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标准制修订情况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8号)等要求,汤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编制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实施细则(附后),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汤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29日
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汤阴县专项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版)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随机数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在生产企业成品库或销售企业仓库中随机从同一批号的产品中抽取一辆电动自行车供检验用,另现场封存一辆电动自行车做复检样品。
2 检验依据
表1 检验项目
序号 |
检验项目 |
检测方法 |
1 |
产品合格证 |
目测 |
2 |
车速限值 |
GB17761-2018 |
3 |
制动性能(干态) |
GB17761-2018 GB3565-2005 |
4 |
整车质量 |
GB17761-2018 |
5 |
脚踏骑行能力 |
GB17761-2018 |
6 |
尺寸限值 |
GB17761-2018 |
7 |
车速提示音 |
GB17761-2018 |
8 |
蓄电池最大输出电压 |
GB17761-2018 |
9 |
蓄电池防篡改 |
GB17761-2018 |
样品执行涉及上述GB17761-2018技术参数和检验方法的企业标准。企业标准中如仅提供涉及上述标准技术参数,未涉及检验方法的,参照上述标准中对应检验方法。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17761-2018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
GB 3565-2005 自行车安全要求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经抽样检验,按照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汤阴县专项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经抽样检验,按照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汤阴县专项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检验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检验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