机关可以中止成本监审、按照从低原则核定成本,并将其不良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
31 | 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的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初审 | 其他职权 | 4105230012H0011 | 汤阴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第二条第一款:“限额以下项目,由国务院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审批,……按统一格式出具确认书。”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规划〔2005〕1537号)第一条第三款:“为了减轻企业负担,提高办事效率,对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继续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出具确认书。”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投资总额5000万以下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办理免税确认适用产业政策条目的通知》第一条:“《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自2020年1月1日(含当日)起执行。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鼓励类范围内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国内投资项目,各地仍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精神办理项目免税确认工作。”《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国家发改委令第29号):“第一类:鼓励类。” | 1.受理阶段责任:接收申请材料;依据相关文件规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进行材料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机关负责人审批后作出是否予以转报的决定;对于不予转报的,说明不予转报的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出具向省发改委申请办理免税确认书的请示文件;将初审转报申请文件送达当事人。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
《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五章责任追究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五章责任追究第四十五条: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32 | 对在循环经济管理、科学技术研究、产品开发、示范和推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 其他职权 | 4105230012H0012 | 汤阴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循环经济管理、科学技术研究、产品开发、示范和推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1.受理阶段责任(县发改委窗口):接收单位(或个人)行政奖励申请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进行材料审查;组织有关专家评审,(时限另计,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根据需要征求有关科室和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主管领导):主管领导审批后作出决定; 4.送达阶段责任(县发改委窗口):制作送达文书;将行政奖励决定(或奖励证书)送达当事人。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
《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五章责任追究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33 | 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申报(第一批) | 其他职权 | 4105230012H0013 | 汤阴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做好世界银行贷款2022-2023年规划备选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发改外资(2021)996号)(豫发改外资(2021)604号) 二、《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世界银行贷款2022-2023年规划备选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
1.受理责任:接收申请材料;依据相关文件规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 2.审查责任:进行材料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机关负责人审批后作出是否予以转报的决定;对于不予转报的,说明不予转报的理由。 1.受理责任:接收申请材料;依据相关文件规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 2.审查责任:进行材料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机关负责人审批后作出是否予以转报的决定;对于不予转报的,说明不予转报的理由。 |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 |
34 |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 其他职权 | 4105230012H0014 | 汤阴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一、《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豫政办[2020]23号) 二、关于做好企业投资项目告知性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豫发改投资〔2017〕1012号) |
"(一)项目单位(企业、项目法人,以下统称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平台(或通过省政府指定的其他平台转送在线平台)按照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统一制定的项目备案基本信息格式文本将下列信息告知备案机关: 1、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2、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 3、项目总投资额; 4、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声明。 项目单位应当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备案机关收到项目单位按上款规定告知的信息后,应查看信息是否齐全,信息齐全且属于本备案机关管辖权限的即完成备案;项目单位告知的信息不齐全的,备案机关应当通过在线平台一次性提醒和指导项目单位补正,补正后即完成备案,拒不补正的,不予备案,不属于本备案机关管辖权限的,不予备案。备案机关不得要求项目单位提供任何证明和材料。 项目单位需要备案证明的,可以要求备案机关出具或者通过在线平台自行打印。项目单位要求备案机关出具备案证明的,备案机关应在项目备案完成后2个工作日内出具加盖本备案机关公章的备案证明;条件具备的可通过在线平台启用备案机关电子签章,项目单位可通过在线平台自行打印。" |
备案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督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单位和部门依纪依法给予处分: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备案的; 2、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3、要求企业提供证明和材料的; 4、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
35 |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小于3亿美元的限制类项目核准的申报(第一批) | 其他职权 | 4105230012H0015 | 汤阴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一、《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2024年第23号令); 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第26号); 三、《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第27号); 四、《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贯彻落实<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有关外资工作的通知》(发改外资规〔2017〕111号); 六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2017年本)的通知》(豫政办〔2017〕56号); 七、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等。 |
1.受理阶段责任:接收申请材料;依据相关文件规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进行材料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机关负责人审批后作出是否予以转报的决定;对于不予转报的,说明不予转报的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出具向省发改委申请办理免税确认书的请示文件;将初审转报申请文件送达当事人。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 |
