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523环罚决字〔2022〕12号
发布:靳秀珍  来源:汤阴生态环境分局  时间:2022-11-04 17:06:58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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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阴县泰昌农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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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河南省安阳市汤阴县白营镇西石得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谭庆春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2年10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2年7月5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按照上级要求,对你公司重复信访案件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发酵车间东面北侧、发酵库1、6、9号库上方、西侧传输皮带上方共五个地方存在破损,封闭不严,发酵生产的恶臭气味有无组织排放现象。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恶臭气体产生源的照片、录像;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我局于 2022 年10月 21 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523 环罚告字〔2022〕25 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诉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未按要求规范采取臭气污染防治措施的,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违法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2,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2, 1, 1],处罚金额(X):39250,代入公式:39250 = 10000.0 + ( 100000.0 - 10000.0 ) x [ 2.0 / 5 + ( ( 1 + 2 + 1 + 1 ) / ( 5 x 4 ) ) ]  x 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3925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八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 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恶臭气体,未采取防护措施即排放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 叁万玖仟贰佰伍拾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安阳永明支行;银行账号:41001504210050207404;代办银行:安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与我局联系开具罚款票据事宜,联系电话:0372-621060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