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京发石化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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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汤阴县伏道镇汤江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庞燕斌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7月24日至2024年9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依据《河南省2024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豫环委办(2024)7号文件相关工作要求,安阳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7月24日委托河南中海盈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该加油站开展密闭性、液阻、气液比、油气泄漏浓度和非甲烷总烃监督性检测,2024年7月27日河南中海盈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检测报告(ZHY-20242134)。2024年9月19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检测报告,依据该报告显示:该加油站1#号加油枪气液比1.96、2#号加油枪气液比均值0.93均不达标,违反了<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气液比标准值为1.0≤气液比≥1.2D的要求。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加油站现场检测录像;河南中海盈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报告(ZHY-20242134);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环评审批和验收报告;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年9月26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523环责改字〔2024〕33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恢复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
2024年9月27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公司2024年8月22日委托河南环宸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检测,报告显示1#2#加油枪都已经达标。(报告编号:豫HCJC[2024]08031号)
2024年10月17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523环罚告字〔2024〕37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公司在法定的期限内未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未按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经监测不符合要求的指标参数1个,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未安装油气回收装置设备,内容:加油加气站,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6,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3,1,1,1,1,1],处罚金额(X):32000,代入公式:32000=20000+(200000-20000)x[(1/5)²+(3²+1²+1²+1²+1²+1²)/(5²x6)]x50%最终裁量金额:3200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按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叁万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安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称:安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41001504210050207404;代办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安阳永明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809房间】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