36 | 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申报(第一批) | 其他职权 | 4105230012H0016 | 汤阴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部门规章:《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2016年国家发改委第45号令)第十条:资金申请报告由需要申请投资补助或者贴息资金的项目单位提出,按程序报送项目汇总申报单位。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应当对资金申请报告提出审核意见,并汇总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资金申请报告可以单独报送,或者与年度投资计划申请合并报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等为项目汇总申报单位。 | 1.受理阶段责任:行业管理股室受理由需要申请投资补助或者贴息资金项目单位提出的资金申请报告。 2.审查阶段责任:行业管理股室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和评估;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上报决定(不予上报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核准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事项。 |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2016年国家发改委第45号令)第二十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根据实际情况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相关规定的;(二)违反规定受理资金申请报告的;(三)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原则安排投资补助和贴息的;(四)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
37 | 高速公路、干线公路、国防战备公路、农村公路、公路运输场站、水运建设项目年度交通建设计划编制并申报(第一批) | 其他职权 | 4105230012H0017 | 汤阴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一、《关于推进新发展格局下河南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豫发〔2021〕23号) 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放权赋能改革后续工作的通知 》(豫政办〔2021〕70号) |
1.受理责任:接收申请材料;依据相关文件规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 2.审查责任:进行材料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机关负责人审批后作出是否予以转报的决定;对于不予转报的,说明不予转报的理由。 .4.送达责任:出具向省发改委申请办理免税确认书的请示文件;将初审转报申请文件送达当事人。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38 | 非跨县(市)的高速公路等经营性公路、桥梁建设项目法人确定(第一批) | 其他职权 | 4105230012H0018 | 汤阴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一、《关于推进新发展格局下河南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豫发〔2021〕23号) 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放权赋能改革后续工作的通知 》(豫政办〔2021〕70号) |
1.受理责任:接收申请材料;依据相关文件规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 2.审查责任:进行材料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机关负责人审批后作出是否予以转报的决定;对于不予转报的,说明不予转报的理由。 .4.送达责任:出具向省发改委申请办理免税确认书的请示文件;将初审转报申请文件送达当事人。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39 | 非跨县(市)煤矿项目、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申报(第一批) | 其他职权 | 4105230012H0019 | 汤阴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一、《关于推进新发展格局下河南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豫发〔2021〕23号) 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放权赋能改革后续工作的通知 》(豫政办〔2021〕70号) |
1.受理责任:接收申请材料;依据相关文件规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 2.审查责任:进行材料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机关负责人审批后作出是否予以转报的决定;对于不予转报的,说明不予转报的理由。 .4.送达责任:出具向省发改委申请办理免税确认书的请示文件;将初审转报申请文件送达当事人。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40 | 外商投资项目、国外贷款项目、限额以下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申报(第一批) | 其他职权 | 4105230012H0020 | 汤阴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文)第二条:限额以下项目,由国务院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审批,但外商投资项目须按《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审批。审批机构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或者《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项目,或者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按统一格式出具确认书。 | 1.受理责任:接收申请材料;依据相关文件规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 2.审查责任:进行材料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机关负责人审批后作出是否予以转报的决定;对于不予转报的,说明不予转报的理由。 .4.送达责任:出具向省发改委申请办理免税确认书的请示文件;将初审转报申请文件送达当事人。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41 | 地方企业债券发行申报(仅限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第一批) | 其他职权 | 4105230012H0021 | 汤阴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一、《关于推进新发展格局下河南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豫发〔2021〕23号) 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放权赋能改革后续工作的通知 》(豫政办〔2021〕70号) |
1.受理责任:接收申请材料;依据相关文件规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 2.审查责任:进行材料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机关负责人审批后作出是否予以转报的决定;对于不予转报的,说明不予转报的理由。 .4.送达责任:出具向省发改委申请办理免税确认书的请示文件;将初审转报申请文件送达当事人。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42 | 对电力行业安全生产检查 | 行政检查 | 4105230012F0003 | 汤阴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一、法律依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章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二、其他:《安阳市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安办〔2022〕3号)第四章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职责第十四条市发展改革委安全生产职责(九)“负责电力行业安全监管工作”等内容。 |
1.检查责任:制定能源安全检查年度计划,工作方案,开展能源安全执法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形成现场检查笔录,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或行政指导通知书。对违反《安全生产法》、《电力法》相关法律法规的事项,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3.公开责任:双随机一公开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43 | 对电力行业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30012B0008 | 汤阴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章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 第一百一十五条应当给予民航、铁路、电力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行政处罚的,也可以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处罚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
1.立案阶段责任:通过日常检查、群众举报、上级交办、有关部门转办等方式受理,通过初步审查,报委研究后决定是否立案; 2.审查阶段责任:按规定调查取证,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内容、理由、依据及裁量标准,告知当事人权利,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提出处罚建议; 3.决定阶段责任:通过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作出处罚决定;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处罚决定,依法送达,公示处罚结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十三条 电力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