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河南省华北工业塑料有限公司年产80万套改性超高分子量聚乙烯托辊生产线智能化改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发布:周俊林  来源:环评股  时间:2024-02-04 14:42:17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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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对《河南省华北工业塑料有限公司年产80万套改性超高分子量聚乙烯托辊生产线智能化改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

序号

建设单位

项目名称

审批文号

审批时间

1

河南省华北工业塑料有限公司

年产80万套改性超高分子量聚乙烯托辊生产线智能化改造项目

汤环管字[2024]3号

2024年2月1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电话:0372-6210603(环评股)

通讯地址:汤阴县产业集聚区创业大厦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汤阴分局(456150)

汤环管字[2024]3号

关于河南省华北工业塑料有限公司年产80万套改性超高分子量聚乙烯托辊生产线智能化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河南省华北工业塑料有限公司:

你单位(914105237805380621)委托河南万明环保咨询有限公司编制完成的《河南省华北工业塑料有限公司年产80万套改性超高分子量聚乙烯托辊生产线智能化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该项目环评事项在汤阴县人民政府网站公示期满,无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汤阴县宜沟镇工业园区,总投资3000万元,主要建设内容为年产80万套改性超高分子量聚乙烯托辊生产线智能化改造。

二、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要求,在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后,污染物可达标排放,我局原则批准该《报告表》。你单位应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和《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1年修订版)》中塑料制品行业绩效A级指标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你单位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建成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水:项目废水主要为冷却水,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得外排。

2、废气:项目废气主要为熔融挤出工序原料投料、配料混料过程产生的颗粒物、不合格产品及边角料破碎及磨粉过程中产生的颗粒物、半成品机加工过程中产生的颗粒物、挤出机、注塑机熔融工段产生的有机废气、危险废物暂存间有机废气。投料废气须采取二次密闭+移动式密闭集气罩+覆膜袋式除尘器+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DA001);配料混料废气须经密闭设备+密闭管道+覆膜袋式除尘器+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DA001);破碎及磨粉废气须经二次密闭+7个密闭集气罩+覆膜袋式除尘器+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DA001);熔融挤出有机废气须经二次密闭+32个密闭集气罩+“低温等离子+活性炭吸附”装置+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DA002);危废暂存间废气须收集后经“低温等离子+活性炭吸附”装置+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DA002);注塑成型有机废气须经二次密闭+10个密闭集气罩+“低温等离子+活性炭吸附”装置+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DA003)。

颗粒物和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须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20mg/m3、非甲烷总烃60mg/m3),同时达到《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1年修订版)》中塑料制品企业绩效分级指标A级企业标准:PM、NMHC有组织排放浓度不高于10mg/m3;颗粒物同时须达到《2019年推进全市工业企业超低排放深度治理实施方案》(安环攻坚办〔2019〕205号)文件中要求:有组织颗粒物排放浓度不高于10mg/m3。

3、噪声:项目噪声主要为挤出机、注塑机、破碎机、磨粉机、混料机、废气治理设施配套风机运行中产生的机械噪声,须采取基础减振、厂房隔声、距离衰减等措施后,东、西、北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南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

4、固体废物:一般固废主要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不合格产品及边角料、覆膜袋式除尘器收集的除尘灰、精密过滤器更换下来的废滤芯,不合格产品和边角料须全部经破碎机、磨粉机处理后作为原料回用于生产,除尘灰须作为原料回用于生产,废滤芯须收集后外售;危险废物主要为有机废气净化设施更换下来的废活性炭;设备保养产生的废机油及机油废包装袋,须经危废暂存间(10m2)暂存后,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三)本项目采取以新带老措施,不新增总量指标。全厂废气总量控制指标为颗粒物:0.0074t/a、VOCs0.1038t/a;废水中COD、氨氮出厂界总量控制指标为COD:0.1709t/a、NH3-N:0.0171t/a;出污水厂总量控制指标为COD:0.036t/a、NH3-N:0.0036t/a。

(四)如果国家、省、市颁布新的污染防治政策和排放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的政策和排放标准执行,提升污染治理水平。

(五)其他事项按“报告表”要求执行。

四、环境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施工期和运营期的现场监察,你单位应积极配合,确保项目建设和运营符合《报告表》和本批复的要求、符合相关环境管理要求。

五、本项目建设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投入试运行,并按规定程序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六、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同时,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工程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