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523 环罚决字〔2024〕30号
发布:靳秀珍  来源: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汤阴分局  时间:2024-11-26 16:24:13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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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葛**

身份证号:41052319******3032        

地址:河南省安阳市汤阴县阳光大道靠近阳光油脂集团安阳植物蛋白有限公司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10月15日对车牌号码为豫EM7***柴油重型货车进行了调查,发现车牌号码为豫EM7***柴油重型货车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机动车所有人葛**对豫EM7***柴油货车的温度传感器增设了垫高螺母,该行为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驾驶证等。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年10月18日,我局对车主葛**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523环责改字〔2024〕36号),责令车主葛**立即修复豫EM7069温度传感器,将增设的垫高螺母拆除,恢复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

2024年10月18日对车主葛**车牌豫EM7***整改情况进行复查:车牌豫E7***柴油重型货车已经按照要求将增设的垫高螺母拆除。

2024年10月23日,我局向车主葛**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523环罚告字〔2024〕38号),告知拟对车主葛**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车主葛**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车主葛**未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禁止机动车所有人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禁止机动车维修单位提供该类维修服务。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机动车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车主葛**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内容:5000元,裁量等级:0,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5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0,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0,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处罚金额(X):5000,代入公式:5000=5000+(5000-5000)x[(0/5)²]最终裁量金额:5000。

经研究,我局对车主葛**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车主葛**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安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称:安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41001504210050207404;代办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安阳永明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809】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报送我局【809】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车主葛**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