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阴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动态调整权责清单目录
序号 | 项目名称 | 职权类别 | 事项编码 | 实施部门 | 依 据 | 履职方式 | 追责情形 |
1 | 预防接种证办理 | 其他职权 | 4105230027H0017 | 汤阴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在儿童出生后一个月内,其监护人应当到儿童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或者出生医院为其办理预防接种证。 | 1、申请:申请人通过政务服务网、移动端和实体大厅进行事项的申请,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受理:工作人员通过窗口或河南政务服务网接收申报材料,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如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如所交材料齐全,应当场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并签发《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在受理申报材料后,由办理处对内容进行审查。如有必要,启动特殊环节进行辅助审查。 4、决定:在办理处室审查完成后,实施部门应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事项的决定。作出准予审批(办理)决定的,签发审批办理结果;作出不予审批(办理)决定的,签发《不予审批(办理)告知单》。 5、送达:实施机关作出决定当日应通知申请人,及时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审批服务事项办理结果。 6、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批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
2 |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办理 | 其他职权 | 4105230027H0018 | 汤阴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安部《关于启用和规范管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国卫妇幼发〔2013〕52号) 第三条第一款规范《出生医学证明》在出生登记中的使用。对持有《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儿,户口登记机关审验《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后为其办理出生登记。 |
1、申请:申请人通过政务服务网、移动端和实体大厅进行事项的申请,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受理:工作人员通过窗口或河南政务服务网接收申报材料,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如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如所交材料齐全,应当场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并签发《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在受理申报材料后,由办理处对内容进行审查。如有必要,启动特殊环节进行辅助审查。 4、决定:在办理处室审查完成后,实施部门应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事项的决定。作出准予审批(办理)决定的,签发审批办理结果;作出不予审批(办理)决定的,签发《不予审批(办理)告知单》。 5、送达:实施机关作出决定当日应通知申请人,及时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审批服务事项办理结果。 6、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批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
3 | 诊所备案 | 其他职权 | 4105230027H0019 | 汤阴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关于印发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卫医政发〔2022〕33号) 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诊所应当报拟设置诊所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取得诊所备案凭证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 第六条:法人或其他组织设置诊所的,还应当提供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质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其他组织代表人身份证明。 第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中医药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当场发放诊所备案凭证;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告知备案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第十条:诊所歇业,必须向原备案机关备案。诊所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的,视为歇业。 第十一条:诊所备案凭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诊所备案凭证遗失的,应当及时申明,并向原备案机关申请补发。 |
1、申请:申请人通过政务服务网、移动端和实体大厅进行事项的申请,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受理:工作人员通过窗口或河南政务服务网接收申报材料,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如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如所交材料齐全,应当场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并签发《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在受理申报材料后,由办理处对内容进行审查。如有必要,启动特殊环节进行辅助审查。 4、决定:在办理处室审查完成后,实施部门应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事项的决定。作出准予审批(办理)决定的,签发审批办理结果;作出不予审批(办理)决定的,签发《不予审批(办理)告知单》。 5、送达:实施机关作出决定当日应通知申请人,及时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审批服务事项办理结果。 6、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
《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对辖区内诊所开展至少一次现场监督检查,利用信息化监管平台进行日常监管和月度执业活动分析,至少每半年形成一份辖区内诊所执业活动监管分析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有权要求诊所提供监管所需材料,诊所不得拒绝、隐匿或者隐瞒。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诊所存在违法违规情节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诊所应当向所在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中医药主管部门报告,或者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备案机关应当撤销其备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一)诊所歇业的; (二)诊所自愿终止执业活动的; (三)使用虚假材料备案的; (四)出现《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的情形。 |
4 | 诊所备案变动 | 其他职权 | 4105230027H0020 | 汤阴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关于印发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卫医政发〔2022〕33号) 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诊所应当报拟设置诊所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取得诊所备案凭证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 第六条:法人或其他组织设置诊所的,还应当提供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质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其他组织代表人身份证明。 第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中医药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当场发放诊所备案凭证;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告知备案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第十条:诊所歇业,必须向原备案机关备案。诊所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的,视为歇业。 第十一条:诊所备案凭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诊所备案凭证遗失的,应当及时申明,并向原备案机关申请补发。 |
1、申请:申请人通过政务服务网、移动端和实体大厅进行事项的申请,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受理:工作人员通过窗口或河南政务服务网接收申报材料,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如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如所交材料齐全,应当场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并签发《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在受理申报材料后,由办理处对内容进行审查。如有必要,启动特殊环节进行辅助审查。 4、决定:在办理处室审查完成后,实施部门应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事项的决定。作出准予审批(办理)决定的,签发审批办理结果;作出不予审批(办理)决定的,签发《不予审批(办理)告知单》。 5、送达:实施机关作出决定当日应通知申请人,及时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审批服务事项办理结果。 6、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
《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对辖区内诊所开展至少一次现场监督检查,利用信息化监管平台进行日常监管和月度执业活动分析,至少每半年形成一份辖区内诊所执业活动监管分析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有权要求诊所提供监管所需材料,诊所不得拒绝、隐匿或者隐瞒。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诊所存在违法违规情节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诊所应当向所在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中医药主管部门报告,或者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备案机关应当撤销其备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一)诊所歇业的; (二)诊所自愿终止执业活动的; (三)使用虚假材料备案的; (四)出现《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的情形。 |
