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旅游服务、餐饮服务、商品经营者: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旅游市场经营者价格行为,切实维护旅游消费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优化旅游消费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对全区旅游服务、餐饮服务、商品经营者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执行价格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开展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二、依据成本费用和市场供求合理制定价格,并在市场竞争中获取合法利润。强化价格自律,不得滥用自主定价权,进行不正当的价格竞争;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
三、按规定明码标价,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进行交易,实施价格欺诈。
(一)旅游住宿业。各类宾馆、酒店、民宿等经营者提供住宿及服务,收取费用应当明码标价,在收费场所的醒目位置标明客房类型、计价方式、价格、另付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等;通过互联网络、电商平台等渠道提供住宿及服务收取费用的,应当通过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应当切实履行价格承诺,不得在预订房间订单生效情况下单方面毁约或者擅自提高价格(尤其是节日期间在预订房间订单生效情况下,住宿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不正当理由拒绝客人入住以图涨价销售);不得以虚假图像、文字等误导、欺诈消费者。
(二)餐饮服务业。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以标价签(含电子标价签)、标价牌、价目表(册)、展示板、电子屏幕、商品实物或者模型展示、图片展示以及其他有效形式标示品名、计价单位和价格。对因产地、规格、等级等特征不同而实行不同价格的菜品,应当针对不同的价格分别标示菜品品名;对价格较高食材,必须以“ 元 / 千克、元 / 克、元 / 个、元 / 只”等清晰、明确的计价单位、具体价格进行表述,不得采用“时价”“面议”等模糊表述标示。同一道菜品在同一经营场标价签、点菜单或其他点菜工具标示的价格应当一致,不得出现“阴阳菜单”。实行先消费后结算的,除按照规定进行明码标价外,还应当在点餐时向消费者出具结算清单,列明所消费的项目、价格以及总收费金额等信息,提醒消费者提前确认。
(三)旅游景区景点。旅游景区经营者应当按照明码标价规定要求,在景区入口、售票处或者售票电子平台显著位置做好明码标价。景区内游乐场、缆车、观光车、游船等服务项目,应当在售票处等醒目位置公示价格信息。不得违规设置园中园收费、价外加价和价外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景区收费停车场应在车辆进出口与收费处设置收费公示板(牌)进行收费公示,内容包括车辆类型、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时限等。
(四)旅行社、旅拍等旅游服务业。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旅行社(散客接待点)和旅拍服务门店应当按照规定明码标价,发布的旅游线路、旅拍产品价格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应当列明线路、旅拍产品名称、行程安排、服务标准、自费项目和总报价等。旅行社(散客接待点)和旅拍服务门店采用价格本或价格表书面方式进行标价的,应将其放置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供消费者查阅;采用互联网、多媒体终端、电子信息平台等方式进行标价的,标价内容应当保持一致。在线路、拍摄服务套餐外可以增加线路、拍摄服务需要标明服务项目、服务费用等。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或者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
(五)旅游商品零售业。旅游纪念品、旅游特色商品等旅游相关零售商店,销售的所有商品必须按规定明码标价。标价签应当标明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等主要内容;在销售商品时有质地含量区分时,需准确标注产品等级、含量、产地等信息。不得以低价诱骗消费者,以高价进行结算;不得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不得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及其他价格信息等。
各涉旅经营者应按照提醒告诫要求,开展自查整改,规范价格行为,自觉维护旅游市场价格秩序。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对旅游市场价格行为的监管,对经提醒告诫后仍未整改规范、群众反映强烈的价格违法问题,一经查实,将依法从严处理,对情节恶劣、性质严重、影响较大的违法案件将予以公开曝光。(投诉举报电话:12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