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汤阴中燃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的服务事项
发布:邢卫峰  来源:汤阴县住建局  时间:2020-08-05 15:16:41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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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阴中燃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条件: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第十六条 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个人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

2.《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8号)第十二条;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燃气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以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管道燃气投资企业或者经营企业,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特许经营协议应当明确特许经营内容、区域、范围、有效期限及服务标准等。

3.《河南省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申请城镇管道燃气、瓶装燃气、燃气汽车加气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营业执照。 

(三)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等人员所取得的有效期内的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四)相关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法律文件、《压力容器使用证》、《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气瓶充装许可证》、《防雷装置检测报告》、残液处置方案及措施(瓶装燃气经营企业)。

(五)本办法第六条第(七)项要求的完善的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及健全的安全事故抢险预案、抢险车辆及设备名录、企业服务规范等材料。

(六)企业与从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缴纳的社会保险材料。城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除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提供按照《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签订的特许经营协议。

申请材料:

1.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原件一份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需比对原件留存复印件)

3.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务、职称、安全技能考核合格证书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的证书复印件一份

4.相关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法律文件、《压力容器使用证》、《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气瓶充装许可证》、《防雷装置检测报告》、残液

5.申请单位完善的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安全事故抢险预案、抢险车辆及设备名录、企业服务规范等材料复印件一份(需比对原件留存复印件)

6.企业为从业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材复印件一份(需比对原件留存复印件)

7.城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除具备上述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提供按照《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申请流程:

(1)申请:申请人通过政务服务网、办事大厅进行事项的申请,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受理:办事大厅接收申报材料,所交材料齐全的,签发《材料接收凭证》;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签发《一次性告知书》。如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如所交材料齐全,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并签发《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由行政审批办公室对内容进行审查。 

(4)现场勘查:需要现场勘查的,由行政审批办公室组织相关业务处室进行现场勘查,期限最长为20日。 

(5)办结: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法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