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阴县中州供水有限公司:
根据《河南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实施细则》《河南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河南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按照成本调查、价格听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程序,经县政府同意,决定制定我县城镇供水(试行)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居民生活用水价格
实行三级阶梯水价,阶差比为1:1.5:3,阶梯水量以年度为计量周期。第一阶梯为2.4元/立方米,每户每年用水量180立方米(含)以内部分;第二阶梯为3.6元/立方米,每户每年用水量180-300立方米(含)部分;第三阶梯为7.2元/立方米,每户每年用水量300立方米以上部分。合表居民用户按照2.5元/立方米执行。
二、非居民用水价格
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为3.75元/立方米。
三、特种行业用水价格
特种行业用水价格为9元/立方米。
四、相关配套政策
1.对城乡低保、特困家庭实行水价优惠政策。已经抄表到户的低保、特困家庭凭民政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件,每户每年在第一阶梯用水量180立方米(含)以内部分,生活用水价格维持原收费标准,具体为:1.40元/立方米,超出第一阶梯用水量部分按城镇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执行。同时免征污水处理费。
2.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托育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按照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收取,不执行阶梯水价。
3.常住人口超过4人的,用水人口每增加一人,第一、第二阶梯水量上限增加45立方米。该政策自申报成功之日起次月执行,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逾期未办理续期手续的,自动失效。
4.建立供水价格与原水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当原水价格调整时,我县供水价格按照程序实行同时、同幅、同向联动调整。
5.水资源税、污水处理费按照相关政策执行(水资源税:居民用水由现行的0.35元/立方米下降至0.3元/立方米、特种行业2元/立方米、其他行业0.4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居民用水由现行的0.65元/立方米调整至0.85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水、特种行业用水分别由现行的0.8元/立方米、1元/立方米调整至1.2元/立方米)。
6.城乡一体化供水工程供水价格。按照文件规定,以城镇水厂为水源,通过供水管网向农村延伸或与农村原有供水管网连通的方式实现城乡一体化供水的地区,供水价格执行城镇水价标准。已实现城乡一体化供水但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管网尚未覆盖的农村地区,不征收污水处理费。
五、其他相关事项
1.供水企业要按照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明码标价,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妥善处理实施中的有关问题;要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和经营管理水平,积极解决用户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严格执行水价优惠等配套政策,取得社会各界对制定水价的理解和支持,维护社会稳定。
2.供水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加大供水管网维护和户表改造力度,降低供损差率,进一步降本增效。
3.成本监审机构要建立城镇供水定期成本监审制度,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城镇供水价格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六、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5年6月起(即6月用水量)执行。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