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锦帝九州药业(安阳)有限公司年产1000吨葡萄糖酸钙、40吨呋塞米、100吨尼可刹米和10吨氟尿嘧啶原料药技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发布:周俊林  来源:环评股  时间:2023-12-25 16:08:46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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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对上海锦帝九州药业(安阳)有限公司年产1000吨葡萄糖酸钙、40吨呋塞米、100吨尼可刹米和10吨氟尿嘧啶原料药技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

序号

建设单位

项目名称

审批文号

审批时间

1

上海锦帝九州药业(安阳)有限公司

年产1000吨葡萄糖酸钙、40吨呋塞米、100吨尼可刹米和10吨氟尿嘧啶原料药技改扩建项目

汤环建书[2023]6号

2023.12.21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电话:0372-6210603(环评股)

通讯地址:汤阴县产业集聚区创业大厦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汤阴分局(456150)

汤环建书[2023]6号

关于上海锦帝九州药业(安阳)有限公司年产1000吨葡萄糖酸钙、40吨呋塞米、100吨尼可刹米和10吨氟尿嘧啶原料药技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上海锦帝九州药业(安阳)有限公司:

你单位(91410523706582188B)委托河南腾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完成的《上海锦帝九州药业(安阳)有限公司年产1000吨葡萄糖酸钙、40吨呋塞米、100吨尼可刹米和10吨氟尿嘧啶原料药技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书》)已收悉,该项目环评事项在汤阴县人民政府网站公示期满,无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汤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医药产业园区扁鹊路与中兴路交叉口东南角,总投资5000万元,主要建设内容:将现有厂区内发酵车间、空压车间和预留车间改造为化学合成车间,建设年产1000吨葡萄糖酸钙、40吨呋塞米、100吨尼可刹米和10吨氟尿嘧啶原料药技改扩建项目。                                    

二、经审查并结合《关于上海锦帝九州药业(安阳)有限公司年产1000吨葡萄糖酸钙、40吨呋塞米、100吨尼可刹米和10吨氟尿嘧啶原料药技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技术审查意见》,该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要求,在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后,污染物可达标排放,我局原则批准该《报告书》。你单位应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和《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制药行业绩效分级A级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你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书》,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四、你单位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符合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

(二)依据《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等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

(三)项目建成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水:项目废水主要为工艺废水分类预处理,高浓度高盐废水须经“静置分层+常压蒸馏浓缩系统”处理,处理后的污冷凝水与设备清洗废水、生活污水、机泵及废气治理设施产生的废水等须依托现有污水处理站处理,采用“调节池+初沉+预酸化+UMAR厌氧反应器+中沉+A/O+二沉+好氧+沉淀+芬顿氧化+中和脱气混凝+三沉”工艺(处理能力600m3/d),出水水质达到《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间接排放标准》(DB41/756-2012)表1B标准、废水中甲苯和氟化物须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和工业污水处理厂收水要求,与循环冷却水顶排水、纯化水制备浓水一起经厂区总排口通过市政管网排入园区工业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2、废气:项目废气主要为各产品生产过程排放的工艺废气、依托的危废焚烧炉增加的废气、依托的污水处理站增加的废气以及无组织排放废气等。生产过程中工艺废气和干燥废气的污染物主要有氯化氢、氨、硫酸雾、甲苯、甲醇、非甲烷总烃、二乙胺、颗粒物。

葡萄糖酸钙车间干燥废气须采取“高效布袋收尘器+15米高排气筒(DA011)”排放。投料工序和洁净区粉碎、混合、包装工序废气须设置二次封闭空间,顶部抽风装置,将收集的废气引到高效布袋收尘器收集后合并到沸腾干燥机的干燥尾气排气筒(DA011)中一起外排。

