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华洋针织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36856954650
法定代表人:李冬来
地址:汤阴县城北绕城公路东段大黄村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3月9日,我局执法监察人员在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年产6900吨漂染针织印花布项目新增两台燃气锅炉(分别为800W大卡的天燃气导热油炉和15T天燃气蒸气锅炉),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即投入建设。
以上事实有:1、汤阴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汤阴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我局于 2017年3 月14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汤环罚告字〔2017〕13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根据你公司的违法情节,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处理:
1、在未取得环保部门审批前不得使用燃气锅炉;
2、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735,000元的百分之一即人民币壹万柒仟叁佰伍拾元(17,350.00元)的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人民路支行
户 名:汤阴县财政局国库股
账 号:352201040000570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阳市行政复议受理中心或者汤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7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