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阴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汤环罚决字〔2017〕13号
发布:汤阴环保局  来源:环保局  时间:2017-12-19 08:47:44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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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阴永新化学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3798233259Q(1-1)

法定代表人:张迎宾

地址:安阳市汤阴产业集聚区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2月24日,国家环保部执法人员在对汤阴永新化学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年产5000吨CTP橡胶防焦剂项目在2017年1月17日限产期间,未严格落实重污染天气限产管控要求。

以上事实有:1、汤阴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汤阴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据《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试行)标准中裁量阶次为轻微。

我局于 2017年3月9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汤环罚告字〔2017〕1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你公司的违法情节,我局决定你公司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以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元)的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人民路支行

户    名:汤阴县财政局国库股       

账    号:352201040000570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阳市行政复议受理中心或者汤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7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