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阴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刘艳红  来源:汤阴县交通运输局  时间:2023-06-21 11:21:35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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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和保护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称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推动形成想改革、敢改革、善改革的良好氛围,进一步规范容错纠错的程序和要求,推动容错纠错机制落地见效,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局系统从事交通运输管理行政执法的公职人员,参与行政执法活动的其他人员容错纠错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容错纠错应当坚持职责法定、尽职免责、失职追责,减少失误、有错必纠、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定性准确、处理适当。

第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按照法定职责、岗位职责和职业要求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由于没有法律规定、政策要求、职业要求,或因为客观因素、难以预见预料的因素造成一定损失或者不良影响,并及时纠正改正的,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予以容错。

第五条 容错纠错要坚持“三个区分开来”,客观公正地评价。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处理或者予以免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指示决策部署中,为推动发展、攻坚克难,主动解决问题而大胆探索、先行先试出现失误或错误的;

(二)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体制机制创新中,先行先试、突破常规,出现探索性失误或者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三)扎实推动高质量发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等重点工作中,敢于决策、大胆履职、攻坚克难,出现失误或偏差的;

(四)创造性开展工作中,因国家政策调整、法律法规调整、上级决策部署发生变化,或政策界限不明确,受客观条件限制,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的;

(五)执法过程中,为防止执法风险,临机决断、因不可抗力或不可预见原因,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的;

(六)开展执法检查中,因执法对象故意隐瞒或未如实反映情况,致使没有及时发现潜在问题的;

(七)依法开展行政执法中,因行政管理相对人主观故意违法,执法人员已经采取法定措施,仍然造成事故发生的

(八)在解决执法矛盾过程中因勇于破除障碍、触及固有利益,造成失误或偏差的

(九)其他可以容错免责的情形。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免除相关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的责任:

(一)法律没有明令禁止的;

(二)没有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不良影响的;

(三)积极主动消除不良影响、挽回损失的。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责任: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主动承担责任的;

(三)其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追究责任的。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法定的职责范围和法定程序的,不予容错。

第八条 在启动和进行容错免责认定工作由局党组统一领导,党组具体结合主观、客观条件、程序方法、性质程度、后果影响以及挽回损失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及时作出认定结论。对该容的大胆容错,对不该容的坚决不容。个人也可以直接向单位提出容错认定申请。单位调查核实后,应当及时作出容错与否的认定结论。容错决定作出后,应当于7日内告知相关单位及当事人,一般应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九条 经研究决定,对行政执法人员予以容错的,不作为执法错误认定。

第十条 坚持有错必纠、有过必改,在作出容错免责决定的同时,应当及时启动纠错程序。

第十一条 应向尽职免责、容错免责对象说明纠错事由,明确纠错事项,提出纠错要求或者建议,责成限期纠正问题、改进工作。同时,要督促指导相关科队或者个人认真分析原因、深刻汲取教训,完善制度、健全机制,防止类似错误再次发生。纠错对象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纠错整改,因特殊情况难以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可以申请适当延长整改期限。

第十二条 应当采取适当方式,跟踪了解纠错对象的整改情况。对同一类问题频繁出现或者同一领域集中出现的易错情形,应当针对性研究分析,找出易错风险点和问题症结并警示提醒,防止类似错误和问题重复发生。

第十三条 应当建立澄清保护机制,及时消除负面影响。正确对待信访举报,对信访举报中经查不属实、查无实据或者经认定予以容错免责的情形,属实名举报的,按规定向举报人反馈结果;属匿名举报的,在一定范围内说明情况。对经查受到恶意中伤、诬告陷害以及被恶意炒作和诽谤的干部,及时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为其澄清和正名,消除负面影响,为担当作为、干事创业的干部撑腰鼓劲。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