5 | 诊所撤销备案 | 其他职权 | 4105230027H0021 | 汤阴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关于印发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卫医政发〔2022〕33号) 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诊所应当报拟设置诊所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取得诊所备案凭证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 第六条:法人或其他组织设置诊所的,还应当提供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质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其他组织代表人身份证明。 第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中医药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当场发放诊所备案凭证;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告知备案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第十条:诊所歇业,必须向原备案机关备案。诊所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的,视为歇业。 第十一条:诊所备案凭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诊所备案凭证遗失的,应当及时申明,并向原备案机关申请补发。 |
1、申请:申请人通过政务服务网、移动端和实体大厅进行事项的申请,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受理:工作人员通过窗口或河南政务服务网接收申报材料,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如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如所交材料齐全,应当场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并签发《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在受理申报材料后,由办理处对内容进行审查。如有必要,启动特殊环节进行辅助审查。 4、决定:在办理处室审查完成后,实施部门应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事项的决定。作出准予审批(办理)决定的,签发审批办理结果;作出不予审批(办理)决定的,签发《不予审批(办理)告知单》。 5、送达:实施机关作出决定当日应通知申请人,及时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审批服务事项办理结果。 6、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
《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对辖区内诊所开展至少一次现场监督检查,利用信息化监管平台进行日常监管和月度执业活动分析,至少每半年形成一份辖区内诊所执业活动监管分析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有权要求诊所提供监管所需材料,诊所不得拒绝、隐匿或者隐瞒。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诊所存在违法违规情节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诊所应当向所在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中医药主管部门报告,或者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备案机关应当撤销其备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一)诊所歇业的; (二)诊所自愿终止执业活动的; (三)使用虚假材料备案的; (四)出现《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的情形。 |
6 | 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变更执业登记 | 其他职权 | 4105230027H0022 | 汤阴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原卫生部《关于对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实行执业登记管理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 32 号)、《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管理规范>的通知》(卫医政发 [2010]35号) | 1、申请:申请人通过政务服务网、移动端和实体大厅进行事项的申请,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受理:工作人员通过窗口或河南政务服务网接收申报材料,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如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如所交材料齐全,应当场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并签发《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在受理申报材料后,由办理处对内容进行审查。如有必要,启动特殊环节进行辅助审查。 4、决定:在办理处室审查完成后,实施部门应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事项的决定。作出准予审批(办理)决定的,签发审批办理结果;作出不予审批(办理)决定的,签发《不予审批(办理)告知单》。 5、送达:实施机关作出决定当日应通知申请人,及时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审批服务事项办理结果。 6、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批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
7 | 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执业登记 | 其他职权 | 4105230027H0023 | 汤阴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原卫生部《关于对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实行执业登记管理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 32 号)、《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管理规范>的通知》(卫医政发 [2010]35号) | 1、申请:申请人通过政务服务网、移动端和实体大厅进行事项的申请,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受理:工作人员通过窗口或河南政务服务网接收申报材料,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如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如所交材料齐全,应当场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并签发《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在受理申报材料后,由办理处对内容进行审查。如有必要,启动特殊环节进行辅助审查。 4、决定:在办理处室审查完成后,实施部门应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事项的决定。作出准予审批(办理)决定的,签发审批办理结果;作出不予审批(办理)决定的,签发《不予审批(办理)告知单》。 5、送达:实施机关作出决定当日应通知申请人,及时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审批服务事项办理结果。 6、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批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
8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 行政许可 | 4105230027A0077 | 汤阴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第五十三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设医疗机构及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开设医疗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附件1第1项: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设置独资医院审批,下放至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实施。 |
1、申请:申请人通过政务服务网、移动端和实体大厅进行事项的申请,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受理:工作人员通过窗口或河南政务服务网接收申报材料,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如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如所交材料齐全,应当场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并签发《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在受理申报材料后,由办理处对内容进行审查。如有必要,启动特殊环节进行辅助审查。 4、决定:在办理处室审查完成后,实施部门应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事项的决定。作出准予审批(办理)决定的,签发审批办理结果;作出不予审批(办理)决定的,签发《不予审批(办理)告知单》。 5、送达:实施机关作出决定当日应通知申请人,及时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审批服务事项办理结果。 6、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章 罚则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没收的财物和罚款全部上交国库。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罚款及没收药品、器械的处罚决定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9 | 中医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 行政许可 | 4105230027A0078 | 汤阴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十七条: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1、申请:申请人通过政务服务网、移动端和实体大厅进行事项的申请,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受理:工作人员通过窗口或河南政务服务网接收申报材料,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如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如所交材料齐全,应当场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并签发《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在受理申报材料后,由办理处对内容进行审查。如有必要,启动特殊环节进行辅助审查。 4、决定:在办理处室审查完成后,实施部门应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事项的决定。作出准予审批(办理)决定的,签发审批办理结果;作出不予审批(办理)决定的,签发《不予审批(办理)告知单》。 5、送达:实施机关作出决定当日应通知申请人,及时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审批服务事项办理结果。 6、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没收的财物和罚款全部上交国库。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罚款及没收药品、器械的处罚决定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