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汤阴县禹龙节水灌溉科技有限公司编织水带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发布:周俊林  来源:环评股  时间:2024-02-05 15:07:40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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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对《汤阴县禹龙节水灌溉科技有限公司编织水带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

序号

建设单位

项目名称

审批文号

审批时间

1

汤阴县禹龙节水灌溉科技有限公司

编织水带扩建项目

汤环管字[2024]2号

2024年1月15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电话:0372-6210603(环评股)

通讯地址:汤阴县产业集聚区创业大厦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汤阴分局(456150)

汤环管字[2024]2号

关于汤阴县禹龙节水灌溉科技有限公司编织水带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汤阴县禹龙节水灌溉科技有限公司:

你单位(91410523MA3X668L4F)委托河南中诺环境监测有限公司编制完成的《汤阴县禹龙节水灌溉科技有限公司编织水带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该项目环评事项在汤阴县人民政府网站公示期满,无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汤阴县伏道镇阳光大道路北亿燊食品院内,总投资2000万元,主要建设内容为编织水带扩建项目。

二、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要求,在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后,污染物可达标排放,我局原则批准该《报告表》。你单位应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和《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1年修订版)》中塑料制品行业绩效A级指标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你单位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建成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水:项目废水主要为生活废水、吹膜冷却水和水粘工序复合废水。吹膜冷却水须经冷却水池冷却后循环使用,不得外排;水粘工序复合废水经循环水罐循环使用,不得外排。生活废水须经化粪池处理后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及汤阴永兴源污水净化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

2、废气:项目废气主要为吹塑废气,须经4个密闭罩+现有1套过滤棉+低温等离子+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现有15m高排气筒达标排放(DA001);危废间须设置引气管道,将废气引入吹塑工序废气治理设施进行处理。

3、噪声:项目噪声主要为吹膜机、圆织机、水粘机等设备运行噪声,须采取基础减震、厂房隔声、距离衰减等减振降噪措施,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4、固体废物:一般固废主要为废包装袋、边角料、不合格产品和生活垃圾,废包装袋、边角料、不合格产品须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间,定期外售给废旧物资回收部门;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危险废物主要为废过滤棉、废活性炭,须暂存于现有5m2危废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

(三)本项目采取以新带老措施,不新增总量指标。全厂总量控制指标为VOCs0.7004t/a;COD、氨氮出厂界总量控制指标为COD:0.0403t/a、氨氮:0.0043t/a;COD、氨氮出污水厂总量控制指标为COD:0.0072t/a、氨氮:0.00072t/a。

(四)如果国家、省、市颁布新的污染防治政策和排放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的政策和排放标准执行,提升污染治理水平。

(五)其他事项按“报告表”要求执行。

四、环境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施工期和运营期的现场监察,你单位应积极配合,确保项目建设和运营符合《报告表》和本批复的要求、符合相关环境管理要求。

五、本项目建设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投入试运行,并按规定程序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六、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同时,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工程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2024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