尼可刹米车间的脱水回流废气须采取“两级水喷淋吸收+碱液喷淋吸收+26米高排气筒(DA012)”排放;上料废气须采取“二次封闭+高效布袋收尘器”处理(DA012);减压蒸馏不凝气须采取“管道收集+三级冷凝+水喷淋吸收+碱液喷淋吸收+气液分离器+活性炭吸附”(DA012)处理。

氟尿嘧啶车间的2-甲氧基-5氟尿嘧啶、3-真空干燥箱废气须采取“管道收集+高效布袋收尘器+15米高排气筒排放(DA013)”;氟尿嘧啶粗品真空干燥箱废气须采取“管道收集+布袋收尘+三级冷凝+水喷淋吸收+碱液喷淋吸收+气液分离器+活性炭吸附+15米高排气筒排放(DA013)”;精制后的氟尿嘧啶真空干燥箱废气须采取“管道收集+高效布袋收尘器+15米高排气筒排放(DA013)”;上料液体废气须采取“二次密闭+三级冷凝+两级水喷淋吸收+碱液喷淋吸收+气液分离器+活性炭吸附+15米高排气筒排放(DA013)”;上料粉状废气须采取“高效布袋收尘器+15米高排气筒排放(DA013)”;减压蒸馏不凝气须采取“管道收集+三级冷凝+两级水喷淋吸收+碱液喷淋吸收+气液分离器+活性炭吸附+15米高排气筒排放(DA013)”;2-甲氧基-5-氟尿嘧啶、3-离心粗品分离废气、氟尿嘧啶粗品离心、分离废气、钛棒脱色过滤废气须采取“二次封闭+三级冷凝+两级水喷淋吸收+碱液喷淋吸收+气液分离器+活性炭吸附+15米高排气筒排放(DA013)”;洁净区粉碎、混合、包装废气须采取“二次封闭+高效布袋收尘15米高排气筒排放(DA013)”;蒸馏回收甲醇不凝气、废水蒸发不凝气须采取“管道收集+三级冷凝+两级水喷淋吸收+碱液喷淋吸收+气液分离器+活性炭吸附15米高排气筒排放(DA013)”。

呋塞米车间氯磺化反应废气须采取“两级水喷淋吸收+碱液喷淋吸收+26米高排气筒排放(DA012)”;氨化反应废气须采取“管道收集+三级水喷淋吸收+26米高排气筒排放(DA012)”;2,4-二氯-5-磺酰胺基苯甲酸鼓风干燥废气须采取“管道收集+布袋除尘器+26米高排气筒排放(DA012)”;缩合反应废气须采取“两级水喷淋吸收+碱液喷淋吸收+26米高排气筒排放(DA012)”;呋塞米粗品鼓风干燥废气、精制第三步呋塞米鼓风干燥废气须采取“管道收集+布袋收尘+两级水喷淋吸收+碱液喷淋吸收+26米高排气筒排放(DA012)”;重结晶后呋塞米产品鼓风干燥废气须采取“管道收集+布袋除尘器+三级冷凝+两级水喷淋吸收+气液分离器+活性炭吸附+26米高排气筒排放(DA012)”;上料液体废气、离心分离废气、脱色过滤废气、废水蒸馏回收乙醇不凝气须采取“二次封闭+三级冷凝+两级水喷淋吸收+碱液喷淋吸收+气液分离器+活性炭吸附+26米排气筒排放(DA012)”;上料粉状废气、洁净区粉碎、混合、包装废气须采用布袋收尘器处理(DA012)。

污水站和危废间废气须依托现有“碱液吸收+活性炭吸附+15米高排气筒排放(DA004)”。

地下储罐须引到预处理板框车间的“水喷淋吸收+碱液喷淋吸收+活性炭吸附”设施处理,通过现有的DA008排气筒排放;地上储罐三氯氧磷和氯磺酸暂存罐呼吸废气须引到尼可刹米车间的“水喷淋吸收+碱液喷淋吸收”设施处理,通过DA012排气筒排放。  

