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旭昌模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3MA4812XR35
地址:河南省安阳市汤阴县宜沟镇腾飞大道东段500米
法定代表人:贡海洲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10月24日至2024年11月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10月24日,我局配合环保部第九轮次帮扶督导组在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回火炉、真空炉均处于停产状态,淬火炉正在生产和排放污染物,生产期间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正常。你公司未按照2024年10月22日安阳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II级响应)特别管控的通知》,和你公司《2024-2025年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一厂一策”实施方案》橙色预警下淬火炉、回火炉、真空炉停产的要求停产到位。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环评批复和验收;《排污许可证》复印件;排污许可证的控制要求(节录);2024年10月22日安阳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II级响应)特别管控的通知》;生产场景照片;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河南旭昌模具有限公司2024-2025年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一厂一策”实施方案等。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年11月8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523环责改字〔2024〕41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执行2024年10月22日安阳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II级响应)特别管控的通知》要求,橙色预警下淬火炉、回火炉、真空炉全部停产的规定,停止排放污染物措施。2024年11月9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经按照橙色管控要求淬火炉、回火炉、真空炉停产到位。
2024年11月13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523环罚告字〔2024〕41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排放污染物案违法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二)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时段,内容: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排污状态,内容:超限制范围30%以上50%以下,裁量等级:4,裁量因素:污染物类别,内容:一般工业废气/含恶臭污染物的废气/医疗/实验室,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小时烟气流量,内容:1000标立方米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简化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5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4,3,1,1,1,1,1,1],处罚金额(X):88625,代入公式:88625=50000+(200000-50000)x[(3/5)²+(4²+3²+1²+1²+1²+1²+1²+1²)/(5²x8)]x50%,最终裁量金额:88625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排放污染物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捌万捌仟陆佰贰拾伍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安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称:安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41001504210050207404;代办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安阳永明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809】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