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523环罚决字〔2023〕15号
发布:靳秀珍  来源: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汤阴分局  时间:2023-12-28 15:49:04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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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安阳万庄新肥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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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汤阴县宜沟镇刘大线与仓储三路交叉路口东南方位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韩成林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3 年11月 17日至11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11月17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在你公司上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正在建设年产20万吨高塔造粒复合肥生产线一座,已建设了约50米,该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即擅自开工建设。河南融科房地产资产评估所2023年11月25日对在建高塔进行了资产评估,评估资产净值为1967200.00元。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建设照片、录像;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其他证据。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河南融科房地产资产评估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年12月05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523环罚告字[2023]17号),直接送达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建设项目管理类序号(1):裁量因素,项目建设情况,已开工建设但主体工程未建成,已编制环评文件,裁量等级1;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裁量等级1;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一个月以下,裁量等级 1;超过限期改正,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9836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9672,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1,1,1,1,],处罚金额(X):22819.52元,代入公式:22819.52= 19672.0 + (98360.0 - 19672.0 ) x [(1/ 5)² + ( 1²+1²+1²+1²+1² ) / ( 5² x 5) ]  x 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22820.0元。

经我局研究,决定对你单位年产20万吨高塔造粒复合肥生产线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即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贰仟捌佰贰拾元整(22820元) 。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安阳永明支行;银行账号:41001504210050207404;账户名称:安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请与我局联系开具罚款票据事宜,联系电话:0372-6296809。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14日