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阴税务局:车辆购置税税收优惠政策
发布:汤阴县融媒体中心  来源:汤阴县融媒体中心  时间:2023-03-10 10:07:35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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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上期车辆购置税基本规定宣讲之后,为确保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落实落细落地,本期讲解车辆购置税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第九条规定,下列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1.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自用的车辆;但上述单位和个人购进后非自用的车辆不能享受免税优惠。

2.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享受免税的主体身份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购置的车辆必须是列入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

3.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主要包括:灭火消防车、举高消防车、专勤消防车、战勤保障消防车、消防摩托车、应急救援指挥车、救援运输车、消防宣传车、火场勘查车等。

4.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税车辆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1)固定方式上采用焊接、铆接或者螺栓连接等方式固定安装专用设备或者器具。

(2)不以载运人员或者货物为主要目的。

(3)在设计和制造上用于专项作业。

5.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公共汽电车辆是指按规定的线路、站点票价营运,用于公共交通服务,为运输乘客设计和制造的车辆,包括公共汽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

6.国务院规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减征或者其他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规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其他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5号,以下简称财政部、税务总局2019年第75号公告),继续执行的免征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如下:(1)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1辆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税务机关依据海关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回国人员购买国产汽车准购单》办理免税手续。

(2)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税务机关依据国家外国专家局或者其授权单位核发的专家证或者A类和B类《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办理免税手续。

(3)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部门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税务机关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下达的免税文件办理免税手续。

(4)对购置日期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内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操作按照《关于延续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2年第27号)有关规定执行。

(5)2021年3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