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标准】关于公布2012年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发布:原秀玲  来源:县发改委  时间:2016-04-28 17:30:51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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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12年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豫财综[2013]28号


省直有关部门,各省辖市及有关县(市)财政局、发展与改革委、物价局(办):
    为增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透明度,规范政府执法行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结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家和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变动情况,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11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12〕47号)的有关规定,在《2010年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基础上,我们整理编制了《2012年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以下简称《 目录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录》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为截至 2012 年 11 月 31 日由国家和省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其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资金管理方式等,应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2012 年 11月 30 日前国家和省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以本《目录》为准;凡未列入《目录》以及《目录》所列文件依据未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可拒绝支付。2012年11月30日后国家和省新增或调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仲裁收费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综〔2010〕19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将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所属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收取的仲裁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其他单位收取的仲裁收费仍为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9号),在全省范围内取消“中小学阅读图书评审费”、“卫星转发器信道费”、“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人工驯养、繁殖动物资源保护费)”、“音像制品防伪标识费”、“卫生质量检验费”、“疫情处理费”、“施封锁成本费”、“税务登记证工本费”、“营业执照副本”、“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人工驯养、繁殖动物资源保护费)”、“科学技术档案信息资源收费”等11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五、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253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27号),在全省范围内取消“纤维检验费”、“煤炭检验费”、“地方煤矿救护费”等3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六、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11]11号),将贸促会收取的“不可抗拒力证明书费”、“认证费”、“涉外(台)经济贸易争议调解费”等三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

                                                  2013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