上述外排废气污染物分别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2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重污染天气制药行业绩效分级A级要求,即氯化氢30mg/m3、氨20mg/m3、甲苯40mg/m3、颗粒物10mg/m3、非甲烷总烃30mg/m3要求。甲醇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医药制造工业—有机废气排放口甲醇20mg/m3要求。硫酸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硫酸雾浓度 45mg/m3,26 米排气筒排放速率3.0kg/h要求。二乙胺满足小于多介质环境目标值24.3mg/m3要求。

无组织排放废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要求,边界浓度分别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周界外浓度最高点硫酸雾浓度1.2mg/m3、颗粒物1.0mg/m3;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企业边界甲苯0.6mg/m3,甲醇1.0mg/m3,非甲烷总烃2.0mg/m3,氯化氢0.2mg/m3; 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新改扩建二级标准,厂界氨气1.5mg/m3要求。

焚烧炉烟气,污染物为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氟化物、氨、非甲烷总烃、二噁英,采用“SNCR脱硝+急冷+干法脱酸(消石灰+活性炭喷射)+布袋除尘+加热器+SCR脱硝+碱液喷淋+35m排气筒”(DAO10) 排放,须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颗粒物20mg/m3、二氧化硫80mg/m3、氮氧化物 250mg/m3、氯化氢50mg/m3、氟化物2mg/m3、氨8mg/m3、非甲烷总烃80mg/m3、二噁英0.5ngTEQ/m3要求。

3、噪声:项目噪声主要来自空压机、风机、真空泵、干燥机、粉碎机、过滤机、搅拌器、离心机等设备运行时产生的噪声,须采取减振基础、隔声、消声等措施,东、西、南、北厂界预测值须能够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 2008)3类标准要求。

4、固体废物:本项目一般工业固废为纯化水设施产生的废渗透膜,洁净区空气净化系统产生的废过滤棉;危险废物为生产装置产生的蒸馏残液、废活性炭和废水蒸馏残渣,危废焚烧炉产生的残渣、飞灰、废催化剂、污水站污泥,废气治理设施气液分离器产生的废填料等。废活性炭、蒸馏残液和尼可刹米项目废水蒸馏残余物等危险废物均通过焚烧炉焚烧,不能焚烧的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未焚烧和转运前的危险废物应先暂存在厂区的危废库(60m2)和污泥间(60m2),一般固废暂存在一般固废仓库(30m2)。生活垃圾送到垃圾中转站,由园区环卫部门统一处置。

(四)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监测计划,定期对废气、废水、噪声、土壤、地下水等进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设立明显标志。

(五)硫氰酸红霉素的产能从现有的110吨/年削减到68.75吨/年,红霉素碱削减到30吨/年。通过自身减排,不新增污染物排放量。 本项目废水出厂界总量指标为COD5.5949t/a、氨氮0.2854t/a,排入外环境的废水总量指标为COD3.3715t/a、氨氮0.2854t/a;废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为颗粒物0.1469t/a、二氧化硫0.0643t/a、氮氧化物0.2577t/a、VOCs 1.6172t/a。全厂废水出厂界总量指标为COD17.2766t/a、氨氮1.4219t/a,排入外环境的废水总量指标为COD10.2013t/a、氨氮0.9684t/a;废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为颗粒物0.5961t/a、二氧化硫0.5437t/a、氮氧化物2.1796t/a、VOCs 11.4920t/a。

(六)如果国家、省、市颁布新的污染防治政策和排放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的政策和排放标准执行,提升污染治理水平。

(七)其他事项按“报告书”要求执行。

五、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要求,加强日常管理,防止发生污染事故,同时按照要求编制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上报环保部门备案。

六、环境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施工期和运营期的现场监察,你单位应积极配合,确保项目建设和运营符合《报告书》和本批复的要求、符合相关环境管理要求。

七、本项目建设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投入试运行,并按规定程序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八、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同时,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工程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2023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