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阴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汤环罚决字〔2017〕10号
发布:汤阴环保局  来源:环保局  时间:2017-12-19 08:47:02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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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启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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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李国法

地址:汤阴县伏道镇司马村东北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3月4日,国家环保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中,发现安阳启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料场部分未覆盖到位。

以上事实有:1、汤阴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汤阴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适用于《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的11-1情节与后果。

我局于 2017年3月9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汤环罚告字〔2017〕9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和《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的11-1情节与后果。根据你公司的违法情节,我局决定你公司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以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元)的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人民路支行

户    名:汤阴县财政局国库股       

账    号:352201040000570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阳市行政复议受理中心或者汤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7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