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阴县德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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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汤阴县菜园镇菜园东街818号
法定代表人:钱希英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7月25日至2024年8月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7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陪同环 保部帮扶组对汤阴县德诚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你公司正常营业,经调阅你公司业务大厅内河南省机动车环保监测监控平台相关机动车尾气检测档发现,2024年7月19日你公司对车牌号码豫E90V15蓝牌柴油车进行了检测,检测视频显示,2024年7月19日12时27分35秒开始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你公司未按照《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18)8.2.2“如果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格林曼1级,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规范要求进行检测,并出具了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编号:410500452407191235500009)判定结果合格。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车辆检测时明显烟度视频,照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校准证书复印件,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审车收费收据复印件,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等。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年8月29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523环责改字〔2024〕29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
2024年9月20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车辆豫E90V15车主对车辆进行了检修,于9月20日重新上线检测合格。检验报告编号:(410500452409201734250022)现已完成对豫E90V15车辆的重新检测。
2024年9月23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523环罚告字〔2024〕29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未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10辆以下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1次,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
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1,3,1],处罚金额(X):132000,代入公式:132000=100000+(500000-100000)x[(1/5)²+(1²+1²+3²+1²)/(5²x4)]x50%最终裁量金额:132000。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没收违法所得贰佰陆拾元整(260元整),并处罚款壹拾叁万贰仟元整(132000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安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称:安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41001504210050207404;代办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安阳永明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823】房间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809】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